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水防治2_2
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规定

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宋新庄煤矿2011年4月20日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结合我矿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章技术管理规定第二条防治水相关规定1、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防治水工作,并将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报工程部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发生人事变动,必须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工程管理部.2、工程管理部负责防治水工程设计,主要包括采区永久水仓、综采工作面水仓、掘进巷道临时水仓、泄水巷、大巷水沟等.在采区及综采工作面设计时必须把防治水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考虑.地质专责工程师按要求在设计前提供相关水文地质等地测资料.3、机电管理部要根据提供的最大涌水量进行设备选型、管路的配套.合理科学地布置各接力排水点的排水系统,必须在考虑排水距离、扬程、排水效率等情况下配泵及管路.第三条探放水规定一探放水范围1、在掘进过程中,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2、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巷道接近勘探钻孔时必须超前钻探,根据钻探情况进一步采取措施.3、掘进工作面在顶板富水区掘进时应钻探疏放水后再掘进.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时应超前探放水.5、综采工作面回采前,根据顶、底板赋水情况有针对性探放水.6、掘进巷道接近采空区时必须超前探放水.7、其它如老空区、积水巷道、强含水层、相邻生产矿井开采区、导水构造、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水地点,接近上述地点必须进行探放水.二探放水要求1、地质专责负责确定探放水设计,设计中明确孔数、孔深、角度方位角、倾角、终孔孔径、超前探距及其它相关技术要求.2、通风专责根据钻探设计编制钻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瓦斯突然涌出和涌水突然增大时的应急措施,并组织钻探施工资料收集工作,并上报矿工程管理部.3、探放水前,工作面必须安装满足最大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水系统.4、必须按照要求严格控制距离,保证足够的钻探超前距离,现场悬挂钻探施工牌板,严格管理,工程管理部要加强督促检查.5、采掘工作面淋水、涌水增大影响生产需要探放水时,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过巷道内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6、对采空区、积水巷道、导水构造、强含水层、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点,地测部门必须准确地绘制在矿井充水性图上,要求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外缘标高等,并外推60米用红色圈出积水区的警戒线.第四条防隔水煤柱留设规定一受水害威胁的下列区域之一,必须留设防水保安煤柱1、受保护的通水钻孔.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临近地带.3、与强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断层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老空区.5、有导水断层时.二留设防水保安煤柱的要求1、地测部门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并结合生产实际进行防隔水煤岩柱的设计,并报集团公司审批.2、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严禁布设巷道及工作面.第三章井下防治水规定第五条井下排水管理1、主要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水泵:矿井备有工作、备用和检修四台水泵,其中工作水泵的能力在20小时内排除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大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大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采区辅助设备选用BQS240-24×5-140/S型矿用隔爆型潜水电泵3台,1台工作,1台备用,1台检修.全部达到一备一用一检修的要求.水管: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其中工作水管的排水能力能配工作水泵在20小时内排除矿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采区辅助水仓采用4胶管代替排水.主泵房内有两个安全出口,设置有容易关闭的防水密闭门.配备双回路电源,配电设备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有的水泵.水仓:有主水仓和副水仓,主水仓的有效容量能容纳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采区辅助水仓能够满足该工作面排放水的要求,水泵排水能力应能满足该地点涌水量的需要,且不得少于同型号水泵2台的要求,排水管道要求一备一用.2、有机电部负责,对所有排水设备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安排专人对大巷水沟及水仓定期进行清挖疏通,确保涌水顺利排出.3、井下所有各排水点必须安排专人开泵、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辖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4、各排水点必须悬挂水仓警示牌及排水设备管理牌,管理牌内容包括水仓编号、队组名称、水泵编号、型号、排水量.5、中央水泵、采区水泵及综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统必须建立水泵运行日志,并要求存档1年.6、工程管理部必须加强对井下各采掘队的排水管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第六条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1、各掘进队组按本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要求,在工作面安装排水系统,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强排水设备、管路、供电的日常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保持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定期安排人员对水仓或水沟进行清淤.排水系统随工作面掘进必须向前延伸,距工作面不大于30米.2、过流沙层水量大时,在地面布置深降水井,以便控制工作面的涌水.要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要预先查明流沙层的位置.