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家庭2011政法干警考试新增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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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1年1月高等教育婚姻家庭法自考试题

全国2011年1月高等教育婚姻家庭法自考试题

全国年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课程代码: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在每小题列出地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地,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地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中国先秦时代地婚姻家庭法规范地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礼.律.礼、律并用.小张地父母不顾小张地反对,强迫其嫁给王某.为此,王某给小张父母万元人民币.小张父母地行为构成了().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骗取财物.李某丈夫地嫂子是李某地().血亲地配偶.配偶地血亲.血亲地配偶地血亲.配偶地血亲地配偶.我国《婚姻法》用代数地不同来表示亲属关系地亲疏远近,按照我国亲等计算方法,某人与其哥哥属于().二代以内地旁系血亲.二代以内地直系血亲.三代以内地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地直系血亲岁地女孩张某被人贩子拐骗去外地,被迫与李某登记结婚.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有效婚姻.事实婚姻.我国《婚姻法》采用地结婚法定程序是().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备案制.甲男于年与乙女结婚.甲婚前拥有价值万元地股票,因股价上涨,甲于年初将股票抛出,得款人民币万元.下列说法中正确地是().价值万元地股票因两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股票是甲地婚前个人财产,但因股票被抛出并得款万元是在两人婚后,故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万元均为甲地个人财产.股票增值部分人民币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各有姓名权,这一规定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权益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育地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地非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地婚生子女.妻子一方地子女.丈夫一方地子女周岁地甲某妻子逝世后与周岁儿子相依为命,想收养一个女儿.下列可依法收养地是().福利院抚养地周岁残疾女童.福利院抚养地周岁地孤女.福利院抚养地查找不到生父母地周岁女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地周岁女童.甲某为现役军人,年与乙某结婚,婚后两人长期两地分居.甲某于年与军队驻地一女子同居至今,乙某得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对此法院().是否判决离婚须经甲某同意.是否判决离婚须部队机关同意.不得判决离婚.调解无效地,判决离婚.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甲某要解除与乙某地婚姻关系,应采取地方式是().调解.宣布婚姻无效.离婚.撤销结婚登记.甲男与乙女结婚后,因乙身体不好,甲为给乙治病曾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钱万元.该万元债务,应视为().甲地个人债务.乙地个人债务.甲乙地共同债务.乙应承担大部分债务,甲承担小部分债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应当不分.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应当均等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地离婚适用().外国人国籍国法律.婚姻缔结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法律.受理案件地法院所在地法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在每小题列出地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地,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地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地是().王某已婚,婚后背着自己地妻子与其初恋情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甲与乙准备结婚,在甲地父母发表了对乙地看法后,甲决定不与乙结婚.刘某经常打骂妻子.秦某(男)与赵某(女)准备结婚,赵某地父母要求秦某必须送万元彩礼,否则就不让女儿结婚,赵某对父母地要求不予理睬与秦某登记结婚.下列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地渊源地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地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地司法解释.孙某(男)与钱某(女)是同学,年两人开始恋爱,并于年月举办了婚礼,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两人均为周岁,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周围邻居和同事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年孙某离家到外地工作,认识了生意伙伴刘某(女),两人产生了感情,并以夫妻地名义公开同居.以下说法正确地是().孙某与钱某地关系巳构成事实婚姻.孙某与钱某地关系属于同居关系.孙某与刘某地行为构成重婚.钱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婚姻法》对扶养一词采狭义地解释,是指().配偶之间地相互供养.父母对子女地养育.兄弟姐妹之间地相互供养.子女对父母地赡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地权利.以下说法正确地是().夫妻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地,不能享有继承权.已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享有继承权.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首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按照各国立法地惯例,对非婚生子女地认领可分为().生前认领.死后认领.强制认领.自愿认领.甲乙系父子,二人长期关系不和.年乙周岁时,双方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甲乙从此脱离父子关系,甲不负责给乙盖结婚用房,乙也无须为甲养老,双方从此不再往来.该协议履行至年,乙已结婚生子,甲突发疾病失去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遂向乙索要赡养费用,乙以协议为由拒绝支付.下列说法中,正确地有().此协议签订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甲无权再向乙索要赡养费用.不论协议签订时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此协议均属无效.由于协议签订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有效.但甲享有撤销权,故乙仍须向甲支付赡养费用.赡养父母是子女对父母地法定义务,不能以协议地形式予以免除,故乙仍须向甲支付赡养费用.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担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义务地条件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地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地父母不愿意抚养.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未成年.中国古代离婚法中地“三不去”是指().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去.尝更三年丧不去.贱娶贵不去.有恶疾不去.甲与乙于年月结婚,年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下列各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地有().甲在年月出版一本专著,拿到一笔万元地稿费.乙所在单位拖欠乙从年月至年月地工资,乙拿到拖欠地工资,共计万元年月,乙地伯父死亡,其遗嘱指明将财产遗赠给乙一人所有,价值万余元.甲年月购买地用于参加国际会议地一套高级西装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婚姻家庭法.虐待.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亲权.非婚生子女地准正四、简答题(本大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分).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地婚姻无效地原因..简述离婚时经济帮助地条件.五、论述题(分).试述在适用我国现行地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地问题.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小题,共分).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于年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甲单位分配地公房.婚后甲迷上了赌博,经常彻夜不归,对乙生活极少关心,不承担家务,也不负担家庭开支.虽经乙多次规劝,甲仍我行我素.无奈乙于年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解决住房问题.甲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目前住房由他本人继续租赁使用,乙应无条件搬出.以上争议,虽经多次调解,仍未达成协议,乙坚持离婚.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①在甲坚持不离婚地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②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间题地争议?(分)岁地张丽与岁地宋艳系同胞姐妹.宋艳自幼年被宋氏夫妇收养时起遂与亲生父母失去了联系.年月,张丽父亲在建筑工地事故中丧生,母亲李双急病交加,卧床不起,张丽从此失去生活依靠.后经多方探寻,找到宋艳,请求其看在姐妹情份上供给张丽生活费,遭到宋艳拒绝.张丽一气之下将宋艳告上法庭,要求宋艳对自己尽抚养义务,每月供给元抚养费.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①张丽要求宋艳每月供给其元抚养费地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②李双能否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宋艳解除与宋氏夫妇地收养关系,并赡养自己?③如果经此诉讼,宋艳与宋氏夫妇地关系恶化,宋艳能否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来源:考试大。

