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创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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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协议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第一条:总则

1.1协议宗旨:依照《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合作项目通过甲方公司及甲方品牌对外经营及核算。

第二条合作人的出资

2.1 出资方式、数额、比例:合作项目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出资及占股情况如下(具体出资比例,根据项目协商调整):

甲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元,占出资总额的

51%;

乙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24,500元,占出资总额的49%;

如果经营及发展需要需要增资,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追加投资。

2.2 出资方法及期限: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双方应当将其出资金额汇入合作项目账户,即甲方的公司账户内。

甲方开户行及账号如下所列,遇有变动将另行书面通知:

开户名称:福建盈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前屿支行

开户账号:13195301040010776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款项3日内向乙方出具合作项目出资证明书;

第三条财务制度

3.1 合作项目基本财务制度:合作项目财务独立核算,收入支出分开。合作项目应当建立严密的财务制度,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相关账目报表及凭证的格式由双方共同确定。

3.2 合作项目账户:甲方应当按月向乙方报送合作项目的财务报表,报表内容应当包括以下:

(一)合作项目账户余额;

(二)合作项目成本支出明细;

(三)合作项目收入明细;

(四)合作项目的其他财务信息。

3.5财务审批制度:建立严格的经营收支及费用报销审批制度,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

对于项目经营往来款(收款、支付供应商费用、支付工资和日常运营费用),先由经办人报送会计核算,然后报送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主管)签字确认后,由出纳支出或对外汇款。

3.7归档制度:建立会计凭证、账簿与报表的管理与归档制度,分类进行归档。

第四条合作议事方式

4.1以下事项必须由甲乙双方一致通过,方可执行:

(一)制订合作项目的总体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新的合作人入伙及增资;

(四)审议批准合作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合作的解散、清算或者组织形式的变更作出决议;

(六)处分合作的不动产;

(七)聘用、解聘合作项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4.2 以下事项,合作事务执行人即乙方可自行决定:

(一)主持合作项目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项目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二)组织实施合作项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人选;即该职务的提名权为乙方所享有,但是须经甲方同意方可任命。

(四)在遵守公司招聘、考核、解聘的基本流程的前提下,乙方有对聘用、考核或解聘合作项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的人员的最后决定权。

(五)符合财务制度的财务支出。

(六)其他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五条合作项目的执行

5.1 合作事务执行人的确定:经全体合作人协商决定由乙方担任合作事务执行人,负责合作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

5.2 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作为非合作事务执行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执行人,检查其执行合作事务的情况。

甲方应当尽力利用盈科品牌、盈科的全球体系、盈科的客户资源,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专业技术及各种资源,协助合作事务执行人即乙方发展合作项目事业;

第六条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债权债务

6.1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对合作的利润进行相应分配;按出资比例对合作的亏损进行相应承担。正常情况下,合作项目按照每季度进行一次财务结算;在项目有利润的情况下,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年度分红。

6.2 合作的债务承担:合作项目的债务,首先应先以合作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该合作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由合作人按照出资比例以自有财产清偿。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所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有权在10日内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七条入股及退股

7.1 入股:新合作人入股时,应当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股协议,入股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全体合作人按照新入股后的合作资本重新分配出资比例。新合作人在征得原合作人全体同意后,可以从一个或几个合作人手中购买一部分或全部股权。新合作人购买股权后,合作的原有资本总额和净资产保持不变,出资比例仅在发生转让的合作人之间作相应变更。入股的新合作人对入股前合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2 退股:在合作存续期间,除具有法定退股事由外,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合作人不得擅自退股。退股人对其退股前已发生的合作债务,与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7.3 乙方退出机制:如果因为甲方获得融资或者上市需要收购乙方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甲方承诺按照合作项目年度利润的8-10倍的比例计算合作项目的估值,并以该估值为基础对乙方股权进行全部或者部分收购。甲方的收购可以通过现金或者甲方股权置换方式进行。收购行为应得到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方可实行。

第八条合作的解散、清算

8.1 经营期限:本合作项目的经营期限为长期。

8.2 解散:合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全体合作人一致决定解散;

(二)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解散的其他原因。

8.3 清算:合作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作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作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8.4 解散后责任承担:合作解散后,原合作人对合作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合作人内部仍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按份承担责任。

第九条附则

9.1 协议补充、修改:出现法律、法规和协议未明确之事项时,经全体合作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9.2 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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