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版、数字出版和版权的几个问题
当前我国数字出版面临的困境

当前我国数字出版面临的困境数字出版以其信息量大、交互性强、传播范围广、成本低、易流通、易检索、节约资源等优势,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并渐成气候。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整体收入约200亿元,其中,中国互联网期刊收入达5亿元;电子图书收入1.5亿元;网络游戏收入65.4亿元;网络广告收入49.8亿元;在线音乐收入1.2亿元;手机出版收入达80亿元。
[1]但我们也应看到,数字出版在我国仍然属于起步阶段,与国外数字出版先进地区同行业相比差距还很大,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发展的阻力也相当大。
一、数字出版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数字出版作为我国近年新兴并迅速发展的产业之一,与其有关的出版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使得数字作品的版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严重阻碍了数字出版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网络传播信息在技术上几乎没有条件限制,作品不仅可以被很方便、精确、逼真地复制,而且也可被任意删改或移植。
对于作品的版权所有者来说,其作品常常未经授权就会被任意传播给大量的读者。
[ 2 ]一些网络运营商在没有取得有版权保护的原作品的合法传播权的情况下,通过扫描、录入等手段大肆复制和转制原作品,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网等渠道非法销售数字作品,公然牟取暴利,严重侵害了出版单位和作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十分恶劣。
网络盗版与传统盗版在行为特征和法律性质上并无多大差别,但打击盗版的难度、成本却并不亚于传统出版,数字出版维权困难重重。
主要表现在:1. 侵权者手段一般都比较隐蔽,他们极力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规避法律。
2. 有的侵权者身份隐蔽,特别是未经备案的网站或资本小的公司,采取维权措施经常得不偿失,但一经传播,危害又十分严重。
3. 网络数据极易删除,因而对发现盗版、快速取证的要求比较高。
4. 诉讼中的质证、认证过程相当复杂,因而需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 侵权者经常通过滥用诉权、找寻公证瑕疵,甚至申请撤销公证程序等方式拖延责任认定和赔偿。
版权事业单位的数字出版与电子书版权管理

版权事业单位的数字出版与电子书版权管理数字出版与电子书版权管理是当今信息时代版权事业单位面临的重要课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数字化阅读的兴起,数字出版和电子书籍已成为出版界的一种主流形式。
本文将从数字出版的概念和特点、数字出版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数字出版与电子书版权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数字出版的概念和特点数字出版,顾名思义,就是将出版物以数字化形式进行发布和传播的一种方式。
与传统的印刷出版不同,数字出版采用了电子文件的形式,通过互联网等数字化平台向读者提供文本、图片、音视频等多媒体内容。
数字出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无地域限制:数字出版通过网络技术,使得出版物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传播,突破了传统出版的地域限制,为作品的传播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2. 实时更新:数字出版具备实时性,作者和出版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作品进行修改、更新和发布,实现了信息的及时传递。
3. 互动性强:数字出版具有互动性,读者可以通过在线评论、点赞、分享等方式与作者进行直接互动,为读者提供了更多参与和反馈的机会。
第二部分:数字出版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数字出版对版权事业单位来说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机遇:1. 市场拓展:数字出版打破了传统出版的时间、空间限制,使得作品可以更广泛地传播,开拓了全球市场,为版权事业单位带来了更大的商业机会。
2. 降低成本:相比传统纸质出版,数字出版节约了印刷、运输等资源成本,降低了出版单位的运营成本。
挑战:1. 盗版与盗版传播:数字化的特性使得作品更容易被复制和传播,版权事业单位面临着更大的盗版和盗版传播风险,需要加强版权保护机制,防止盗版现象对其利益造成损害。
2. 市场竞争加剧:数字出版市场竞争激烈,传统出版单位与新兴的数字出版平台竞争一触即发,版权事业单位需要加强自身的创新能力和市场运作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三部分:数字出版与电子书版权管理数字出版与电子书版权管理是版权事业单位必须重视和探索的问题。
图书馆学中的数字出版与版权保护

图书馆学中的数字出版与版权保护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图书馆学领域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数字出版成为图书馆学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同时也带来了版权保护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数字出版与版权保护在图书馆学中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数字出版的意义数字出版是指将传统纸质图书以电子形式进行出版和传播的方式。
