最新-(2019)赣中刑二终字第29号 精品
最新-(2019)沪铁中刑终字第2号 精品

(2019)沪铁中刑终字第2号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沪铁中刑终字第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锋,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秦国勇,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锋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八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9沪铁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李锋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聂文峰、代理检察员洪梓桉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锋及其辩护人秦国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证人张佳伟、王国光、熊高潮、汤跃明、史顶尚、许宝全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查获的火车票,户籍证明等证据,认定2019年9月7日晚,被告人李锋从铁路成都站乘上284次旅客列车,19时许,列车运行在成都至绵阳区间时,乘警在3号车厢进行巡查,发现20号上铺的被告人李锋形迹可疑即对其进行检查,当场从其铺位床头内侧的床垫下,查到一个硬烟盒,内有3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遂将其抓获。
经鉴定,从上述可疑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5672克。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锋明知是毒品,仍携带并乘坐列车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
上诉人李锋否认查获的毒品系其藏于铺位上。
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李锋携带毒品进行非法运输的证据不足。
2019年(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29号-word范文模板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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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某某。
辩护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甲。
辩护人沈某某,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梅某某、李甲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于201X年12月7日作出(201X)杨刑初字第59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梅某某、李甲不服,均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杜民霞、代理检察员许莉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某某、李甲及辩护人孙某某、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11月,被告人梅某某伙同被告人李甲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以由润公司派遣员工出国考察为名,采用让打算出国打工、滞留国外的陈甲、姚某某、李乙、徐甲、刘甲、胡某某、张甲、何某某、徐乙、徐丙、郑某某、徐丁等十二人假冒由润公司员工,并通过由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乙(另行处理)以由润公司名义为上述人员出具虚假派遣函等方式,骗取葡萄牙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为上述十二人签发的商务签证。
同年11月25日,当上述十二人在被告人梅某某、李甲等安排下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并由梅某某带领准备登机前往葡萄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证实上述事实,判决列举了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证人李乙、何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证明上述人员为出国打工、滞留国外而通过他人联系到李甲、梅某某等人,并在梅、李等安排下冒用由润公司员工身份办理赴葡萄牙的商务签证,期间,梅某某等还让上述人员熟记与由润公司有关的情况,以便应付领事馆签证官员面试询问,获取商务签证,当上述人员由李甲等安排至浦东国际机场与梅某某会合,并在梅某某带领下准备登机时被抓获等情况;2、证人姚某某、胡某某、陈甲、徐甲、刘甲、徐乙、徐丁的证言,分别证明上述人员为出国打工、滞留国外而通过他人联系到李甲、梅某某等人,并在梅、李等安排下冒用由润公司员工身份办理赴葡萄牙的商务签证,期间,梅某某等还让上述人员熟记与由润公司有关的情况,以便应付领事馆签证官员面试询问,获取商务签证,当上述人员由李甲等安排至浦东国际机场,并在梅某某带领下准备登机时被抓获等情况;3、证人张甲、徐丙的证言,分别证明二人为出国打工、滞留国外而。
最新-(2019)赣中刑二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精品

(2019)赣中刑二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福建外号福建佬,男,1985年9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11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西省南康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智建外号老建,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西省南康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敏又名陈超,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11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西省南康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同友,男,家住南康市,系陈敏的亲友。
被告人陈匡亮,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11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西省南康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铭高,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11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西省南康市看守所。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19第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福建、王智建、陈敏、陈匡亮、张铭高犯抢劫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福建、。
最新-(2019)赣中刑二初字第2号 精品

(2019)赣中刑二初字第2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赣中刑二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东红又名管太保,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大专文化,原系会昌县邮政局筠门岭邮政所所长兼综合营业员,曾任会昌县邮政局白鹅邮政所所长兼综合营业员,家住略。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1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东红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东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管东红利用担任会昌县邮政局白鹅营业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收不入帐的手段,将储户储蓄存款92646万元侵吞。
2、2019年3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管东红利用担任会昌县邮政局筠门岭邮政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将该所4万元汇兑资金挪为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
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赃款138312万元。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证人证言;2、书证;3、会计鉴定书;4、被告人的供述;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东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侵吞公款92646万元,挪用公款4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0192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8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8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翠贞,女,汉族,1941年2月14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涟源市,住略。
系被害人黄友源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锦钱,绰号山鸡钱,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缪显源,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锦钱、缪显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翠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刑事判决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邹翠贞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间,被告人王锦钱购买猎枪二支及猎枪霰弹藏匿于家中。
2019年7月初,王锦钱与被害人黄友源发生纠纷,而怀疑被害人要对其报复,遂于同年7月4日,将二支猎枪、霰弹四发藏匿在被告人缪显源家中。
次日18时许,王锦钱纠合缪显源各持一支猎枪、霰弹四发,窜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花山市场北附楼,王锦钱开枪打中黄友源的左大腿二人后逃离现场。
黄友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缪显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锦钱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作案用的猎枪二支及霰弹三发。
最新-(2019)赣中刑二初字第5号 精品

