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危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及其完善

本 罪 的客 观 特征 表 现 为干扰 、 传播 病毒 等技 术操作 方 法造成 计算机互 联 网 信 息 系统 不 能正 常运行 , 果严 重 的行 为 。 后
3 危 害 互 联 网 运 行 安 全 犯 罪 的 主 体 特 征 .
定 , 计算 机互联 网信 息 系统 功 能和 计 算 机 互联 网信 对 息 系统 中存储 、 理或 者 传输 的 数据 和应 用 程 序进 行 处 破坏 , 造成计 算机互 联 网信息 系统 不 能正常 运行 , 后果
本 罪所 侵犯 的客 体是 计算机 互联 网信息 系统安全 保 护 的管理秩 序 和计算 机互 联 网信息 系统所有人 及使
用 人 的合法权 益 。 2 危 害 互 联 网 运 行 安 全 犯 罪 的 客 观 特 征 .
设、 尖端科 学技术 领域 的计算 机互 联 网信息 系统 行为 。 2 破 坏计算机 互联 网信 息系 统罪 .
院技 术 检 察 科 科 长 , 理 工 程 师 。 助
危 害 社 会 的行 为 , 律 规 定 为 单 位 犯 罪 的 , 当 负刑 事 法 应
产经 营罪 的罪 名 。如果 行 为 人破 坏公 用 电信设 施 , 危 害公 共安全 的 , 以适 用《 可 刑法 》 一 百 二十 四条规 定 第
分 。但 任 何 事 物 都 有 它 的 两 面 性 , 互 联 网 给 人 类 社 会 带 来 巨 大便 捷 和 利 益 的 同 时 , 络 犯 罪 的 出现 也 在 网
给 社 会 造 成 了不 小 的 损 失 。 与 此 同 时 , 为 一 种 新 型 的犯 罪 , 联 网 犯 罪 对 于 传 统 刑 法 理 论 也 产 生 了 巨 作 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定位研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定位研究摘要:为解决信息网络犯罪产业链中的独立性和危害性问题,学界提出量刑规则说、共犯行为正犯化说、中立帮助行为说等观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共犯行为正犯化的实践,应当妥善把握立法的包容性和司法的审慎态度之间的关系,对“明知”“犯罪”“情节严重”等标准的内涵做严格的把握,使该罪名真正发挥对不断变化发展的信息网络犯罪样态的兜底作用,并时刻警惕刑事责任不当扩张。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犯行为正犯化;明知;犯罪;情节严重1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适用罪名的现状分析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加具体、精准地规定了负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者的不作为行为人、网络犯罪预备行为人和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由于网络犯罪组织多元、结构复杂,致使实践中新增诸罪名之间、新增罪名与分则其他罪名之间的逻辑关系和适用规则等均不易把握。
为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探析2.1“明知”的界定本罪的“明知”不宜理解为泛化的可能性认知,而应当限定为相对具体的认知,但不要求达到确知的程度[16]。
此处可以比照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和中立帮助行为说对主观方面的要求理解。
在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要求共犯和正犯直接具有意思联络,即共犯对正犯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有同向性、确定性的认知;中立帮助行为说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知道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等业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但基于技术中立地位,法律不对这种用于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予以责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明知”的要求应当介于上述二者之间,应具备超过“可能性”但未达到“确定性”的“盖然性”的认知。
上述界定具体体现在《解释》第1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该规定与以中立帮助行为说为基础理论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入罪标准殊途同归。
刑事案件法律热点(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案件的数量和类型也在不断变化。
一些新出现的法律热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当前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热点问题进行分析。
二、热点问题一:网络犯罪1. 网络犯罪的定义及特点网络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诽谤、网络赌博等。
网络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隐蔽性: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不易被发现。
(2)跨国性:网络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追查难度较大。
(3)技术性:犯罪分子往往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技术,能够逃避监控和追踪。
2. 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1)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增加了针对网络犯罪的罪名和刑期。
(2)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制。
(3)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破案率。
三、热点问题二:涉黑涉恶犯罪1. 涉黑涉恶犯罪的特点涉黑涉恶犯罪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
其特点如下:(1)组织严密,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分工。