与传统纸质图书相比,数字出版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优势。
首先,数字出版可以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效率。
传统图书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管理和维护纸质图书,而数字出版可以将图书馆的资源数字化,提高图书的存储和检索效率,使读者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取所需的图书信息。
其次,数字出版可以拓宽图书馆的服务范围。
传统图书馆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身处图书馆附近的读者,而数字出版可以通过网络将图书馆的资源传播到全球范围内,使更多的读者受益于图书馆的服务。
最后,数字出版可以降低图书馆的运营成本。
传统图书馆需要购买大量的纸质图书,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管理和维护这些图书,而数字出版可以减少图书馆的图书采购成本,并节省人力物力资源。
二、版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数字出版的兴起,版权保护成为图书馆学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数字化图书资源的传播和使用往往涉及到版权问题,如果没有有效的版权保护措施,将会对作者和出版商的权益造成损害。
首先,版权保护是对作者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作者创作的图书是其智力劳动的产物,应该得到应有的经济利益和版权保护。
数字出版的兴起使得图书易于被复制和传播,如果没有有效的版权保护,将会对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版权保护是对出版商利益的维护。
出版商在图书的出版和销售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资源,如果数字出版的图书没有得到有效的版权保护,将会对出版商的利益造成损害,导致出版商的经营困难。
三、数字出版与版权保护的解决方案为了解决数字出版与版权保护的问题,图书馆学界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加强版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我国数字出版物版权保护现存困境及出路

我国数字出版物版权保护现存困境及出路作者:张超来源:《科技传播》2017年第11期摘要互联网技术、移动终端的不断进步与泛化,标志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数字出版物版权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新的境域下,合理有效的版权保护是为了更好地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
由此,新型版权保护法的出台就显得格外重要。
通过剖析我国数字出版物中版权保护现状,版权维护困难、版权意识淡泊等现存问题,分析版权制度对数字出版物保护不力的困境,我国需从数字出版物版权保护立法、作品创新及版权意识等几个维度提出可行性方案。
关键词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版权维护;版权意识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7)188-0003-02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数字出版数量在全球名列前茅,文化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逐步增长,文化产业链发展势头迅猛。
其中,作为产业链中的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态势已远超其他产业。
《2016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显示:“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年收益接近870亿元,其产生的效益相当得可观”,发展态势令人惊叹。
从2003年至2015年,这12年之间,同比增长幅度远超文化产业链中其他行业,单2015年年收益率和生产总值是2003年的近三倍[1]。
在数字出版产业迅猛发展中,其所引发和出现的弊端也越来越多:版权的保护力度不够、数字出版物侵权严重、盗版侵权充斥市场等隐性问题,从而严重制约了该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1 现阶段数字出版的特征数字出版是人类文化的数字化传承,它是建构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基础之上,融合并超越传统的新兴产物。
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别:离线出版物(CD、VCD、DVD)、网络出版物(电子杂志、个人主页、BBS、BLOG、WIKI等)、按需出版物、电子书等。
“十一五”期间,其主要形态以网络出版物居多。
例如,“网络原创文学、网络教育出版物、网络地图、网络动漫、网络游戏等”。
关于数字出版的几点建议

关于如何推动集团数字版权价值最大化的几点建议 数字资源部
通过这几年做数字出版的经历,我们深刻体会到数字出版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不仅蕴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和广泛市场需求,还具有覆盖面大、传播速度快、复制容易、无地域界限、海纳信息等特点,其内容资源背后所隐藏的各类版权问题也日益增大。对于出版社而言,数字出版所带来的版权形式变化,既是机遇亦是挑战。
