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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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称案卷),是指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立卷装订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包括简易程序案卷和一般程序案卷。

第六条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20至50案装订成一卷;一般程序案件原则实行“一案一档一号”的立卷原则,也可以分为正卷、副卷。

第七条简易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一)卷内目录表(二)卷内材料部分1.当场处罚决定书2.必要的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案情相关的情况说明】3.行政处罚收据或执行情况记录4.其他文件材料第八条一般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一)卷内目录表(二)综合材料部分(隔页纸)1. 立案审批表2. 行政处罚决定书3. 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3.1.询问通知书3.2.责令改正通知书3.3.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含(场所、设施、财物)清单]3.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3.6.(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3.7.(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3.8.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3.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3.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11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4. 送达回证:上述文书中,没有设置一体式送达回证的文书,送达所填写的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等]5.听证笔录(三)证据材料部分(隔页纸)1.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与案情相关的陈述材料2.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1.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证书2.2.个人:公民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2.3.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委托代理证明文件;3. 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行为或物品相关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台帐、财务记录、图片等】4. 证人证言材料【所有身份证明材料均附于其提供的证言或者书证之后】5. 鉴定结论【含抽样取证记录】6. 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材料;7. 其他作为证据使用材料【巡查记录等】(四)财物处理及其他材料部分(隔页纸)1. 财物处理单据1.1.罚没款收据1.2.物品处理记录[含销毁记录和图片]1.3. 其他财物处理材料2. 其他材料2.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2.案件移送函2.3.行政建议书2.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2.5.委托鉴定书2.6.当事人提交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2.7.强制执行申请书(五)副卷(隔页纸)【分副卷则不需隔页纸】1. 副卷目录表2. 案件来源登记表3. 投诉、申诉、举报等案件来源材料4. 指定管辖通知书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案件销案报告】5.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强制措施审批、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解除强制审批、处罚建议审批、延期结案审批、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审批、物品处理审批、涉嫌犯罪移送审批等】6. 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7. 案件核审表8.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9.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0. 听证报告11.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12.其他有关材料【预警通知书、(建议去掉)协助调查函、检查建议书、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回访表等】第九条案卷封面推荐采取打印,目录及卷内文书材料应当使用打印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内容要完整、准确。

江苏省粮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江苏省粮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江苏省粮食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粮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将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提请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四条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

第五条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有2/3以上人员参加,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执法的程序、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六条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写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二)讨论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四)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与职务;
(五)集体讨论情况;
(六)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第七条参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的组成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八条局监督检查处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实施重大行政处罚,视情节追究主管人员和承办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原创实用版3篇)编制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批人员: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序言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3篇《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供大家借鉴与参考。

下载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射!(3篇)《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篇1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在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需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集体讨论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2. 公正性原则:集体讨论的决定应当公正、公平,不受个人或者其他利益因素的影响。

3. 效率原则:集体讨论的决定应当及时、高效,不得拖延或者积压案件。

4. 透明度原则:集体讨论的决定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有权了解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具体实施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案件调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制作调查报告。

2. 案件审核: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将案件调查报告提交给法制部门进行审核,法制部门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提出处理建议。

3. 集体讨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集体讨论,参加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等。

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

4. 决定处罚:根据集体讨论的结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篇2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在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需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程度和方式等。

试论卫生行政处罚中合议与集体讨论的运用(1...

试论卫生行政处罚中合议与集体讨论的运用(1...

试论卫生行政处罚中合议与集体讨论的运用武昌区卫生监督所卢武康合议与集体讨论是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两个形似却有本质不同的程序,本文试从两者的不同性质和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比较与阐述,旨在有助于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践,以避免因程序违法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案例发生。

一、集体讨论决定是较重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也同样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因此,行政机关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做出决定的,除按一般程序办理外,还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因此,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集体讨论决定就成为必经程序,依法应当集体讨论而未经集体讨论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则是程序违法行为。

