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撤销后主管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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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被撤销后主管部门的责任

企业被撤销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律、行政命令直接规定撤销,二是因企业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撤销,如企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国家、社会或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主管机关可依法撤销该企业。这里探讨第二种情况。

企业法人被撤消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否承担责任,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有条件的承担责任。企业法人被撤销后,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在下述五种情况下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第一,上级主管部门开办的企业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企业法人被撤消后,其直接批准开办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应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审查企业法人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是否相符,关键是审查该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来源,如果资金来源系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而实际上级主管部门未拨款或拨款后又收回去的,企业法人被撤销后,即应追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由被撤销企业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在虚报的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第二,上级主管部门向其开办的企业法人收取管理费(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支或职工福利、奖励、补贴等开支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取管理费的限度内,对下属企业法人所欠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上级主管部门抽逃、转移企业资金或者隐匿企业财产逃避债务的,应将抽逃、转移的资金和隐匿的财产全部退回,不能退回的应承担相应的清偿族人。

第四,被诉企业法人因资不抵债而被撤销,其上级主管部门若自愿接管下属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按照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理应将其列为被告参与诉讼,并由其对下属企业法人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第五,上级主管部门为下属企业法人提供资信担保,下属企业法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他人发生债务关系,再该企业法人被撤销后与他人形成诉讼时,作为资信担保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就应在其担保的信用资金数额范围内对下属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必须注意的几点:

首先,承担经济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一般有三种形式:经济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经济主管部门一般指有经济联系的开办单位、申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具有领导职能的上级企业法人。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指党政军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无论上述何者,都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在被诉企业法人撤销后,才能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上级主管部门的经济责任,应由被诉企业法人的直接主管部门承担,不能无限度的逐级向上追究。

最后.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法人被撤销后的债务清偿只能用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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