一、出版社数字版权面临的问题 数字出版引起的诸多版权违规行为,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出版社如何保护好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从目前情况看,出版社在数字版权方面遭遇以下尴尬: 1.网络版权保护的缺失 在传统出版模式中,出版社往往只是作品的加工者,并不真正控制内容资源。出版社拥有的只是内容的专有出版权,是在一定期限内对内容资源的使用权,而且绝大部分只是针对纸质载体。而在数字出版的市场中,如果无法获得作品的多种授权,那么,纸质图书之外的收益,出版社就很难得到,从而也就无法享有内容所带来的高附加值的衍生产品。 目前在西方国家,数字出版的技术商和运营商多是通过与出版机构签约的方式获得图书和有关作品的电子版权,即规定出版机构享有数字化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在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才加入了“信息网络出版播权”。之前,以数字化形式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使用的权利基本都在作者手中。之后,出版社虽然开始在出版合同中加入了此项条款,但由于重视不够,大部分作者并未授权。当数字出版风起云涌之际,面对信息网络的传播需求,出版社才发现:一方面,2005年以前的图书绝大部分没有与作者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回溯补签难度很大;另一方面,新书即使签订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是有期限的,而且现在的出版合同期限越来越短。对内容版权的控制力不足,使一些民营出版机构绕开出版社直接与作者签订数字版权,导致出版社版权保护出现危机。 2.版权资源竞争的白热化 数字出版时代内容资源的竞争,说到底是作者资源的竞争。如果不能掌握有价值的内容资源,就很难掌握数字出版的主动权。目前,在签约作者、聚合优质原创内容方面,虽然出版社一直都在做,但整合的前瞻性和力度远远比不上IT公司、门户网站或阅读器厂家。据了解,中文在线除了看中当红的作家作品与出版机构签约完成版权交易、实现网络文学版权价值最大化外,十分注重在网上搜罗作者。 盛大文学宣称自己要做版权运营商,目前它的核心就是运营版权,第一是把盛大文学变成一个版权的生产基地,第二是做好版权的分销。盛大文学在2009年3月举办的全球写作大展,经过半年的征稿,征集到的长篇小说数量达7万部。另外,超星图书馆、九九图书公司等也都签下了一大批在国内外负有盛名的实力派学者、作家,为今后的内容资源竞争储备好了“富矿”。 种种情况表明,技术提供商、运营商正在向数字内容提供商转型,它们一方面直接与图书作者签约,绕开出版社获取图书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另一方面把目光转向网络原创内容上。出版社如果仍不重视签约作者和获得其作品的多种授权,那么,基于版权所产生的纸质图书之外的收益,出版社就很难染指。 3.作者对签订数字版权瞻前顾后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复制、传播和使用他人作品变得更加容易,致使数字化的作品较之纸质作品更易被侵权。加之,出版社在数字出版上还没有形成诱人的赢利模式,因此,作者在和出版社签订数字版权时往往瞻前顾后。 其一,有些作者对数字版权的价值缺乏认识,认为纸质图书已出,卖个万儿八千也就算了,懒得麻烦。其二,面对新媒体所具有的侵权无国界、隐蔽性强以及侵权行为难以确认、侵权证据难以搜集的特点,担心出版社难以控制版权,使自己的内容被到处滥用。其三,是有些作者对出版社数字出版的赢利模式有所怀疑,担心将数字版权签给出版社难有收益。其四,还有些作者,不了解数字出版的运营特点,签订的版权授予权时限太短,往往出版社刚把纸质图书转变成数字内容,或与技术商、运营商的合作刚刚开始,作品的授权已到期,出版社不得不再做补签工作,不仅造成较大麻烦,而且还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 出版社所面临的以上几个方面的版权问题,直接影响着内容提供商的地位及与其他媒体联手共赢商业模式的建立。如果解决得不好,不仅数字版权难以得到保护,更遑论数字版权的价值最大化。
数字出版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数字出版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随着数字出版的快速发展,数字化已成为现代出版事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数字出版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挑战。
数字出版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1. 数字出版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数字出版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任何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变得越来越困难。
数字出版行业面临的挑战包括数字版权的保护、数字化作品的可复制性和修改性、数字作品的授权管理等问题。
数字出版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数字版权的保护数字版权保护是数字出版中最重要的保护措施之一。
数字版权是指数字作品的各种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公开展示权等。
效果好的数字版权保护措施可以确保数字作品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1.2 数字作品的可复制性和修改性数字作品的可复制性和修改性是数字出版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两个最大难题。
数字化技术使得数字作品可以被无限复制,这也意味着数字作品可以被任意修改和再创作。
数字化特征使得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更加复杂。
1.3 数字作品的授权管理数字作品的授权管理是数字出版中必须面临的重要问题,如何保护作者的版权利益,保护数字作品被恶意盗用和侵犯的情况出现是数字出版应该着重关注的问题之一。
2. 数字出版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让数字出版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复杂。