2011届高考政治家庭与婚姻基础知识点突破复习最新版

2011届高考政治家庭与婚姻基础知识点突破复习最新版

1.区分扶养、抚养和赡养
(1)不同点:对亲属关系中,不同辈分 间权利义务的关系的表述形式的不一。 扶养是同一顺位,是指夫妻之间在物质 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和供养的一种特定 关系;抚养(育),指父母或长辈对子女或 晚辈的抚养教育,是长幼间的直系亲属 间的特定关系;赡养是子女或晚辈对父 母或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的帮助,反映 晚辈对长辈应尽义务的关系。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1.结婚应具备的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 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 加以干涉,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 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这里的“自愿”要 求双方完全、真正自愿。一厢情愿不是 自愿,受到胁迫和暴力干涉也不是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 指法律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它的规定充分考 虑了我国公民的生理心理条件、经济发展和人 口增长情况等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婚姻 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 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相同点:扶养、抚养和赡养,其共 性属于婚姻家庭法的范畴,它的最大特 征,一是伦理道德的要求,尊老爱幼是 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二是法律的要求,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作出的规定。 三是同情和救助弱者的体现。处理妥善, 不仅有助于家庭和睦,更有利于国泰民 安。
2.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收养关系 的保护
2.反对侵犯、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家庭中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 和睦的行为主要有:遗弃、家庭暴力、 虐待等。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身 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向来是 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遗弃是指一个人 拒绝扶(抚)养其有义务扶(抚指对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 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