(2019)赣中刑二初字第5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赣中刑二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治平,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赣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经理,家住略。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忠治,江西同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治平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3日、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灯、谌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治平及其辩护人谢忠治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
1998年2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李治平在担任赣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量、虚报工程材料费,套取、截留工程款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1483103万元。
其中一建筑安装公司在承建赣江路古城墙涌金门工区段防洪工程和赣江路古城墙内侧挡墙防洪工程时,被告人李治平虚开27张税务发票,从建筑安装公司帐上套取工程款1246703万元占为己有。
二建筑安装公司在承建赣州市古城墙防洪工程涌金门—东河大桥段续建工程时,被告人李治平收到赣州市水利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装饰公司支付的35万元工程款后,将其中的19万元交回建筑安装公司,其余16万元占为己有。
三建筑安装公司在承建章贡区农业综合开发办以下简称开发办发包的廖山口大山塘、官田平塘、窑下平塘工程时,被告人李治平收到开发办从其他工程项目资金中调剂给建筑安装公司的7万元工程款后占为己有。
四建筑安装公司要求开发办补回因调剂资金被重复收取的管理费6400元,被告人李治平领取到5990元已扣除税金后占为己有。
最新-(2019)赣中刑一终字第59号 精品
(2019)赣中刑一终字第59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赣中刑一终字第59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祥文,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祥文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章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何祥文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对上诉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评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9月2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何祥文与被害人高云以及韩辉在赣州市章贡区唐会娱乐会所门口相遇。
当被害人高云及韩辉走至红旗大道路边欲乘出租车离开时,被告人何祥文持刀砍被害人高云背部,被害人高云即往马路对面跑,被告人何祥文追上被害人高云,双方扭打在一起并相互争抢砍刀。
争夺中,被害人高云用砍刀砍伤被告人何祥文,接着砍刀砍在地上断裂,后二人扭打至隔离带花坛附近。
后被告人何祥文持断裂的砍刀的刀尖部分朝被害人高云胸部捅了两刀,随即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云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
另查明,被害人高云受伤后,在赣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66067元。
最新-(2019)赣中刑二终字第52号 精品
(2019)赣中刑二终字第52号原公诉机关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苏萍,又名吕中华,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大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钟名冬绰号冬瓜,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大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
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苏萍、钟名冬犯盗窃罪一案,原审被告人吕苏萍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3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吕苏萍邀集被告人钟名冬到新余村滩头宋晓军的尾砂加工厂进行盗窃。
钟名冬同意后,二人骑摩托车来到该厂,爬墙进到院内,盗得人民币440元、各种洋烟和洋酒价值人民币1730元及36公斤钨矿价值人民币156247元。
另外,被告人吕苏萍向被告人钟名冬隐瞒所盗的1部600型摩托罗拉手机价值人民币770元、金银首饰价值人民币23838元和71公斤钨矿价值人民币308156元。
次日被告人吕苏萍联系销赃钨矿54公斤其中16公斤系吕苏萍隐瞒部分,获赃款2034元,其本人分得赃款1814元,分给钟名冬赃款220元;所盗现金及各种洋烟、洋酒二被告人平分。
本次作案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96783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均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被害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周丹宋晓军妻子的陈述,证人钟洪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摄影照片,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供述,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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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中刑二终字第29号
原公诉机关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北生,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
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
捕,现羁押在宁都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符夏生,外号夏牯,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
宁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
捕,现羁押在宁都县看守所。
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傅北生、符夏生犯盗
窃罪一案,于2019年3月31日作出2019宁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傅北生、符夏生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
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傅北生、符夏生自2019年4月起经常趁乡镇圩日村民
赶圩或外出农活不在家之际,二人从县城梅江镇骑摩托车下乡大肆入户盗窃。
2019年10月15日,两被告人再次骑摩托车窜至本县洛口镇麻田村四农户
家中行窃后,被当地群众发现并追捕,被告人傅北生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符夏生
逃脱后,于2019年10月19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二人盗窃犯罪事实如
下1、2019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傅北生伙同被告人符夏生窜至宁都县黄陂
镇连陂村陈坊组张贤兴家,由被告人符夏生撬开大门入室,从该户盗得现金1000
元,银元4枚价值360元。
2、2019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傅北生窜至宁都县洛口镇球田村高田组,
用脚踹开卢文发家大门入室,盗得硬币130元。
3、2019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傅北生伙同被告人符夏生窜至宁都县东
韶乡东韶村竹里组赖竹芳家,由被告人傅北生在外望风,被告人符夏生撬开大门
挂锁入室,从该户木箱中盗得银元28枚价值2520元。
4、2019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傅北生伙同被告人符夏生窜至宁都县蔡
江乡白门村禾塘组杨心科家,二人撬开该户的房门暗锁入室,在室内衣橱的包中,
盗得现金300元,黄金项链1根价值1200元,黄金戒指1枚价值400元,黄金
耳环1对价值400元,合计价值2300元。
5、2019年农历4、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傅北生伙同被告人符夏生骑
摩托车来到宁都县石上镇角源村角源组,二人用螺丝刀撬开失主曾荣房屋侧边的
小门入室,盗得现金400元。
6、2019年农历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傅北生窜至洛口镇灵村上井组刘
兴付家,破门入室,盗得银元9枚价值8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