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数字版权,应该成为数字出版中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
2.1 合理授权管理数字授权合理管理,应该成为数字出版的保护策略之一。
对于数字作品的授权管理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好版权管理和授权交易。
应该加强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如实施版权登记,建立知识产权联合维权机制,加强数字版权执法等方面的措施。
2.2 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是数字出版中常用的一种技术,可用于保护数字作品的版权。
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将唯一标识嵌入到文件中,唯一标识可以在未遭篡改的情况下保留整个文件。
数字版权的法律问题

数字版权的法律问题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媒体的传播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娱乐的主要途径。
然而,数字媒体的兴起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尤其是与数字版权相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数字版权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探讨其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一、数字版权概述数字版权是指对数字媒体内容的拥有和控制权。
数字媒体包括文字、音频、视频等形式的内容,例如电子书、音乐、电影等。
数字版权保护的目的是确保创作者和版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和创新,并维护数字媒体市场的秩序。
二、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数字版权,各国都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中,知识产权法是最主要的法律保护手段。
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这些法律规定了创作作品的权利及其保护范围,确保了版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在数字媒体领域,数字版权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数字作品的著作权由创作者拥有,他们可以通过版权登记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对数字作品进行复制、传播或修改等行为。
2. 数字媒体平台的责任:数字媒体平台作为内容的传播渠道,对其所传播的内容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各国法律规定了平台在版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例如要求平台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删除相关内容。
3. 数字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创作者在拥有数字著作权的同时,也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方式将其版权使用权交给他人。
转让和许可的过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数字版权的挑战尽管数字版权在法律上得到了保护,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1. 技术手段的难题:数字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使得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
例如,数字水印和版权保护技术可以对数字作品进行标记和保护,但黑客和盗版者也在不断研究和突破这些技术。
2. 跨境传播的问题:互联网的全球化特点使得数字作品可以轻松地跨境传播,这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存在差异,如何在跨境环境下有效保护数字版权成为了挑战。
出版业中的侵权问题与版权保护措施

出版业中的侵权问题与版权保护措施一、介绍出版业中的侵权问题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出版业面临着日益严重的侵权问题。
在数字传媒时代,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异常容易,这给出版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盗版、侵犯知识产权成为了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主要讨论出版业中存在的侵权问题,并分析目前采取的一些版权保护措施。
二、盗版行为对出版业造成的损害1. 经济方面盗版行为导致正版图书销售受到冲击,给出版商和作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无法获得应有的稿费和利润,使许多创作者感到沮丧,也降低了他们投入精力创作新作品的积极性。
2. 知识产权意识长期以来,社会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盗版行为不仅伤害了原创者的利益,也阻碍了知识和文化进步。
三、盗版现状与原因分析1. 数字化技术使盗版更容易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作品复制和传播变得容易,不受地理和时间限制。
网络上出现大量免费下载的电子书和侵权资源,给盗版行为提供了温床。
2. 盈利欲望是主要驱动力盗版者为了获取利润,通过扫描物理图书、非法数字化图书或未经授权的转载来进行非法牟利。
同时,市场对低价甚至免费资源的需求也进一步助长了盗版行为。