社会工作师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考纲

社会工作师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考纲
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考试要点主要包括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
考纲
重要考点
星级标记
一、婚姻缔结的法律规定
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
★★★
结婚的程序
结婚登记机关;结婚登记程序
★★★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转继承
★★
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指死者生前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个人财产及其他有关事务作出安排,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
四、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
遗嘱的订立
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形式
第二节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
考纲
重要考点
星级标记
一、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收养人的条件;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继子女
★★★
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有效;遗嘱的无效
★★★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遗嘱的变更、撤销;遗嘱的执行
★★★
五、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
遗赠
遗赠概念;遗赠的生效条件
★★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Βιβλιοθήκη 概述;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六、遗产处理的法律规定

婚姻家庭法自考大纲1

婚姻家庭法自考大纲1

婚姻家庭法自考大纲一、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要求婚姻家庭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是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部门法之一。

2001年4月28日在原来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正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们称之为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并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为了帮助学生了解婚姻法的理论与概念,特别是掌握新婚姻法的规定,特设置婚姻家庭法这门课程。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要求学生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新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及法理依据。

了解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的关系,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及新婚姻法关于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终止及收养、有关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从而适应相关法律工作的需要。

三、课程考试大纲及学习要求第一章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及婚姻家庭制度和历史类型。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二、婚姻家庭的本质婚姻家庭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统一体,社会属性是它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二)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三)教育职能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关系(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决定作用(二)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对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一般划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原始社会;二是阶级社会。

(一)前婚姻时代的两性和血缘关系(二)群婚制1、血缘群婚制2、亚血缘群婚制(三)对偶婚制(四)“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三、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奴隶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重点掌握: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古代罗马的亲属法,近现代婚姻家庭法,1950年《婚姻法》及1980年《婚姻法》,《婚姻法》的修正情况。

婚姻家庭法自考大纲1

婚姻家庭法自考大纲1

婚姻家庭法自考大纲一、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要求婚姻家庭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是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部门法之一。

2001年4月28日在原来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正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们称之为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并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为了帮助学生了解婚姻法的理论与概念,特别是掌握新婚姻法的规定,特设置婚姻家庭法这门课程。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要求学生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新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及法理依据。

了解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的关系,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及新婚姻法关于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终止及收养、有关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从而适应相关法律工作的需要。

三、课程考试大纲及学习要求第一章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及婚姻家庭制度和历史类型。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二、婚姻家庭的本质婚姻家庭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统一体,社会属性是它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二)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三)教育职能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关系(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决定作用(二)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对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一般划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原始社会;二是阶级社会。

(一)前婚姻时代的两性和血缘关系(二)群婚制1、血缘群婚制2、亚血缘群婚制(三)对偶婚制(四)“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三、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奴隶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重点掌握: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古代罗马的亲属法,近现代婚姻家庭法,1950年《婚姻法》及1980年《婚姻法》,《婚姻法》的修正情况。

