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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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2021年版)

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2021年版)

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诊断管理,规范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职业病诊断”的实质是归因诊断,即对劳动者所患疾病与其接触职业病危害之间联系的综合判定,目的是为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有关待遇提供依据。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是指归因诊断所涉及要素的质量控制,职业病诊断中涉及临床疾病诊断的质量控制工作应当遵循《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

第四条本规范规定了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质量控制管理机构)。

第五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在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工作要求,明确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组建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开展质量控制评估,通报质量控制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开,保证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相关工作经费。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省级质量控制管理机构开展质量控制评估工作。

第六条专家库的组成成员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专家库成员应当包括职业病诊断医师和相关专业的临床医师,以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实验室检验、法律和质量管理等专业人员,并按照职业病诊断项目进行分组。

第二章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七条质量控制管理机构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方案、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总结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报告并及时报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21)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21)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2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21)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安全标准规范整理2021.2.24

安全标准规范整理2021.2.24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道环路境交噪通声安污全染法防(治2法01(8年20修18正年本修)正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本)
12 主席令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
13 主席令第9号 14 主席令第23号 15 主席令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8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修中正华本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
26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令第44号
28 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9 建质[2008]9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30 31 32 33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机械防盗锁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安全防范监控变速球型摄像机 安防人脸识别应用系统 第2部分:人脸图像数据 信信息息安安全全技技术术 文电件子加文密档产安品全安管全理技产术品要安求全技术要 求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 公公安安交交通通集集成成指指挥挥平平台台通通信信协协议议 第第12部部分分 总交则通信 号控制系统 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 出入口控制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令国第家7安7号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行危规险定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
令第45号
正本)
50 安监总政法[2011]81号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51 安监总政法[2011]91号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职业病是指在特定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某些有害物质或者工作方式、工作压力过大,导致的疾病,因其具有在特定职业中发生的特点,所以被称为职业病。

职业病对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生产生活能力具有严重威胁,因此,各国政府和企业都十分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在中国,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管理办法,针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了管理和规范。

为了更好地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职工身心健康,中国国家卫健委于2021年8月发布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从职业卫生监测、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防治救治、职业病危害特别防护、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等方面,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下面,我们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卫生监测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对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原因进行定期、长期的监测和检验。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防治的需要,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定点、定向进行职业卫生监测。

具体包括对工作场所的空气中、物质中、工作负荷等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公布并告知职工。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以及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是指通过临床检测、劳动史和职业病原因监测等手段,对职工患上的疑似职业病进行确定性的鉴定和诊断。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在诊断鉴定过程中,应当依据职工劳动史和职业病的病因学特点,进行多学科的综合诊断;同时,对于职业病这一确定性疾病,除了符合医学特征,还需证明与特殊作业环境因素密切相关。

鉴定诊断结果应经过专业机构审核,确保其科学严谨。

三、职业病防治救治职业病防治救治是指对职工患上职业病后的疾病进行治疗和康复,并对已出现的职业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提供妥善的诊疗、康复和生活上的帮助;同时,依据不同类型的职业病,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有效降低职工患病风险。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4]1号)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4]1号)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4]1号)无【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3【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疾控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省医学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确保职业病诊断鉴定公平、公正和合法,切实保障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规定》。

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省医学会(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反映。

【总页数】8页(P18-25)【作者】无【作者单位】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3【相关文献】1.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卫规〔2021〕5号)2.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药监局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港澳办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药监规许[2021]4号)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卫规[2021]8号)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粤卫规[2021]7号)5.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卫规[2022]4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21年《职业病防治法》线上答题题库

2021年《职业病防治法》线上答题题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正式实施。

A.2001年12月1日B.2002年5月1日C.2002年1月1日D.2002年10月1日答案:B2.《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 )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而制定。

A.安全生产B.劳动保护C.预防、控制D.预防减少答案:C3.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 )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A.工作B.职业C.学习D.服务4.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是: ( )为主,防治结合。

A.健康B.安全C.预防D.防护答案:C5.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是:“分类管理、( )治理”。

A.彻底B.综合C.分期D.政府答案:B6.《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用人单位是指( )。

A.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B.企业、科研单位、政府机关C.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D.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答案:C7.用人单位的( )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A.主要负责人B.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C.投资者D.劳动者答案:A8.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 )的原则。

A.隔离B.分开C.单独布置D.加强防护答案:B9.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A.同时报批B.同时规划C.同时设计D.同时申请答案:C10.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A.规章制度B.责任制C.管理机构D.管理制度答案:B11.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

A.新产品B.新方法C.新材料D.新能源答案:C1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 )。

职业病防治法学习

职业病防治法学习

4、目前全国有9000多部法规。它是国家立
2021/1/12法的重要补充。
5
五、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 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的人民政府,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制 定的规章,都是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地方性规章仅仅适用本地区执行,但 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针对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
- 行政处分
·降级、撤职、开除……
- 刑事责任
2021/1/1·2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
38
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
❖ 正确估计职业病危害形势 ❖ 充分估计执法任务的艰巨性
- 思想到位:读懂职业病防治法 - 组织到位:执法队伍建设、专业队伍建设 - 制度到位:完善配套规章制度、标准体系
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2021/1/12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2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 立法意图
- 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 - 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 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
15
目前已经有初稿并已征求过意见的 管理办法规范等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作业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管理规范》 《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2021/1/12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30
•【字号】闽卫职健〔2021〕78号
•【施行日期】2021.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
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卫职健〔2021〕78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职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所,各职业病诊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6号令)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2021〕17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管工作,现将《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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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4【实施日期】2021.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21年1月4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职业病诊断机构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系统,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一)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二)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三)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四)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五)《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在开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即《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类别和病种)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及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副本及复印件;(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等相关资料;(三)相关的仪器设备清单;(四)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人员名单;(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变更信息。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在备案的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三)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四)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和政策、法律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和诊断项目范围,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第十六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的诊断项目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职业病诊断资格范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医学等领域的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评估。

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和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报告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章诊断第十九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

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现场调查。

第二十七条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或工友旁证资料、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对于作出无职业病诊断结论的病人,可依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作出疾病的诊断,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诊断需要,聘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

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对职业病诊断医师签署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进行审核,确认诊断的依据与结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并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书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五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一份,用人单位两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于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应当包括:(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二)职业病诊断记录;(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拟不再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应当在拟停止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前告知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妥善处理职业病诊断档案。

第三十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作出职业病诊断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报告,并确保报告信息的完整、真实和准确。

确诊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提出专业建议;告知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的职业健康权益。

第三十三条未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章鉴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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