3. 法律监管不力当前版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和加强执行。
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导致盗版难以被及时打击,刑事处罚不严厉也让侵权成本较低。
四、出版业采取的版权保护措施1. 技术手段数字水印技术、DRM(数字版权管理)等技术手段可以在作品中嵌入标识信息,并通过合适的软件对作品进行保护。
这些技术手段能够阻止或追踪盗版行为。
2. 合作与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出版社、作家、政府等各方需要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版权保护工作。
同时,需要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培养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侵权行为的风险成本。
3. 国际合作盗版问题是全球性的挑战,国际合作也是解决盗版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各个国家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交流与协调,制定更严格的法规和措施来打击跨境盗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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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关于出版、数字出版和版权的几个问题 作者:阎晓宏 来源:《现代出版》2013年第03期
摘要:出版概念的核心是复制,数字出版概念的核心是重复使用。无论传统意义上的出版还是数字出版,版权都具有战略性、资源性意义。出版商或网络传播商可以通过契约的方式,获得版权授权。从版权角度来看,我国的内容产业发展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对版权的认识不够、定位不清楚、数字出版平台的建立具有一定盲目性等。这就需要我们深刻理解版权,整合版权资源,集约版权;要进行版权资源、人才资源以及特定作品市场资源的联合;还需要国家的规划指导、政策支持以及资金支持,从而推动数字出版产业发展。
关键词:出版;数字出版;版权;产业发展 问题一:关于出版和数字出版的概念 关于出版的概念。出版是有文字以后随着出版印刷术的发明而发展起来的。出版的概念包括了三个方面:一个是编辑,一个是复制,一个是发行或者传播。现在的一些表述里,也有不严谨的地方。比如百度文库里面讲,有文字以后发展起来的金文、石刻及人工抄写,是一定意义上的出版。但以我来看,实际上不是,石刻不是出版,手抄也不是出版。什么才叫出版呢?核心内容是复制,就是把一个有内容的东西复制为多个有内容的东西,这是出版的本质。编辑加工是不是出版呢?编辑加工是出版的一个环节,但不是出版最重要的条件。为什么这么说呢?其实即使没有经过编辑加工,把它复制为多份内容一致的,也是出版。其行为是出版行为,其没有经过编辑加工而复制出来的产品也是出版物。发行或传播虽然也归纳在出版活动的范畴之中,但从它自身的含义来看,应该说已超出出版即复制这个概念之外。出版的核心是什么呢?就是复制。就是把一个有内容的东西复制成多个有内容的东西,不具备这个要件一定不是出版。
关于数字出版的概念。数字出版现在也有很多概念,我也拿了两个跟大家探讨一下,什么叫数字出版呢?百度名片关于数字出版的定义是——数字出版是人类文化的数字化传承,它是建立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流媒体技术、存储技术、显示技术等高新技术基础上,融合并超越了传统出版内容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出版产业。数字出版是新兴出版产业,实际上是很不严谨的概念,在逻辑上属于重复定义,什么都没有说。百度名片上紧接着描述,数字出版是在出版的整个过程中,将所有的信息都以统一的二进制代码的数字化形式存储于光盘、磁盘等介质中,信息的处理与接收则借助计算机或终端设备进行。它强调内容的数字化、生产模式和运作流程的数字化、传播载体的数字化和阅读消费、学习形态的数字化。这里它实际上要说的就是数字出版是以二进制方式进行处理的。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有位学者关于数字出版的定义是这么讲的,数字出版以标记语言为基础,以全媒体为显示形式,以链接搜索功能和个性化定制功能为特征的知识组织和生产方式。虽然不同的数字化出版形态的出版模式各不相同,载体与传播渠道也可能不同,甚至内容格式差别很大。但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出版物的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内容是数字化的,所有形式的内容都以计算机可识别和处理的二进制,就是0和1进行编码。无论终端介质是什么,只要介质是数字化的,并以二进制方式处理,这种出版物一定是数字出版物。这里我们看到百度和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学者的这两个定义,核心是通过二进制进行处理的信息内容,就是数字出版。二进制是数字出版概念中的核心问题。二进制是计算机技术里面广泛使用的一种数制,它以0和1两个数码来表示,它的基数是2,进位规则是“逢二进一”,借位规则是“借一当二”。二进制是莱布尼茨发明的。莱布尼茨是德国的一位大数学家,也是一位著名的哲学家,与牛顿齐名,微积分就是他和牛顿共同发明的。所有内容信息都用二进制方式进行处理的就是数字出版,这是这个概念的核心。但如果这个概念的逻辑成立,就推翻了前面关于出版就是把一个有内容的东西复制成多份有内容的东西这个定义,并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以雕版或活字版或激光照排版制版,通过纸张和油墨,在印刷机上印制出来的有内容的出版物就是出版,或者说是传统出版。这个定义是以技术和生产的流程来给出版下定义的,没有抓住事物的本质。实际上,无论是雕版,或者活版(活版有多种版,有木版、有泥版,有铜的还有其他金属的版),还有激光照排制版,甚至是无版印刷,本质上都是一种复制,都没有改变把一份内容复制为多份内容的本质特征。简单来说,如果按照以二进制方式处理的就是数字出版,那就可以推出,用油墨和纸张在印刷机上印制出来的,就是传统出版。所以这在逻辑上是个问题。这个问题我今天是第一次在公开场合来讲。虽是一个概念,但它反映出数字出版这个产业的年轻性、不稳定性,也说明加强基础理论研究仍是较为紧迫的。