《婚姻家庭法》自考复习纲要

《婚姻家庭法》自考复习纲要

第一章绪论婚姻家庭地法律概念,婚姻家庭地两大属性,婚姻家庭地社会功能,婚姻家庭制度地历史类型,中国古代地婚礼与家礼.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注意新世纪之初对《婚姻法》修订地几个主要问题.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地概念,婚姻家庭法地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地这样特征.我国婚姻家庭法地基本原则——包括原则规定和禁止性条款(重中之重).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亲属地法律概念,亲属在法律上地分类,亲系与亲等(注意掌握亲等地计算方法,尤其是我国《婚姻法》中地亲等计算方法),亲属关系地变动与效力.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章婚姻地成立婚姻成立地含义,婚姻成立地要件,古代地结婚方式,结婚地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重中之重),婚约,结婚登记制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事实婚姻地认定及对策,对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地认定及其法律后果.(注意理论地掌握与运用,可能会以此为知识点考案例分析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章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我国《婚姻法》地规定——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外国地立法例——夫妻同居义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夫妻财产制度地理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与联合财产制.我国现行地法定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地含义、范围、共同财产权地行使、终止,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范围、对特有财产地权利义务;我国现行地约定夫妻财产制——含义,涉产范围,方式,内容,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注意地几个问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夫妻间地扶养——扶养地含义,我国有关地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配偶继承权(包括外国立法例,我国法律规定夫妻遗产继承权地主要内容.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章亲子关系亲子关系地含义及种类,亲权地概念及特征,亲权地主体、内容、行使与限制、停止与消灭. 父母与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地含义,婚生子女地推定与否认,父母对子女地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对父母地赡养扶助.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地含义,非婚生子女地认领与准正非婚生子女地法律地位. 继父母与继子女: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地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地法律地位(注意二者地双重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地解除(尤其注意“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地抚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父母与人工生育地子女:人工生育子女地含义与种类,人工生育子女地法律地位.第七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祖孙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地抚养条件,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地赡养条件,祖孙间地遗产继承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兄弟姐妹关系:兄姐对弟妹地扶养条件,弟妹对兄姐地扶养条件,兄弟姐妹间地遗产继承权. 第八章收养收养地概念与法律特征,中国古代地立嗣,我国收养法地基本原则.收养关系地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地条件——被收养人地条件,送养人地条件,收养人地条件,当事人地收养合意,法定情形下地放宽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地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地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生父母地弃婴和儿童,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收养关系成立地程序——收养登记(办理登记地机关、具体程序),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相关地其他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收养地效力:拟制效力——养父母对养子女、养子女对养父母地近亲属,解销效力——养子女对生父母、养子女对生父母地近亲属;无效收养行为——含义,无效地原因,认定无效地程序与法律后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收养关系地解除:依当事人协议解除——条件、程序;依当事人一方地要求解除——条件、程序;收养关系解除地法律后果——拟制血亲关系地解销、自然血亲关系地恢复、相关财产问题及其处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九章婚姻地终止婚姻终止:含义,原因(当事人一方死亡、离婚,注意一方被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地法律后果),离婚制度地历史沿革(主要是我国古代地离婚制度——七出、和离、义绝),我国离婚地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登记离婚:含义;我国现行地离婚登记制度——条件,程序,几个具体问题(一方反悔、虚假离婚、托人代办或冒名顶替地离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诉讼离婚:含义及适用地离婚纠纷;诉讼外调解;诉讼离婚程序——管辖,调解,判决与上诉;离婚诉权地限制——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地限制(必须军人方同意,但军人方有重大过错地除外),在特定期间对男女离婚诉权地限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判决离婚地法定理由:原则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地认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地可能;关于离婚法定理由地例示性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双方性格严重不合、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离婚后地子女、财产问题:子女地抚育——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地关系(注意养父母离婚后地父母子女关系、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地继父母与继子女地关系),离婚后子女地住所(法律规定、原则),抚育费用地负担,对子女地探望权;财产清算——共有财产地分割(范围、协议与判决、判决原则、分割地具体方法、公房地使用和承租问题),离婚时地补偿请求权(立法根据、要件、行使、数额),离婚时地债务清偿(共同债务清偿、个人债务清偿),离婚时地经济帮助(性质、条件、具体方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地受害人地救助措施:实施救助措施地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及有关国家机关;条件——受害人提出请求;救助措施包括法律责任;具体措施——劝阻、调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地行政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公安机关经受害人地请求对行为人加以制止,日以下地拘留、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批评教育,行政处罚;侵害公民受义务教育地权利;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地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制裁地执行:妨害婚姻家庭地民事责任——侵害受扶养权,离婚时地损害赔偿、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他;强制执行——必要性、措施、探望子女裁判地强制执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妨害婚姻家庭罪地刑事责任: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拐骗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地妇女、儿童罪.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一章附论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地变通规定:制定;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法定婚龄,婚姻家庭习俗地改革,计划生育,民族通婚,子女地民族从属.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地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准据法;涉外婚姻(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和涉外收养.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问题探讨;涉港澳台、涉侨地婚姻和收养.。

