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览表
怎样走法定程序鉴定职业病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怎样走法定程序鉴定职业病因工作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而患上了职业病的职工,要想获得相应的职业病赔偿,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进行一个职业病鉴定。
大家知道去哪里做职业病鉴定吗?一、去哪里做职业病鉴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此处的“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此处的“诊断机构”是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条件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职业病诊断资格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是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没有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诊断机构的,所作的职业病诊断无效。
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法律规定的职业病包括哪些?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
具体包括如下:(一)尘肺。
具体包括: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具体包括: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怀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具备药物临床试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及认定专业名单

四川
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自贡市传染病医院)
呼吸内科、内分泌、肾病学、肿瘤、神经内科、血液内科
910
四川
攀枝花市中心医院
普外科(除肝胆外)、泌尿科、肿瘤、儿科(小儿呼吸、小儿血液)、妇产
911
四川
德阳市人民医院
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肾病学、肿瘤、肝病、骨科、普通外科、麻醉
912
新疆
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
医院
精神
921
新疆
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神经内科、内分泌、消化内科、心血管内科
922
新疆
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肿瘤、消化、神经内科、心内科、神经外科
923
898
广东
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
神经内科、呼吸内科、心血管内科、肿瘤、小儿呼吸、普外科、脊柱外科、泌尿外科、麻醉、中医妇科
899
广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
疼痛、传染、康复医学、骨科(脊柱外科)、肾病学、消化内科、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呼吸内科、眼科
900
重庆
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重庆市传染病医院)
附件
具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
医疗机构及认定专业
医疗机构所在地
医疗机构名称
认定专业
证书编号
北京
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中医神经内科、中医心血管内科、中医消化内科、中医呼吸内科、中医骨伤、中医肿瘤、中医外科(乳腺)
837
北京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内分泌、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感染性疾病、重症医学、普通外科(血管、肝胆、胃肠、甲乳)、麻醉、骨科、整形外科、妇科、康复医学、皮肤与性病学
成都市停工留薪规定及目录.doc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成劳社发[2005]74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以下简称停工留薪期)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二、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
三、工伤职工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确定该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四、因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五、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六、用人单位应当将确定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工伤职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具体日期书面告知工伤职工。
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工伤职工在停工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七、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在用人单位告知的日期前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八、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2020年四川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试复习资料

2020年四川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试复习资料2020年四川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试复资料的考试题型包括填空题10题(20分),单项选择题10题(10分),多项选择题10题(20分),是非判断题10题(10分),病案分析题:1、必做题(20分),2、病案3选2(各10分),共计100分。
这些内容都是重点,病案分析题见文末。
一、职业病防治概述职业病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欧洲职业医学之父是杜马齐尼。
职业病分类目录分为10类132种,含4种开放性条款。
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原则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及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按照循证医学的要求综合分析,并排除其它类似疾病。
职业病诊断的实质是确定疾病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可靠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毒理学资料及疾病的临床资料。
职业病危害因素判定原则包括时序性、生物学合理性、生物学特异性、生物学梯度、可干预性原则。
主检医师的职责是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对检查过程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现场调查需要考虑生产现场情况、劳动作业方式、职业病危害接触种类、接触方式。
行动水平是根据工作场所环境,接触的有害因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为该因素容许浓度的一半。
方案编制需要明确职业病检查类别、参数和周期,同时关注接触多种职业危害因素情况;多种毒物的叠加作用;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检查界定;GBZ188中未列入(专家评定)。
职业病诊断标准范围包括职业病诊断基础标准、各种具体职业病诊断标准两大类。
职业禁忌证是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二、职业性中暑职业性中暑是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电解质代谢紊乱、有效循环血量减少而引起的以体温升高和(或)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和(或)心血管功能障碍等为主要表现的急性全身性疾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川人社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对妥善解决《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工伤保险工作,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参保。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或撤销,但未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三、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从受到事故伤害或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期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四、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需要以其他部门有关结论为依据的,中止工伤认定时限,并书面告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认定程序。