我见到一个国外关于数字出版的定义,是澳大利亚学者提出的。在2009年6月份,维也纳举行第十七届国际数字出版会议,澳大利亚的学者提交了由澳大利亚政府基金支持的一个课题项目,这个课题名称是“出版在发展”,副标题是“数字出版的潜能”,实际上和我们所说的出版的转型和发展,是一个很接近的概念。这个课题对数字出版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数字出版是依靠互联网,并以之为传播渠道的出版形式。其生产的数字信息内容,建立在全球平台之上,通过建立数字化的数据库,达到在未来重复使用的目的。这里面有这样几点:第一,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第二,它生产的数字信息建立在全球平台之上;第三,通过建立数字化的数据库达到在互联网环境下重复使用的目的。这个概念的核心是重复使用。这个重复使用和把一份纸质的东西变成多份,通过多份变成多人阅读,在本质上也是一致的。我比较赞成澳大利亚学者关于数字出版这个概念所下的定义。当然,这个定义也不是绝对严谨,但基本说清楚了。为什么说它也不是特别严谨呢?主要是这个定义的范围窄了一点,互联网是互联互通的,这叫互联网,而互联网之外还有局域网,因此信息网络的概念才是一个更加科学的概念,它包括互联网也包括局域网。
问题二:版权在出版包括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中的意义 无论传统意义上的出版还是数字出版,我们都统称为内容产业。实际上内容产业的概念,当然是比这个还要更大,内容产业应该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全部涵盖了。我们现在用部门职能来定义学科范围是非常危险的一件事。实际上在高新技术发展的条件下,学科的界限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并呈现交叉性特点。学科之间的互相渗透非常强,不能削足适履。所以要说明一下,这里讲的传统出版、数字出版都涵盖在内容产业之中,但不是全部。关于出版和版权,在一般意义上来讲,任何一个出版单位或者出版企业,自己是不创作作品的。而是通过版权制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度,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根据供求关系。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作品的版权。通过获得作品的版权从而获得了对作品进行复制、加工、传播的控制权。版权的控制权实际上是文化和内容的控制权,控制了版权就控制了文化和内容,甚至控制版权后也可以选择不出版。例如,出版单位或其他法人或非法人,购买了作者的版权(主要是复制权)以后,就把它搁到那儿了,作者这时候就不能再许可他人出版了,当然这种情况是非常少的。我说出版单位自己一般不创作作品,也不是绝对的,有些出版社自己也组织编写一些工具书,比如说大百科全书,这部书的整体版权就由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自己拥有,但这是也是非常个别的。一般情况下,出版单位都是先和作者约稿、组稿,签订授权协议,才获得了它的复制权。所以,版权在出版中是极为重要的,是本原性的东西。脱离了各类作品,出版就是无米之炊,脱离了对各类作品版权的拥有和控制,出版是谈不上的。讲到这里,顺便提一下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这两个概念,自主知识产权是成立的,自主创新在科学意义上是有瑕疵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这个东西可能不是我研发的,但是我购买了它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后,我就拥有了对它进行商业或非商业使用的权利,无论创作者、研发者是谁。如果说哈利·波特这个作品,你买了中文版在中国首发,只要你把他买来了,就是仅限你有使用权,而美国人、英国人则没有使用权,所以我们说知识产权可以讲自主知识产权。这里的自主是指支配使用,而不是创造。自主创新为什么有瑕疵呢?创新本身是一种主体自觉的活动,没有“他主创新”。这个概念逻辑上实际上是不通的,我们说建立创新型国家指的是中国,一定是以我们为主体的。
版权在数字出版和在传统出版中,都是具有战略性、资源性意义的,脱离了版权,就不要去谈数字出版,也不要去谈出版。
问题三:版权在出版或者数字出版中的实现方式 版权是从哪里来的?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出版单位固有的,版权是创作者因创作出来作品而产生的,这里需要把《伯尔尼公约》中关于作品的概念讲一下。《伯尔尼公约》中的“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关于文学和艺术好理解,但是关于科学怎么理解?比如哥德巴赫猜想,这篇论文是享有专利还是享有版权呢?正确的结论是它享有版权不享有专利。因为哥德巴赫猜想属基础理论。如果根据哥德巴赫猜想理论应用到其他领域研制了一个技术,才享有专利权。凡是在基础科学理论层面研究的东西,无论是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它享有的都是版权。还有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版权基于表达,版权不保护思想,保护的是表达出来的东西,即作品。这个定义中有两个概念非常重要,一个是它所界定的作品范围是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范围非常之宽;一个是表现形式或方式,在脑子中构不成作品。作品需要表现出来,无论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著作权领域的表现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它包括文字、声音、形象等不同方式的表现。舞蹈是通过形象表现的,音乐是通过声音表现的,图书是通过文字表现的。表现方式虽不同,但都在《伯尔尼公约》界定的“作品”范畴之中。
有些人一直认为版权是由出版单位天然拥有的,实际上这是一个比较幼稚的想法。从版权制度产生来看,版权的确是从出版催生出来的,但它却是创作者、作者的权利。在公元15世纪左右,欧洲开始出现对出版商利益的保护,在中国宋代也出现了版权禁令(南宋时期刻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