(2)经济实力雄厚,涉及多个领域。
(3)侵害群众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2. 涉黑涉恶犯罪的法律规制(1)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
(2)反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
(3)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治理能力,从源头上预防涉黑涉恶犯罪。
四、热点问题三:毒品犯罪1. 毒品犯罪的特点毒品犯罪是指非法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等行为。
其特点如下:(1)毒品种类繁多,滥用人群广泛。
(2)犯罪手段隐蔽,逃避打击。
(3)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2. 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制(1)刑法对毒品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
(2)国际禁毒合作不断加强,打击跨国毒品犯罪取得显著成效。
(3)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一)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二)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三)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四)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五)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Modem Pool)、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六)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三、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四、无正当理由持有他人的单位结算卡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日报客户端政务中心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一起来看看吧!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
现将《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
一些不法分子结成团伙,设置窝点,精心设计骗局,通过拨打网络改号电话、“伪基站”设备群发手机短信、网上发布诈骗信息等方式,跨区域甚至跨境大肆实施诈骗活动。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远程非接触性犯罪,技术含量高,时空跨度大,波及人数多,且手段隐蔽,花样翻新,较传统诈骗犯罪欺骗性更强,普通群众防不胜防。
诈骗一旦得逞,往往给被骗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甚至引发次生危害后果。
今年以来,陆续发生了几起在校学生被骗走学费而导致猝死或自杀的案件,影响极为恶劣。
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发展形成了一系列灰色产业链,如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设备、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转移诈骗赃款等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并不断蔓延。
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严重侵犯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正常的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属一大社会公害。
中央高度重视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要求惩防并举,重拳出击,深入开展打击治理专项行动,坚决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活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侦查打击、重点整治、防范治理三管齐下,取得显著成效。
今年1至11月,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同比均成倍增长,并打掉一批境外犯罪窝点。
杨永信案件中的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杨永信案件是指2009年发生在山东省临沂市的一起涉及网络成瘾治疗案件。
杨永信是一名网络成瘾治疗专家,他在自己的诊所内对患有网络成瘾的青少年进行治疗,采取的方式包括电击、捆绑、强制劳动等手段。
此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引起了人们对网络成瘾治疗手段的质疑。
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 杨永信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杨永信在治疗过程中,采取捆绑、强制劳动等手段,剥夺了患者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2. 杨永信行为的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杨永信在治疗过程中,对患者进行电击等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 杨永信行为的道德性从道德层面来看,杨永信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医德和伦理。
医生应当以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为宗旨,而杨永信却以残忍的手段对待患者,这种行为在道德上难以容忍。
4. 杨永信行为的伦理性从伦理角度来看,杨永信的行为违背了医学伦理的基本原则。
医学伦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患者、不伤害患者、有利患者、公正等。
杨永信在治疗过程中,无视患者的感受,采取残忍的手段,违背了医学伦理的基本原则。