过流沙层时要提前做好排水和注浆准备,过流沙过程中要加强管棚临时支护,缩小棚距,加强帮顶支护,防止冒顶事故发生.3、地测部门对可能与采空区或密闭巷道贯通的掘进头面必须提前50米下发贯通通知书,根据预报通知书提前安排施工队组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如巷道密闭拆开排水前,通风管理部要预先安排瓦斯排放工作.4、在巷道工程移交时,由机电管理部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将排水系统做为一项主要工作进行移交,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完善无法正常排水的巷道严禁移交,必须限期整改完后方可移交.5、各开掘队组在巷道掘进期间,根据地测部门提供的预测最大涌水量,必须安装排水系统,包括配备水泵及排水管路,及时在低洼处掘打标准水仓.标准水仓的规格设计和施工由工程管理部具体负责.6、各掘进队组根据水文地质预报,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则,杜绝冒险蛮干的行为.对过地质构造可能造成的涌水异常应超前备足水泵及管路,做到早准备、早预防.7、掘进巷道顶板淋水、涌水影响人员通行和正常施工作业时,要采用雨布遮挡、接水器导流、挖沟引流等方式,加强水害治理,并严禁将淋、涌水引入皮带或刮板输送机,造成煤质水分超标或煤仓跑水煤等事故的发生.第七条回采工作面防治水管理1、工程管理部做好防治水工程设计、组织实施及验收工作,机电管理部做好水泵、管路选型及组织安装和业务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综采工作面防排水方案,完成分管范围内防治水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严格履行移交验收手续,相关业务部室及队组要在移交单上签字.综采队组要根据回采过程中工作面及顺槽巷道实际底板起伏情况,再掘打临时水仓并安泵接管进行动态排水,随时将工作面及顺槽低洼处积水排出.2、综采队在回采过程中必须注意观测老塘出水的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室.3、综采工作面的开工验收也必须将工作面的排水系统作为一项主要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必须限期整改后方可验收移交.4、综采工作面回采开始后两侧顺槽内排水工作归综采队管理.包括巷道文明生产及排水点清挖煤泥工作.5、工程管理部必须加强由于受采动影响发生综采工作面顺槽煤柱底鼓裂隙渗漏水治理工作.第四章地面防治水规定第八条矿井改扩建的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出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对于低于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1、制定切实可行的“三防”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补充、备足排水设备和物资,要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物资五落实.2、定期进行水患排查,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加以预防.各单位要随时了解气象预报情况,教育职工增强防汛意识;要建立防汛抢险队伍,加强汛期值班.3、雨季来临之前机电部门要对本单位供电线路、电气设备和高大建筑避雷设施、接地装置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及处理结果报矿机运部.4、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和出现险情停工撤人制度.在接到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后,要实施24小时巡视.发现险情,要立即通知撤出井下所有受水威胁的人员,井下也要派专人及时观察水文变化情况,并通知调度室.5、地测部门要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并联合机电部门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井口出现进水时,工程管理部立即组织现场人员筑坝,并上报矿工程管理部.6、地测部门要密切关注排到地面的矿井水,避免渗入井下.宋新庄煤矿2011年4月20日。
矿井防治水制度

矿井防治水制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根据我矿开拓实际布局,为确保安全生产,制定以下矿井防治水制度一、一般制度1、建立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矿长xxx为矿井防治水安全第一负责人,XXX负责矿井防治水全面工作。
XXX 具体负责平面及“夏季三防”的矿井水防治、防汛物质的增添、保管、管理工作;XXX具体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探水眼的深度、个数、探水眼工程验收及打探水眼过程中各种有害气体的监测处理工作;XXX负责专职探水队伍的组建、培训、人员的更换、管理等工作;XXX负责探水钻及探水设备的维修、保养等工作。
2、建立专职探放水队伍组长:副组长:成员:以上人员均是本矿技术骨干,责任心强,且在矿工作时间都在五年以上,年龄在25—40岁之间。
对本矿地理、地质、水文情况比较了解,探水队伍由XXX负责组织对探水钻的使用、维修及探放水知识进行学习、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使每个探放水职工都具备熟练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
3、我矿绘制有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钻孔柱状图,矿井岩石中各含水层清晰可见。
4、我矿每年年初都编制矿井防治水规划及井上、下防治水措施,成立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
对井上、下防治水工作全面检查,成立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
对井上、下防治水工作全面检查,成立组织抢险队,增添防洪抢险物资,设立专用防汛仓库,坚持下雨撤人,有效的杜绝水灾事故。
5、我矿备有两台探水钻,钻杆总长长度70米,两台探水钻交替使用,经常检修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二、地面防治水制度1、煤矿要把矿井防治水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加强管理,建立防治水工作责任制,矿长为防治水第一责任人,技术矿长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及防治水业务。
2、每年年初由调度室组织安全科、生产科、机电科对矿井地面进行全面检查,研究制定防汛、防排水计划,同时开始检修井下主要水泵,清理水仓和疏通排水沟,列出施工图表,由调度室督促检查,组织完成。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XX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总则一、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制度的宗旨是:认真贯彻《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进一步强化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有效地预防各类水害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为首的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