五、职工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以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若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时,应告知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川高法[2009]66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川高法[2009]6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1ca7f90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26.png)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川高法〔2009〕660号2009年11月23日)为了正确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起诉与受理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通知;(二)工伤认定决定;(三)涉及工伤认定的其他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其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除工伤认定决定以外的其他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诉讼参加人第三条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简称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交管局指定体检医院一览表

行政区划名称医院名称医院地址锦江区成都市骨科医院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66-68号武警四川省总队成都医院待详四川省人民医院待详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18号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庆云南街10号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成都市致民路十二中街1号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52医院成都市九眼桥工农院街1号青羊区武警四川省消防总队医院成都市青羊区石人南路21号成都市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成都市十二桥路39号四川省妇幼保健医院待详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待详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成都市青羊区武都路3号成都市青羊区妇幼保健院成都市青羊区正通顺街53号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成都市青羊区四道街20号成都军区联勤部机关医院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16号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成都市第九人民医院成都市包家巷77号成都市妇幼保健院成都市实业街32号成都市第八人民医院成都市草市街165号金牛区成都市金牛区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85号成都铁路局成都铁路中心医院成都市二环路北二段82号中国第五冶金建设公司医院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53号成都军区总医院待详成都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待详四川省建筑医院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东路5号核工业四一六医院成都市二环路北四段4号成都市西区医院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1号成都铁路分局医院成都市荷花池路二段32号中铁二局集团中心医院成都市沙湾东一路85号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健康巷3号成都市金牛区中医医院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上街128号成都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筒车巷19号四川省林业中心医院成都市金牛区白马寺街10号成都市金牛区妇幼保健院成都市火车北站西一路108号武侯区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医院成都市洗面桥横街20号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待详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成都医院待详四川省肿瘤医院待详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待详成都体育学院附属体育医院成都市武候祠大街251号三六三医院成都市倒桑树街108号成都友谊医院成都市燃灯寺9号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医院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街16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四川省总队成都医院成都市浆洗街5号四川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51号成都军区空军机关医院成都市新南路87号附1号成华区成都市新华人民医院成都市双桥路180号攀钢集团成都医院成都市成华区双华南路12号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街16号高新区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成都市外南机场路近都段16号龙泉驿区成都市航天医院龙泉驿区龙泉镇鲸龙路121号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鸥鹏大道417号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龙泉驿区龙泉镇建设路68号青白江区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青白江区青江南路87号成都市青白江区中医医院青白江区城厢镇大东街1号温江区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成都市青龙街82号成都市老年病医院成都市温江区万春东路56号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万春东路10号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麻市街33号成都市温江区中医医院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东大街156号金堂县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金堂县清江镇金堂县中医医院金堂县赵镇桔园路149号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金堂县赵镇郊山路69号金堂县第二人民医院金堂县淮口镇淮白路275号双流县四川省石油管理局总医院双流县华阳镇通济巷26号双流县第二人民医院双流县华阳镇正北街97号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双流县东升镇西北街149号温江县暂时还没有医院数据郫县郫县中医医院郫县郫筒镇南大街342号郫县人民医院郫县郫筒镇东大街125号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医院郫县犀浦镇犀团路500号新都县暂时还没有医院数据大邑县四川省大邑县人民医院大邑县晋原镇北街323号大邑县中医医院大邑县晋原镇城西街19号蒲江县蒲江县人民医院蒲江县鹤山镇河西路18号新津县新津县人民医院新津县五津镇惠安路26号都江堰市都江堰市中医医院都江堰市建设路24号都江堰市第二人民医院都江堰市太平街1号彭州市彭州市人民医院彭州市天彭镇金彭西路184号彭州市中医医院彭州市天彭镇南大街396号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彭州市天彭镇龙塔路331号邛崃市邛崃市中医医院邛崃市临邛镇西街59号邛崃市人民医院邛崃市临邛镇南环路61号崇州市崇州市中医医院崇州市崇阳镇上南街194号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崇州市崇阳镇唐安西路431号崇州市人民医院崇州市崇阳镇唐安西路47号。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记分规则
医务人员可通过“四川智为记分 1分。
03 记分标准
记分标准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 执 业行为记分共分为50分、30分、20分、10分、5分、2 分、1分七个档次。
记分规则
• 医务人员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一次记50分;受到罚款处罚的,一 次记30分;受到警告处罚的,一次记10分。
• (八)违反诊疗规范术中加价或虚构不存在手术加收患者费用的; • (九)诊所一个自然年度不良记分累积12分的(对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记分)。
