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发审查有关政策及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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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固定资产项目审查有关政策及要点

一、 关于固定资产项目立项批复

(一)项目审批类型概述

投资体制改革以后,政府对于投资项目的管理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方式。

(1)、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其中,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审批程序上与传统的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基本一致,继续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2)、核准制:政府对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项目核准。

(3)备案制:除上述需审批和核准外的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

(二)各类项目立项审报主要规定

1)审批制

1、审批机构: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

2、审批流程

第一步、项目储备入库。

第二步、项目建议书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以不经过论证环节,由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研究后,直接进行审批。

第三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审批要件包括:1、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2、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和审批意见;3、土地部门对新征用土地的审批意见;4、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

第四步、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审批。在批准前,要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五步、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并投产运行后,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据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鉴定,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登记手续。

注: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3、管理权限

审批制管理权限的原则:建设项目使用哪一级政府的资金进行建设,就由哪一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如果使用多级政府性资金,一般遵守从上至下的原则。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如目前党政群团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如何,都需要省政府进行审批。

4、投资金额变化应重新报原批准机关的情形(严格执行)

(1)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2)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2)、核准制

1、审批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

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经委)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

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1983]869号文件精神,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划分如下:基本建设项目是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新建、扩建工程及相关工作。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是对现有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新)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和有关工作,技改项目具体规定:(1)土建工程。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有工程的30%;用于土建工程量的资金,一般不超过资金总额的20%。(2)工程内容。主要是用于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对现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而不是“厂内外延”。

2、核准流程

省级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由浙发改办[2005]908号“关于认真实施《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确定,各市核准流程图一般均参照省级流程图标准制定。详见附件4:省级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3、审批权限

详见附件三:各级核准目录,各市地目录可向当地发改委或政府网站获取。

4、项目变更重新报原批准机关的情形

(1)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

(2)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3)项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

(4)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的;

(5)由于项目许可权限变更需要变更许可机关的。

(上述一、二、三、五项变更外部检查较易发现,第四项变更一般难于核实,因此,对一、二、三、五项变更银行授信或后评价时应严格控制,而第四项总投资实际执行中政府部门较难控制和监督,而实际超投资概算20%的情形较多,因此,在合规性审查时应注意掌握)

3)、备案制

1、审批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主管部门。

2、备案流程

省级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图由浙发改办[2005]908号“关于认真实施《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确定,各市备案流程图一般均参照省级流程图标准制定。详见附件5:投资项目省级备案流程图。

3、审批权限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跨市域、跨流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由项目所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文件。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材料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4、项目变更重新报原批准机关的情形

有关制度办法未涉及该项内容。

4)其他权限—--鼓励类外资项目确认(附件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权限为: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2、项目确认书变更的情形:

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变更:已经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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