1、矿井要成立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以文件的形式正式下发,明确分工,明确责任.2、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由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地质测量部门具体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领导.3、设置防治水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部门,由技术负责人任主任,地测部门、机电运输部门、生产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计划部门、安全质量监察部门、综合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矿井防治水日常管理工作.第一节防治水工作责任制一、矿主要负责人是本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保证在人力、物力和资金等方面的投入。
二、技术负责人主管矿井防治水技术工作,负责组织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的编制;研究制定矿井防治水方案和各项防治水措施;月、季、年度水情分析;月度水害隐患排查;重大防治水工程的组织实施;季度防治水安全检查;重大水害隐患的确定和安全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各类防治水设计、措施。
三、落实防治水业务部门责任制,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完成本部门所承担的防治水工作。
四、矿地质测量部门负责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负责编制矿井防治水方案设计和各项防治水措施;负责对矿井水情、水害分析预报;负责矿井月度水害隐患排查、重大防治水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编制各类防治水设计、措施。
五、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矿井开拓生产计划安排、工程方案论证和技术管理,接受防治水办公室的指令,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按设计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六、矿机电运输部门负责对矿井供电、排水系统的检查;认真编制防治水机电设备的需用、大修、电力负荷计划,做到现场备用设备充足,满足现场需求;定期组织水泵技术测定和雨季电器试验,组织好雨季前排水设备联合试运行。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1. 引言煤矿是我国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煤矿开采过程中常常遇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容易引发水灾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煤矿水防治工作的管理,保护煤矿生产及工作人员的安全,制定煤矿防治水细则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煤矿防治水细则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实施措施,以规范煤矿水防治工作,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持续发展。
2. 基本原则煤矿防治水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1 安全第一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首要目标是保障矿井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在煤矿防治水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矿井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人员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
2.2 预防为主煤矿防治水工作要注重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科学、综合的防治策略,有效地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
要加强对煤矿水文地质条件的研究和评估,提前发现和预测可能存在的水患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处理。
2.3 综合治理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对矿井水防治工作进行综合治理,采取多种措施综合应对水患问题。
综合治理包括水源控制、矿井防渗排水、水封灌浆、地下水回灌等多种技术手段的运用。
2.4 持续改进煤矿防治水是一个长期的工作过程,需要持续改进和完善。
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借鉴国内外煤矿防治水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益。
3. 具体实施措施3.1 水文地质调查与评估在煤矿建设前期,应进行水文地质调查与评估工作。
通过对煤矿所在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地下水位、水文地质构造、地下水流动规律等信息,确定矿井对水文地质条件的适应性。
3.2 水源控制煤矿防治水的首要任务是控制水源。
在煤矿建设的初期,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地表和地下水源的进入,减少矿井水源的压力。
常用的控制措施有分流排水、拦截排水、隔离排水等。
3.3 防渗排水对于已经存在的地下水位较高的矿井,需要进行防渗排水工程。
防渗排水工程主要包括排水井、排水管道和抽水设备的建设。
通过排水井和管道将地下水引入井外,借助抽水设备控制井内水位,保持矿井的相对干燥状态。
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全伦煤矿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矿井受地表水、老窑水的威胁,同时随着开采水平的不断延深和开采范围的不断扩大,矿井受水威胁程度更加严重,治理难度越来越大。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意见》(黔安监管办字[2009]111号)、《贵州省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和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确保矿井生产安全,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煤矿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治不好不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第3条矿要成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由矿井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技术、机电、安监、调度、计划、供应、财务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防治水工作办公室设在技术科,技术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4条矿井至少要明确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防治水工作,配备不少于3台专用探放水设备,成立探放队专门负责矿井探放水工作。
探放队在业务上受技术科领导,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探放队超前探查、探放水等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5条领导及各部门职责范围一、矿井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重大问题。
