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材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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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型材销售合同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现就乙方向甲方采购铝合金型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内容及价格:

说明:A、以上按实际过磅重量计算(含包装物),结算时以甲方磅码单为准。对于重量异议,可到双方约定的第三方公磅过磅,货物的合理磅差为±2‰。磅差

在±2‰范围内,结算时以磅码单为准。磅差超过±2‰,则按第三方实际重

量结算,过磅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B、型材的结算单价=铝锭价+加工费。

C、铝锭价为下单当日的佛山灵通有票平均价。周六、周日按上周五和下周一的

有税票的平均价,长假期按灵通休市日与开市日有税票的铝锭平均价定价。

D、如因国家政策或原材料价格等变动时,双方另行协商价格调整,但甲方须提

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二、开模:

1、乙方如需开新模,待甲乙双方确认图纸后,乙方先承担该模具的开模费用。在一年时间内(以模具合格开始计)当乙方提货达到甲方退模具费标准(具体标准为:按系列合计300元/吨计), 甲方将模具费退回给乙方。模具费退还标准按300元/吨计,并按每次开模总量或每套系列计算退模。已退模具费的模具所有权归甲方。如乙方变更技术图样,应在甲方未生产前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已生产材料的损失,按加工费计收,产权属甲方所有。

2、乙方所开模具,甲方应在乙方确定图纸后15-25个工作日之内交合格料头(视模具大小而定)给乙方。

3、本合同规定已收齐款项的模具所有权及知识产权为乙方专有。新开模具的产品如遇任何知识产权纠纷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三、订货及生产:

1、乙方必须以书面方式下订单,并应由乙方签名或盖章确认。每次下单每个单个型号、单个表面处理不得低于50支(新开模样板单除外),否则乙方可拒绝接单或者另收模具上机费。甲方以乙方的书面采购单为依据安排生产,如双方在某些问题上发生争议(如颜色、编号、数量等),则以乙方签名确认的书面采购单为准(可以为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乙方所下的订单编号保证和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编号一致,不可采用乙方公司存档的编号。

2、正常交货期限为自乙方采购订单回传确认之日起,坯料8-10天,喷涂、电泳15±2天,瓷泳及木纹20±2天内交货,如有新开模具品种,经双方确认图纸,模具合格后按以上交货期交货。如遇到特急单、工程单,由双方共同商定交货期;甲方因某些不定因素需延长货期的,需提前通知乙方。

3、在生产中途或生产完毕后,乙方提出修改订单或取消订单从而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则由乙方全部负责。

四、质量标准:

1、产品质量符合GB/T5237-2017标准执行(壁厚除外)。

2、型材的公差范围以经双方确认的图纸标注为准,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货物后七日内检验,如发现来料质量问题应在到货后7日内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核实、确认,并及时进行处理。如确系甲方材料质量问题,甲方同意退货并限期内补做合格材料给乙方。如超过7天未提出异议或乙方已进行下一步加工处理的,视为乙方认同甲方材料检验合格。

4、甲方只对甲方生产的铝材材料质量负责,如确属甲方的材料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退换不合格材料,甲方只负责等值铝材的退换,除此以外,不接受任何索赔及

责任。

5、乙方在加工过程中出现的属于乙方责任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负责。

五、包装要求:遵照行业规定,或按乙方订单要求进行了包装。

六、保密协议:双方在模具,价格等商业秘密需双方保密,否则任一方因此导致对方

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货及付款方式:

1、甲方生产出来的型材必须按单堆放,每份订单全部完成之后,通知乙方提货。由乙方自提,甲方协助乙方联系货运物流公司及办好装车手续。

2、按甲方提供的出货磅码单所示重量结算。

3、乙方下订单时先付30%的定金给甲方,提货时结清余款。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发货的,须及时向乙方解释并进行协商,逾期交货15天的(模具技术、环保、设备、国家政策等不可控因素除外),乙方可取消订单。

2、乙方逾期提货的,须及时向甲方解释并进行协商,逾期超过二个月不提货,且双方协商未果的,乙方按照所订货物的加工费单价金额+回炉报废费全额赔偿甲方损失。

九、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另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体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未果,将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2、本合同一式二份,有效期为壹年,自2019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止。协议到期双方另行协商续约事宜。甲、乙双方各执一分,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附上双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广东佳华铝业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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