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主体变更三方协议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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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本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年月日于大连签署: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为“出租方”)

乙方: (以下简称为“原承租方”)

丙方:(以下简称为“新承租方”)

(上述三方合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出租方与原承租方已签订了关于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29-3“柏威年大连购物中心”(下称“该商铺”)的《柏威年大连市购物中心租赁合同》 (下称“租赁合同”)。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原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该商铺进行经营,经营品牌为“”,租期共计年。

原承租方拟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新承租方并为新承租方履行租赁合同及新承租方在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担保,新承租方同意承继原承租方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且出租方亦同意该等权利义务的转让。

有鉴于此,各方同意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对租赁合同的转让事宜予以约定,以资信守。

定义

就本协议项下的定义,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解释,租赁合同中的定义应适用于本协议。

租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各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原承租方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将转让给新承租方,该等转让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新承租方将承继原承租方在租赁合同项下作为承租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而原承租方亦不再享有其在租赁合同下的全部权利,若因新承租方不履行前述义务导致出租方损失的,原承租方同意与新承租方向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承租方已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方缴纳了关于该商铺的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保证金、公共事业保证金(统称为“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02,218.00元。现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该等保证金将由原承租方转让至新承租方,原承租方应向出租方返还保证金收据,在收到该等收据后,出租方将向新承租方出具以新承租方为付款人的保证金收据。新承租方与原承租方之间的保证金返还事宜由其自行解决,与出租方无关。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争议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全部协议

本协议构成租赁合同的一部分。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各方可进一步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需以书面形式订立。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其他

为租赁合同登记之目的,如有必要,出租方和新承租方可重新签署租赁合同,新承租方同意承担

因重新签署租赁合同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和税费(包括相关印花税和租赁登记费等)。

本协议以中文起草。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出租方持贰份,原承租方持壹份,新承租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如需)将由原承租方承担。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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