5. 患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杨永信案件中,患者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没有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也没有得到充分的知情同意。
这反映了我国在患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6. 医疗监管问题杨永信案件暴露出我国医疗监管的不足。
在治疗过程中,杨永信采取的手段明显违反了医疗规范,但相关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这表明我国在医疗监管方面存在漏洞,需要加强监管力度。
7. 网络成瘾治疗手段的合法性问题网络成瘾治疗手段的合法性问题在杨永信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网络安全法的实施与落地研究

网络安全法的实施与落地研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我国出台了《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本文将就《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和落地情况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网络安全法》的主要内容《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网络安全的综合性法律,旨在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加强网络安全的管理,规范网络运行的行为,防治网络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主要内容包括:1、基本原则:坚持网络安全与发展相统一,坚持依法治网,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尊重公民的网络权利和利益;2、网络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措施,保护网络基础设施安全;3、网络安全监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的管理和监控,建立相关的安全监管制度;4、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件;5、数据安全保护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安全;6、网络经营者责任:网络运营者应当保障网络安全,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活动;7、网络安全评估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进行网络安全评估;8、网络安全教育宣传要求:加强网络安全知识普及和科普教育,提高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
二、《网络安全法》的实施情况自2017年6月1日起,《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公众积极响应,认真贯彻落实了《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1、加大对“黑客”的监管力度:多次对违法犯罪的“黑客”进行打击,开展各种网络攻防演练,提高了网络安全的保障水平;2、全面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成立了相关部门来加强公共网络的安全管理,包括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监管、提高网络安全攻防能力等;3、严格加强网络信息的保密工作:政府、企事业单位实行网络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对涉密信息的保护,规范涉密信息的处理、存储、传输和使用;4、完善网络安全技术、标准和监管: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制定了多个网络安全相关的技术标准,加强了网络安全的监管力度。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9 〕 15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 年 6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71 次会议、2019 年 9 月 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三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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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信息 系统 不但采 取 了较为 先进 的技 术安 全 措 网络 中大 家都不使 用 真实 身份 .一 个人 在 网 施 , 而且 制定 了一整套 严格 的安全 管 理制 度 . 意 无 络 中可 以声 称 自己是任 何 人 .这也 给 网络犯 罪实 或过 失进 入重 要信 息系统 的可 能性极 小 . 而 . 因 不 施 者提供 了方便 , 他们 轻 易逃脱 追踪 。 使
福 建 电
脑
21 0 2年第 5期
网络 犯 罪及 其 法律 适 用 问题 研 究
李 冬 静
(南京 森 林 警 察 学 院信 息 技 术 系 江 苏 南 京 2 0 0 10 01
【 摘 要 】 在讨 论 网络犯 罪立 法难题 的基础 上 , : 重点研 究 了 目前 网络 犯 罪相 关, g 分析 了 a -
后 依 机 系统 的程 序 、 具 , 者 明知 他 人实 施 侵 入 、 工 或 非 常运行 . 果严重 的 , 照第一 款 的规定处 罚 。 犯 罪 主体 为 达到刑 事 责任年 龄 和具备 刑 事责 法 控 制计算 机信 息 系统 的违法 犯罪 行 为 而为 其提 行 供程 序 、 工具 . 节 严重 的 , 照前款 规 定处 罚 。” 任 能力 的 自然 人 . 为人 在 主观方 面是 出于 故意 , 情 依
代 表大 会第 二次会议 通 过 的 .面对计 算机 网络 飞 该 计算 机信 息 系统 中存储 、 理或 者传 输 的数 据 , 处 速 发展 .同时针对 网络 犯罪 越来 越 猖獗 的新 形式 或者 对该 计算 机信 息系统 实施 非法 控制 .情节 严
的需 要 ,9 7年 1 19 O月 1日.我 国颁 布 了新 《 刑 重 的 , 三 年 以下 有期 徒刑或 者拘 役 , 处 或者 单 处 并 法 》 新 《 法》 , 刑 中加 大 了对 网络犯 罪 的 处罚 力 度 。 处罚 金 : 节特别 严重 的 , 三年 以上 七年 以下有 情 处 1 9 年 8月 2 98 1日.来 自上 海复 旦 大学 的硕 士研 期徒 刑 . 处罚 金 。” 并 该条 款规 定 的犯罪 主体仍 与
.