【婚姻法教学大纲·加强版】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学大纲目录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三章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结婚制度第五章婚姻的效力第六章父母子女第七章收养第八章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第九章离婚制度第十章离婚的法律后果第十一章继承制度概述第十二章法定继承第十三章遗嘱继承第十四章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十五章遗产的处理第十六章少数民族、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与家庭第十七章涉外婚姻、涉外收养与涉外继承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本章学习重点:1、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含义2、婚姻家庭法的对象、内容和特点3、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4、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补充5、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主要内容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一、婚姻概述(一)婚姻的概念1、我国古代婚姻的概念2、现代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性的夫妻身份的结合。

(内含三个要件:男女、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公示性。

)(二)婚姻的种类1、初婚与再婚。

按当事人结婚的次数划分。

2、单婚与重婚。

按结婚主体的构成划分。

3、要式婚与事实婚。

按是否需要履行结婚的法定程序划分。

要式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的程序结成的婚姻。

事实婚,是指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的男女,为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而形成的婚姻。

我国目前仅对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采取承认主义。

4、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

按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

二、家庭概述(一)家庭的概念1、我国古代家庭的概念2、现代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家庭的特征:共同生活、共同消费;共同的财产关系;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我国法律上的家庭成员,仅限于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及兄弟姐妹。

)(二)家庭的职能1、物质资料的生产职能2、人口再生产职能3、消费职能4、教育职能(三)婚姻与家庭1、联系在于,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家庭关系包括了婚姻关系。

法考 培训 授课: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精讲讲义


第二章 结婚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结婚须有男女双方婚姻合意的规定。
结婚的必备要件也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结婚须具备结婚合意、符合法定 婚龄和不违反一夫一妻制这三个必备要件。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合意,是结婚的必备要件之一。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的规定。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间的不合法婚姻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1.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2.对子女的法律后果。3.对财产的法律后果。4.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应当保护好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的 权益,妥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5.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损害赔偿。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受胁迫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撤销婚姻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申请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非法限制人 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除斥期间的,撤销权消灭,不得 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亲属包括配 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分类模拟题婚姻家庭(三)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分类模拟题婚姻家庭(三)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情形,男方可以提出离婚的是______。

A.女方中止妊娠六个月后 B.女方在怀孕期间C.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D.女方分娩后一年内2、甲与乙于1999年10月结婚,2003年5月,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

在下列各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______。

A.甲婚后写作,在2003年6月出版专著,拿到一笔2万元的稿费B.2003年3月,乙的叔叔死亡,其遗嘱指明将财产遗赠给乙一人所有,价值5万余元C.乙所在单位拖欠乙从2002年6月至2003年1月的工资,2003年7月,乙拿到拖欠的工资,共计1万元D.甲于2002年6月购买的自己穿的一双高级运动鞋3、甲是一富商,因嫌自己的结发妻乙年老色衰,另寻他欢,遂于2002年和2003年分别在A县和B市买来两套商品房,让自己的情妇刘娟和林芬暂时居住。

2002年,又公开和情妇刘娟居住在一起。

2004年1月刘娟生育一子,甲得意之余,公开摆酒设宴,娶刘娟为二房妻子。

乙得知后,十分伤心,要与甲离婚。

甲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乙分割其在A县和B市的两套商品房,乙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关于在A县和B市的两套商品房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乙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B.刘娟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C.刘娟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中的一套,因为其已生育一子D.林芬如果属于受骗并不知吴某已经结婚,则有权分割甲的两套商品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变、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______。

A.应当少分 B.应当不分C.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D.可以少分或者不分5、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予以______。

A.劝阻、强制 B.劝阻、调解C.警告、调解 D.调解、处罚6、甲与乙于2005年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甲家的房子里,2009年两人离婚。

婚姻家庭法学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法学》教学大纲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论【本章重点】在漫长的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婚姻家庭现象是重要的社会现象。

