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格式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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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格式期货

导语:律师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为咨询者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准确、肯定、有法律依据的回答,为咨询者的决策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参考意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法律意见书格式期货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XXXX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或“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XXXX本次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公司股东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股份”)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XXXX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已得到XXXX和出资方当事人的确认和保证。

2、本所发表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有关事实、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做出,本所未对有关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XXXX、出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之证明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XX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有关部门和机构,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XXXX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根据XXXX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XXXX 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XXXX目前持

天银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XXXXX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已经XX年度工商年检,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为XXX。XXXX 已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许可证号为XXXXXX的《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主要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

纪。

本所律师认为,XXXX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X未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根据XXXX提供的有关材料,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XXXX本次增资后符合下列条件:(1)本资增加注册资本后,XXXX的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所从事的期货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后,XXXX模拟计算的净资本和其他财务指标能够满足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XXXX本次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公司股东XX股份以现金出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XX股份出资20,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

1、XX股份的基本情况

根据XXXX及XX股份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XX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XX股份是 XX 年9 月2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165 号文核准,由XXXX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股份、重大资产出售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而设立,吸收合并后存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XXXX 万元。XX年10 月25 日,XXXX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迁址、变更经营范围以及资产、业务、人员等置入、置

出工作后,正式更名为XX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取得0XXXXXX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注册地址:XX市XX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

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XX股份的前身,由XXX投资公司和XXXX投资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以各自拥有的证券营业部及证券经营性资产为基础,联合其他XX 家法人单位共同发起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XX 年9 月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XXX 号文件批准开业,XX 年10 月15 日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203,000 万元。XX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被XXXX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已办理注销。

XX股份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2、根据XX股份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XX股份XX年度的净利润(母公司)为XXXXX元,XX年度的净利润为XXXXX元,XX年度的净利润为XXXXXX元,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3、根据XX股份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XX股份符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以下条件:

(1)根据XX股份提供的XXXXXX有限公司出具的“会审字XXXX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截止XX 年12月31日,XX股份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分别为XXXX元和XXXX元,不存在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分别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情形,符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截止XX年12月31日,XX股份净资产为XXXXX元,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XX股份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的情形,符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

(3)截止XX年12月31日,XX股份对包括XXXX的出资在内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总计XXXXXX元,不存在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超过其自身净资产的情形,符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

(4)XX股份不存在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情形,符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5)XX股份不存在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符合《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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