二、合议是一般程序案件办理中集思广益的关键程序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应当”进行合议,并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二十九条关于《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负责人意见栏填写中明确要求“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由此可见,是否进行合议取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充分体现了行政首长责任制和民主集中制。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罚则具体明确的处罚案件,可以不需要经过合议程序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反之,进入合议程序,对承办案件的调查人提出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罚的依据、自由裁量等情况接受同行的质询,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或者自由裁量不合理等情况下,可对案件进行重新认定,并采取一定补救措施,既是集思广益过程,也是相互学习、积累办案经验的有效方式。

合议的主要目的就是发扬民主,力求做到“罚过适当”。

案件合议也是一种内部制约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由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和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法性和科学性,确保相关行政处罚决策能够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和利益,避免个人或少数人的主观偏见对行政处罚做出不公正的影响。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一般包括以下的基本要素:首先,确定集体讨论的参与人员。

这些人员应该是具有行政处罚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包括执法人员、法律顾问、行政审批人员等。

他们应该独立、公正地参与讨论和决策,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其次,集体讨论的具体程序。

集体讨论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确定讨论议题、分析相关材料、听取各方意见、逐步形成共识等等。

特别是在对行政处罚案例进行讨论时,需要广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通过专业分析和评估达成决策。

再次,集体讨论的决策方式。

决策方式可以采取多数原则、一致原则或者其他方式,具体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和情况进行选择。

决策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和利益,确保决策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行政处罚案件。

最后,对集体讨论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集体讨论决策后,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将决策结果通知当事人,并按照决策结果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行政机关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集体讨论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行政处罚决策的实施合法、公正、有效。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避免行政处罚决策的个人主观偏见和政治干预,提升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它能够充分调动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行政处罚的决策过程中能够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结果能够获得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然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决策过程中可能出现集体讨论较长时间、意见分歧较大等情况;决策结果可能受到某些成员个人偏见或政治压力的影响等。

因此,在实施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和管理措施,确保其能够有效运行。

湖州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2006年修订)

湖州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2006年修订)

湖州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9.04•【字号】湖卫[2006]185号•【施行日期】2006.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州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湖卫〔2006〕185号二○○六年九月四日)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属于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需要卫生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或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三)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四)卫生行政机关主管领导认为案情复杂或其他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条须经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卫生行政机关法制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卫生行政机关领导、法制处、卫生监督处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

第六条在局长办公会议召开前三天内,卫生监督处或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法制处,由法制处负责人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三天内将案卷退回卫生监督处或卫生监督机构,由原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履行其他行政处罚程序。

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程序:(一)由案件承办人员介绍对案件的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及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二)参会人员分别发表意见并进行集体讨论;(三)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四)由卫生行政机关法制处做好会议记录;(五)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办法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办法

西安市高陵县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增强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能力,确保规范、准确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陵县本级实施的重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等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包括:(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较大数额罚款的;(二)责令停产整顿的;(三)报请政府予以停业、关闭的;(四)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证件的;(五)社会影响较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六)重大污染事故和重大污染纠纷处理中应予以处罚的案件;(七)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提交局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会议主持人。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包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领导,监察大队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其他认为需要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

第五条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如有减免的情形是否符合减免的条件等,最后应形成处理意见。

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按以下步骤进行:1、案件调查人员陈述案件调查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经过、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2、法制机构人员发表意见,对案件适用法律、处罚额度等提出意见;3、参加集体讨论的其他人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4、根据集体讨论意见,形成处理意见。

第七条经过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根据参与讨论人员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环境违法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环境违法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环境违法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案由: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集体讨论原因:
主持人:职务:记录人:职务:
参加人员:
列席人员:
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
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
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
结论性意见:
出席人员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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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本文书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时所作的记录。

二、在文书中应全面记录承办人员汇报案件情况、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意见和理由、结论性意见(如是否给予处罚、罚款额度、停产停业﹝整顿﹞时间、是否吊销证照等);举行听证的案件,应记录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的情况。

三、集体讨论应重点围绕案件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当事人主体地位是否适格,应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有无遗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处罚宽严是否得当,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

四、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均应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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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名称:
讨论时间:年月日
讨论地点:
主持人:
出席委员:
列席人员:
记录人:
讨论记录:
(讨论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1.案件调查部门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处罚建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2.法制审核部门汇报案件法制审核情况;3.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组织听证等情况;4.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并进行集体讨论;5.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5.主持人提出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
记录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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