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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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一、办理法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受理条件

3个月以内的评价报告且报告内附件均在有效期内的

三、申报材料

3个月以内的评价报告

四、办理流程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流程图

五、办理时限

承诺1个工作日。

申请人申请

应急救援与规划科技股

受理审查

主管局长审核

符合条件报县安监局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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