网络 犯 罪 法律 的适 用 难 题 , 出 了 网络 犯 罪 立 法 完善 的 建 议 。 提
【 关键 词 】 网络犯 罪 法律 适 用 :
1 网 络 的特 性 带 来 的 立 法 难 题 、
( ) 拟 性 1虚
罪
( ) 法侵 入 国家 重要 部 门计算 机 信 息 系统 1非
网络世 界就 是虚拟 世 界 .它 不像 现 实 中的 自 《 法》 2 5 刑 第 8 条规 定 : 反 国家规 定 . 入 国 违 侵 然环境 问题 , 破坏 的是 虚拟 的环境 这种 破坏 家事 务 、 它 但 国防建设 、 端科 学技术 领域 的计 算 机信 尖 却 是 实实在 在 的破 坏 。 此外 . 网络 空问 的破坏结 果 息 系统 的 , 三年 以下有 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处 并不 以物理 形 式 表现 出来 , 文 本 、 对 数据 、 图像 等 从犯 罪构 成看 .犯罪 主体 为达 到刑 事责 任年 的破 坏结果 无法 还原 。 此外 . 网络 空间 的虚拟性 使 龄和 具有刑 事 责任能 力 的 自然 人 .单 位 不能 成 为
2 网 络 犯 罪 相 关 法 律 及 适 用 、 21《 法 》 关 于 网 络 犯 罪 的 条 文 及 理 解 . 刑 中
正 案 ( )将 这 2 5条后 又新增 了两款 , 中新增 七 》 8 其
的第一 款 为 :违 反 国家规定 .侵 入前 款 规定 以外 “ 《 法》是 1 7 年 7月 1日第 五届全 国人 民 的计算 机信 息 系统或 者采用 其 他技 术 手段 .获 取 刑 99
罪 , 失也 不构 成本用 等犯 罪 未 遂或 中止 . 未对 系统 实 过 破 盗 挪 又
罪 属 结 果 犯 .必 须 是 运 用 本 条 所 规 定 的 四 种 方 式 施 破坏 , 可按 “ 非法 侵入计 算 机信 息 系统罪 ” 立案 : 实施 犯 罪并 造成 严重 后果 的 。 才能 立案 定罪 ② 如侵 入第 26条 所保 护 的信 息 系统 . 8 盗窃 、 用 挪
究生 杨威 . 自非法 闯入 上海 某 大型信 息平 台 . 擅 并 第一 款规 定 的犯罪 主体 相 同 .即达到 刑事 责 任 年 盗 用 上 网时间 。接到 报案后 . 海警方 迅 速 出动 . 龄 和具 有刑 事责任 能力 的 自然 人 .犯 罪 客体 是 除 上
抓获 了犯 罪嫌 疑人杨 威 . 以“ 并 破坏 计算 机信 息 系 第一 款 规定 之外 的所有 计算 机信 息 系统 :犯 罪 的 统” 罪将 其 逮捕 , 这也 是 自新《 刑法 》 实施 以来 第一 主观 方 面仍 是 故 意犯 罪 没有 增 加 这 一 款 之前 .
对 公 司 、个 人 等普通 的计 算机 信息 系 统也 提 供 了
21 0 2年第 5期
福
建 电
脑
6 1
保护 。 ( 1非 法 提 供 程 序 、 具 罪 3 工
观上 为故 意 . 才构成 本罪 , 失不 构成 本罪 。 过
( )制作 、 3 传播 计算 机病 毒 等有 害程序 罪 新《 刑法 》 2 6条第 3 规定 : 意 制作 、 第 8 款 故 传 《 刑法 》 修正 案 ( ) 七 中规定 的 在 2 5条 巾新 增 8 的另一 款为 :提 供 专 门用 于侵 入 、非法 控 制计 算 播计 算机病 毒 等破坏 性程 序 ,影 响计算 机 系统正 “
自行 对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功 能进 行 删 除 、 改 、 加 、 罪 结果 , 修 增 按传 统 罪名 可能处 罚 较轻 或不 予处 罚 时 . 干扰 ,行 为 人 的主 观 目的和 动机 不影 响本 罪 的构 可 依据 扰乱计 算 机信息 安全 秩 序管理 的某 种 罪名 成 , 所造 成 的后 果必 须是严 重 的 . 但 否则 不 构 成本 予 以立案 :① 如侵入第 25条所保护 的信息系 8
