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行业标准—冷冻饮品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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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冷冻饮品的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SB/T 10008-9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冻饮品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冷冻饮品。

2 引用标准

GB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清凉饮料检验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5009.50 冷饮食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SB/T 10011 冷冻饮品中脂肪含量的测定

SB/T 10009 冷冻饮品中总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SB/T 10010 冷冻饮品中总糖含量的测定

SB/T 10012 冰淇淋膨胀率的测定

3 检验规则

3.1 检验分类

3.1.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交收检验) 和型式检验(例行检验),产品交货时必需进行

出厂检验,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3.1.2 重量、包装、感官项目以及卫生项目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产品的出

厂检验项目。

3.1.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到一定周期时;

b.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d.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3.2 抽样方法

3.2.1 抽样比例:同一班次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批。抽样以此为单位,随机抽取。

抽样箱数按式(1)计算,应抽数不足3箱时,抽取3箱。

┌───

S=│N/10 (1)

式中:S——取样箱数;

N——该被检批产品的箱数。

打开样箱后,随机抽样,每样箱抽取的件数(最小单位的产品),按式(2)计算,但同一

批抽样总数,不得少于10件。

┌───

Sa=│Na/2 (2)

式中:Sa——取样件数;

Na——该样箱产品的件数。

3.2.2 在抽样件数中任意抽出5件最小单位产品供重量指标及包装、感官检验。剩余的抽样件数供理化检验。

3.2.3 微生物检验与卫生指标检验的抽样分别按 GB 4789.21 或GB 5009.50 执行。

3.3 检验方法

3.3.1 重量指标的检验选用感量为0.1g的天平,称取每件重量,再称5件的总重,计算平

均重量。

3.3.2 包装和感官指标的检验:取5件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先检查包装、色泽、外部杂质及形态,然后检查组织、内部杂质与滋味、气味。样品抽取后,检验前,应

保持原有状态。

3.3.3 卫生指标的检验按 GB 4789.21 和 GB 5009.50 执行。

3.3.4 理化指标的检验按 SB/T 10009、SB/T 10010、SB/T 10011、SB/T 10012 执行。3.4 判定与复检规则

3.4.1 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可分别情况允许加工复制,然后加大三倍量(按抽样

箱数的三倍)再次抽样,进行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批该产品不合格。

3.4.2 重量、包装、感官指标及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可进行一次复检,如仍不

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3.4.3 卫生不合格时,产品可根据情况进行食品加工或废弃,理化不合格时,产品可根据

情况降低档次或加工复制。

4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 的要求。成品出厂应有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合格证。

5 包装

5.1 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规格和卫生要求。

5.2 产品包装必须严密,整齐,无破损,无裸露。

6 运输

6.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运输应采用冷藏车或有其它保温设施的车辆、工具。长

途运输应用冷藏车。

6.2 运输时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搬运时必须小心,轻拿轻放。堆放严禁重压。

6.3 冷冻饮品经过运输后,应立即存入-18℃以下的冷库内。

7 贮存

7.1 贮存冷冻饮品的冷藏库,在使用前必须彻底清洗和消毒。

7.2 冷冻饮品必须专库贮存。冰淇淋、雪糕、冰棍、冰霜存入的库温应在-18℃以下,

食用冰存放的库温应在-10℃以下。

7.3 冷冻饮品堆放必须离地墙10cm以上。无货架时,堆放高度应在1.5—2m之间,并以

不造成变形为限。

7.4 应掌握勤进勤出,先进先出的原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应及时出库处理。

7.5 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企业可自定保质期,但冰淇淋的保质期不得少于4个月,棒冰、

雪糕、食用冰的保质期不得少于6个月。超过保质期的必须重新进行出厂检验,合格者应迅速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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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商业部商办工业管理司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糖业食品中心化验室、江苏省糖业食品科技情报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维亚、胡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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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92—08—14批准1992—12—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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