二、分管负责人:是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主要责任者,负责防治水工程计划的组织实施,协助主要负责人,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重大问题。
三、总工程师:是矿水害防治工作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对受水威胁地点的隐患排查、预报;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矿井重大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水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长期防治水规划、重点防治水工程及生产防治水工程计划等,并组织落实;负责组织对相邻矿井的调查;负责组织审查防治水工程设计、地质报告、说明书、与防治水有关的技术措施、工程验收、总结报告等,并组织现场实施。
煤矿防治水安全规程
煤矿防治水安全规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51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252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第253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254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255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第256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如下:
1. 煤矿应建立防治水管理机构,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2. 煤矿应建立防治水的长期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矿井水文地质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煤矿应建立防治水的预警系统,及时预警和应对突发水患,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损失。
4. 煤矿在进行开采前,应进行综合水文地质调查,确保矿井设计符合水文地质条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5. 煤矿应建立并完善排水系统,合理设计和布置排水设备,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6. 煤矿应加强对封闭矿井的管理,定期检查封闭矿井的状态和周围地质条件,防止因封闭矿井导致的水患。
7. 煤矿应加强对水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矿井进水污染和水质恶化。
8. 煤矿应加强对矿井内水的处理和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放,合理利用水资源。
9. 煤矿在处理煤矸石、废弃物等固体废弃物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10. 煤矿应建立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及时应对突发水患,保障职工生命安全。
以上为煤矿防治水管理的基本办法,煤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
同时,煤矿应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防治水工作的有效实施。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前言煤矿是我国主要的能源资源之一,但是在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水,如果不加以处理就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影响。
为了防止水污染和保护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国家制定了煤矿防治水规定。
规定内容根据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规,煤矿防治水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用水管理煤矿需要使用大量的水,主要用于煤炭生产和员工生活等。
在使用水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水需要经过处理后方可使用,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2.不得使用污水,防止对环境产生污染;3.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对水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2. 生产排水管理煤矿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水,这些污水需要加以处理才能排放。
在处理和排放污水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生产排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2.生产排水的排放口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3.生产排水需要定期监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要求;4.生产排水排放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3. 废水管理废水是指在煤炭生产过程中,不能再次使用的废水。
为了防止废水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废水必须经过预处理、生物处理、结晶法或其他适当的处理方法后再行处理;2.废水处理后的排放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3.废水排放口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4.废水排放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4. 地下水管理在煤炭开采过程中,地下水会被破坏并暴露在地表,形成各种小河、小溪、小池等。
这些水可能会污染环境,需要加以处理。
在地下水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煤矿在排放地下水之前,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2.地下水的排放口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3.地下水排放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5. 废弃矿井水管理废弃矿井是指煤炭开采过程中淘废的矿井或者工作井。
废弃矿井水是指通过废弃矿井流出的水。
为了防止废弃矿井水对环境造成污染和防治水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废弃矿井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2.废弃矿井水的排放口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3.对于容易形成洪水的废弃矿井,在排放废弃矿井水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必要时要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