定 , 计算 机信 息 系统 中存储 、 对 处理 或 者传 输 的数 案 。 据 和应 用 程 序 进 行 删 除 、 改 、 修 增加 的操 作 . 果 后 2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治安 管 理 处 罚法 》 于 . 2《 关
( ) 坏计 算 机信 息 系统数据 和应 用程 序 罪 等 犯罪 未遂或 中止 , 对 系统 实施 了破 坏 . 2破 但 并产 生 新 《 法 》 2 6条 第 2款 规定 : 反 国家 规 “ 重后 果 的” 可 按 “ 坏计 算 机 信 息 系统 罪 ” 刑 第 8 违 严 , 破 立
( ) 变 性 3易
() 2 匿名 性
论是 出于好 奇还是 企 图窃 取秘 密 、 施破 坏 等 , 实 一
般应 视 为故 意犯罪 :该款 规定 的犯罪 侵害 的客体 网络 中的行 为就 是 在 短 短 的几 秒 中发 生 的. 仅 限 于 国家 事务 、 国防建设 、 尖端科 学 技术 领 域 的 而且 在几 秒钟之 后, 完全 可能 是另 一个样 子 。 这使 计算 机 信息 系统 。 违 法行 为 的认定 、当事人 的 判定都 带来 极 大 的挑 () 2 非法侵 入其 它计算 机信 息 系统罪 战。 20 0 9年 2月通 过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修
还是 既制 作又 传播 , 只要 影响 该罪 的犯 罪 主体仍 是达 到刑 事责 任年 龄 和具 有刑 不 论是 制作或 传播 , 并 均 事责任 能力 的 自然 人 ,犯罪 客体 是前 两 款规 定 的 了计 算 机 系统 的正常运 行 , 造成 严重后 果 的 ,
但过 失 不构成 本罪 。 计算机 信 息 系统 : 犯罪 的主观 方面 仍是 故 意犯 罪 。 构成本 罪 . 根据 该款 规定 .为 非法 侵 入计算 机信 息 系统 提 供 21 .. 用计算 机信 息 系统 的犯罪 3利 新《 法 》 2 7条 规 定 : 刑 第 8 利用 计 算 机 实施 金 工具 、 序 的人 也要 受到 处罚 。 程 融诈骗 、 盗窃 、 污 、 贪 挪用 公款 、 窃取 国家秘 密 或者 21 .. 坏计 算 机信 息系统 的犯罪 2破 依 该 根据 新 《 法 》 2 6条 规定 . 坏 计 算 机 系 其他犯 罪 的 . 照 本法有 关 规定定 罪处罚 。 条指 刑 第 8 破 统 的犯罪 是指 对计 算 机信 息系统 进行 删 除 、 改 、 的都 是利用计 算 机为 手段 的犯 罪 .最终 侵害 的是 修 增加 、 干扰 . 计 算机 信 息 系 统 中存 储 、 理 或 者 我 国刑 法保 护 的传统社 会关 系 .根 据刑法 的手段 对 处
起 以该项 罪名 实施 侦察批 捕 的刑事 犯罪 案件 之 《 法 》 护 的对 象 过 窄 , 刑 保 只对侵 入 国家 重 要 部 门 后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又通 过 了七次刑 法修 正案 的计 算 机信 息 系统提供 了保 护 . 上这 一 款之 后 . 加
21 . 1非法 侵入计 算 机信 息系统 的犯罪 .
干扰 , 成 计算 机信 息 系统不 能正 常运 行 . 果 严 统犯 罪论处 .如 侵人 第 2 5条 所保 护 的计算 机信 造 后 8 重 的 , 五年 以下有期 徒 刑或 者拘 役 : 处 后果 特 别 严 息 系统 窃取 国家 秘密 信 息 . 窃取 国家 秘 密罪 ” 因“ 重 的 , 五年 以上有期 徒刑 。 处 重于 “ 非法 侵入 计算 机信 息 系统罪 ”应 依据 “ . 从重 从该 条款 可 以看 出 .犯 罪 主体为 达 到刑 事 责 原 则 ” 按 “ , 窃取 国家 秘密 罪 ” 案 如果 犯罪 嫌疑 立 任年龄 和具 备 刑事 责任 能力 的 自然人 .客观 方 面 人 利用 计算 机信 息系统 进行 诸 如盗 窃 、 挪用 资 金 、 表 现为 行 为人 违反 了国家有关 规 定 .未经 授 权擅 窃取 国家机 密等传 统犯 罪 .因其 它 原 因未产 生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