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奖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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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奖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筑业新的形势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文明施工、CIS形象、三体系等管理工作,鼓励项目部争创优质工程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标化工地、绿色环保工地等荣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优质工程不包括:主体结构奖、安装奖、装饰奖。上述三种奖项在本办法中简称“单项奖”)。

第四条同一项目工程的质量按相对应标准的最高奖额计算,不重复累计。

第五条同一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环保奖励按相对应标准的最高奖额计算,不重复累计。如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标化奖的,只计单项奖额,两项不重复累计。

第六条受奖工程均以主管部门颁奖的文件、荣誉证书原件及网页(网址核查)、电视片段、报纸原件为准。

第二章工程创优奖罚措施

第七条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工程质量终验一次合格,给予相应的奖励(与公司责任制中有约定的,按责任制约定执行):

1、创出“鲁班奖”的,给予该项目一次性奖励150-500万元;

2、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给予该项目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

3、获得省级综合优质工程的,奖励15元/平方米,最高奖励40万元。

4、创出地(市)级综合优质工程的,给予该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获得各级单项奖的工程,按相应级别综合优质工程奖励金额的四分之一给予奖励。

第八条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工程验收不合格,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返修费用,达到验收合格为止,另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或30-50万元罚款。

第九条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创不出合同承诺中的质量目

标和公司内部责任书中的目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予以以下处罚:创不出国家级优质工程的,给予项目部处罚50万元;创不出地(市)级优质工程的,给予项目部处罚10万元。创不出上述各级合同中承诺的单项优质工程奖的,给予项目部相应级别的50%的处罚。

第十条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另处项目部特大事故200-50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100-20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50-100万元罚款,一般事故20-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可消除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项目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标工地及

绿色环保工地奖罚措施

第十一条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标,工程未发生安全伤亡事故,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1、创出全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给予项目部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创出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给予项目部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创出国家级绿色环保工程奖的,给予项目部一次性奖励12万元。

4、创出省(市)级安全、文明标化、绿色环保工程奖的,给予项目部一次性奖励12万元。

5、创出地(市)级安全、文明标化、绿色环保工程奖的,给予项目部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未履行合同承诺,未创出合同承诺中的安全达标标准。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另处项目部10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期间发生死亡事故,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另处项目部特级事故50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300万元罚款,一般事故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可消除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的每个项目原则上都按安全文明双标化要求实施,公司确定的标化目标,与项目部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责任书未实现的,未创出省级标化工地的罚20万元,未创出地(市)级标化的罚10万元。

第四章工程技术管理与技术研发奖励措施第十五条工法奖励标准: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取得国家级工法,给与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取得省(部)级工法,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

元,

第十六条专利奖励标准: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和新型实用专利二个等级,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取得发明专利成果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

元;

2、取得新型实用专利成果,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

第十七条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奖励: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取得国家级示范工程奖,给予每个工程一次

性奖励5万元;

2、取得省(部)级示范工程奖,给予每个工程

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取得市级示范工程奖,给予每个工程一次性

奖励1万元;

第十八条QC成果的奖励标准:QC成果分为国家级、省级二个等级,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取得国家级QC成果一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取得国家级QC成果二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取得国家级QC成果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不设奖励等级时,则每项奖励3万元);

4、获得省级QC成果一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5、获得省级QC成果二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6、获得省级QC成果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不设奖励等级时,则每项奖励1万元);

第十九条奖励对象为课题组,对获得的科技成果按最高额单项计算,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检查通报的奖罚措施第二十条在相关部门的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1、国家级质量、安全、环保、体系大检查中受到点名通报表扬的工地,奖励10万元/次。

2、在省(市)质量、安全、环保、体系大检查中受到点名通报表扬的工地,奖励2万元/次。

3、在地(市)级质量、安全、环保、体系大检查中点名通报表扬的工地,奖励5000元/次。

4、在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体系、体系大检查中点名通报表扬的工地,奖励5000-40000元/次。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网站、电视台、报纸通报表扬的工地,奖励5000元/次。与以上获优质工程、单项奖、安全文明环保达标表彰或检查通报表扬的,在网上公布、电视台和报纸上报道的,此项不予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在相关部门的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1、在国家级质量、安全、环保、体系大检查中受到点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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