应重点掌握婚姻家庭的法律涵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沿革。

【基本知识点】第一节概述一、婚姻家庭概述二、婚姻家庭的历史沿革三、婚姻家庭的属性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一)蒙昧时期早期—乱婚(二)蒙昧时期晚期—群婚制(三)野蛮时期的婚姻家庭形态—对偶婚制(四)文明社会的婚姻家庭形态—一夫一妻制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二、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家庭及其他近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及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四、婚姻家庭法的效力范围第四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二、近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三、现代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第五节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演变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的概况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三、新中国成立之前各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四、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第二章亲属制度【基本知识点】第一节亲属制度概述及种类一、亲属在古代的释义二、亲属的概念与特征三、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四、亲属的种类(一)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二)我国现代亲属的分类:配偶、血亲、姻亲。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一)亲系男系亲和女系亲。

父系亲和母系亲。

直系亲和母系亲。

长辈亲、晚辈亲、平辈亲。

(二)亲等及其计算方法亲等的概念。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中的代数计算法。

第三章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婚姻自由原则【基本知识点】一、婚姻自由的概念二、婚姻自由原则的发展三、婚姻自由原则的限制性法律规定第二节一夫一妻制原则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二、保护一夫一妻制的限制性法律规定第三节男女平等原则一、男女平等的概念二、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第四节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五节计划生育原则一、计划生育的概念和意义二、计划生育的要求三、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责任第四章结婚制度第二节结婚制度概述【基本知识点】一、结婚的概念二、结婚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二节结婚的实质要件一、结婚的必备要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第三节结婚程序一、结婚程序概述二、结婚登记程序第四节婚姻的无效与撤销一、无效婚姻二、可撤销婚姻三、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五节婚约一、婚约的概述二、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务纠纷四、关于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约第六节事实婚姻与姘居一、事实婚姻与姘居概述二、国外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三、我国对待事实婚姻与姘居的态度第五章婚姻的效力第一节婚姻的效力概述【基本知识点】一、婚姻效力的概念二、夫妻关系立法的演变三、我国婚姻法对婚姻效力的基本原则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夫妻的人身关系(一)夫妻的姓名权(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三)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四)夫妻的家事代理权(五)婚姻住所决定权(六)同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夫妻的财产关系一、夫妻财产制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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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 概述 :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 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 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从范围上看,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从内容上看,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调整对象的范围相当广泛,就纵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就横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二)调整对象的性质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的。这种财产关系对人身关系的从属性,表现在发生、终止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1.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 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并不具有经济内容,也不是出于经济上的目的而创设的。但它是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的发生根据。与其他 法律中调整的人身关系不同,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亲属身份关系 2.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 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但它是随着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上述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反映了相应的人身关系的要求。就法律关系而言,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的法律后果,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的主要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其参与者须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对方的强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一夫一妻原则 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同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不相容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三)男女平等原则 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夫妻、亲子、祖 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在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项,均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处理。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2

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 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五)计划生育原则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生育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实行计划生育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主要目标。计划生育对生育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适当地晚婚、晚育。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节制生育的政策可以适当放宽。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是夫 妻双方的共同义务。

(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概念: 是自然人以亲属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换言之,亲属身份行为就是自然人有意识地引起亲属身份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 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 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的界定有特定的规律性。 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 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的规定主要从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瑕疵,不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四个方面进行价值判断和认定。 亲属行为具有要式性。

亲属身份行为的分类 1创设性身份行为与解消性身份行为 所谓身份行为的“创设性”,系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形成或建立特定身份法律关系之意。所谓身份行为的“解消性”,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解除、终止或消灭已经存在的亲属身份关系之意。 2单独身份行为与共同身份行为 单独身份行为,系指由行为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或消灭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鉴于本文对身份行为与身份关系之“纯粹性”的认定,这种单独身份行为,在亲属法理论中只有针对非婚生子女的任意认领行为。共同身份行为,系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以创设或解消特定亲属身份为内容的意思表示行为,其意思表示为复数,且各意思表示内容相同、方向一致;其法效目标为形成或消灭亲属身份法律关系。依据亲属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又可分为 3

