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对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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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对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为被
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发布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 2016.06.28
发文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追加对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为被执行人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 执×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____(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因________________(写明其他组织不能履行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三人×××对该其他组织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根据,以及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有关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其他组织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追加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为被执行人时使用。
2、第三人是数人的,应在裁定书中分别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