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风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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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您好:

感谢您委托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作为您的诉讼代理人,为了更好的维护您的权益,现将诉讼当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予以告知,以免错过诉讼时效给您带来不便: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

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机动车交通事故及工伤都适用上述规定)

二、因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等情况,我方会积极配合您整理准备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事由的相关证据,避免您错过诉讼时效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

(一)提起诉讼;

(二)权利人主张权利;

(三)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止的,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从发生中断后重新计算。

三、由于无法提供当事人身份信息或您提供的当事人信息错误、信息不详等原因,导致错过诉讼时效的,其法律责任应由您自行承担。

四、经过我方合理提示提醒后(包括但不限于您向我方提供的电话、短信、微信、邮件、QQ等联系方式),您仍然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立案手续、或拒绝签字等,导致错过诉讼时效的,其法律责任应由您自行承担。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尽量及早行使您的诉讼权利。

受托人已告知我方诉讼时效法律风险,我方已完全了解《诉讼时效法律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受托人(告知人):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入受托人处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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