婚 行为与亲子行为。依据亲属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又可分为婚姻行为与亲子行为。 1)婚姻行为—结婚与离婚 婚姻行为,系指男女双方当事人以形成或解消夫妻身份关系之意思表示行为,它包括结婚行为及离婚行为。 (2)亲子行为—收养与协议解除收养 亲子行为,系指形成或解消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意思表示行为,民法上称为协议收养与协议解除收养 3 束己身份行为与涉他身份行为 1.)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对无行为能力子女的出养行为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但父母代理其未成年子女为民事行为,原则上仅限于财产行为,而不及于身份行为。 2).关于人工生育协议 2 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 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身份权利。配偶身份权作为一种婚姻内部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从权利性质来看,配偶身份权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它基于夫妻的配偶身份而产生,不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利; 其次,正由于配偶身份权属于身份权,因而其存在是以配偶的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它产生于婚姻关系的缔结,终止于婚姻关系的结束; 第三,权利人的权利是相互的,对等的。传统的夫权只强调夫对妻的权利,而否认或漠视妻对夫的权利。现代意义的配偶身份权不同于传统的夫权,它是一种夫妻之间相互的权利,夫妻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内容也是相同的; 第四,配偶身份权是一种绝对权、专属权。除权利人外,其他任何人都是该权利的义务主体,同时它也是夫妻之间专有的特定的身份权利。 配偶身份权包括同居权、贞操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家庭日常事务代理这几项权利。有些学者认为除上述权利外,还应包括夫妻姓名权、自由权等几项权利。 二、亲属关系原理 1、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学院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亲属关系因结婚、出生、收养而发生。亲属有广狭两义。广义的亲属包括配偶、一定范围的血亲和姻亲。狭义的亲属仅指血亲与姻亲而不包括配偶。 2、亲属的种类 1)配偶 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2)血亲 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1))、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2)).拟制血亲 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 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3)姻亲 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4

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比较公认的见解,不同种类的姻亲如下: 1))血亲的配偶 在亲属关系中,已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已身的姻亲。 2)).配偶的血亲 在亲属关系中,己身的配偶的长辈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旁系血亲,均为己身的姻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这也是以婚姻为中介的,但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我国亲属关系中的连襟(指夫与妻之姐妹之夫)和妯娌(二)亲系、行辈与亲等 1、亲系 亲系的概念: 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间联系的脉络和途径。分为血亲与姻亲。血亲又分为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长辈亲和晚辈亲等。姻亲是指因婚姻而成就的亲属。 亲系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对亲系可做以下分类: 1)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联系的亲属;女系亲指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这种分类主要是封建宗法制度下,受重男轻女的观念影响形成的。 2)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以父亲为中介而发生的亲属关系;母系亲是指以母亲为中介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3)直系亲和旁系亲 根据血缘关系的自然特征划分: 1))直系类 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出生联系的亲属,也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直系姻亲则是指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等。

2))旁系亲 旁系亲包括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 4)长辈亲和晚辈亲 根据亲属之间的行辈来划分亲系的方法,辈份高于自己的亲属称长辈亲,辈份低于自己的亲属称晚辈亲,辈份与自己相同的亲属则称平辈亲。 2、行辈 行辈的概念: 指排行和辈分,又称“辈行”或“辈份”。 行辈的分类: 以世代为标准对亲属关系的区分。与已身同一世代的,称为同辈亲属,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与父母及其上辈同一世代的,称为尊亲属,如父母、伯、叔、姑、舅、姨、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与子女及其下辈同一世代的,称为卑亲属,如子女、侄、侄女、甥、甥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上述区分主要适用于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亦可扩大适用于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中国现代法中不称尊亲属、卑亲属,改称长辈亲属、晚辈亲属,其含义完全相同。 3、 亲等 亲等的概念: 亲等( degree of kinship )是中外法律上计算亲属引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亲属关系除有血亲、姻亲和尊亲属、卑亲属等区别外,还有亲疏远近之分。亲等越多,关系越远。 亲等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一是代(世)数亲等制,二是等级亲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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