记分规则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次记20分。 • (一)未经伦理审查和备案擅自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 •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
记分规则
•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次记1分。 • (一)未按规定上报医疗差错质量安全事件的; • (二)护士未及时执行医嘱的(发现医嘱出现明显错误的情形除外); •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事件的; • (四)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 • (五)上岗工作,未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的。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 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 年版)解读
01
目
总则
录
02
记分规则
03
记分标准
04
记分应用
01 总则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 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 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总则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 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 度、诊疗规范、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以及医疗保障 政策规定、服务协议但尚未达到吊销执业证书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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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大和北路三村151号
巴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
1、尘肺
-
巴中市巴州区育才街50号
…
达州市中西结合医院
1、尘肺;
2、职业中毒(职业性苯中毒、职业性慢锰中毒;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碳中毒、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职业性急性氰化物中毒、急性氯中毒、急性氨中毒、急性氯化氢中毒);
1、尘肺;2、职业中毒;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4、职业性传染病;5、职业性皮肤病;6、职业性眼病;7、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
内江市西林新区兴隆路61-67号
宜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
1、尘肺;
2、职业中毒;
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4、职业性皮肤病;
(
5、职业性眼病;
6、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
宜宾市翠屏区利民路
宜宾市矿山急救医院
1、尘肺;3、职业中毒;
-
宜宾市珙县巡场镇新桥街
。
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
1、尘肺;2、职业中毒
-
尘肺
-
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1224号
|
达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属医院
1、尘肺;
2、职业中毒;
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3、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噪声耳聋);
-
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116号
四川省科学城医院
1、职业性放射疾病;2、职业中毒;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4、职业性眼病;5、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
绵阳市绵山路64号
备注:以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证书为准。
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诊断性门诊部
1、尘肺;
3、职业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职业性传染病;
6、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
:
成都市武侯区龙祥路4号
成都铁路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属门诊部
1、尘肺;
2、职业中毒;
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4、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
成都市火车北站西一路4号
中铁二局集团职业病防治院
]
1、尘肺
—
成都市龙泉大面镇青台山
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
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职业性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
—
成都市 人民南路三段18号
自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
,
、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职业性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
—
自贡市汇东新区汇川路1296号
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卫生防护研究所
1、尘肺;2、职业中毒;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4、职业性皮肤病;5、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1、尘肺;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职业性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
西昌市航天大道二段
.
攀枝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
1、尘肺;2、职业中毒;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职业性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1、尘肺;2、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
-
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340号
广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
1、尘肺 3、职业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职业性传染病; 6、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
广元市市中区小西街98号
|
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
-
攀枝花市东区大花地
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
1、尘肺;4、职业中毒(苯、三硝基苯、锰、一氧化碳)
-
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
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
1尘肺;
3职业中毒;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
)
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三村
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
1、尘肺;
2、职业中毒
-
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31号
四川省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览表
诊断机构名称
诊断项目
有效期限
地址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
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职业性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
-
成都市武侯区中学路6号
;
4、职业性皮肤病;
5、职业性眼病;
6、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
达州市通川北路15号
:
雅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
1、尘肺;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职业性传染病;6、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咽喉口腔疾病
-
雅安市雨城区张家山路218号
凉山彝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