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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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协议

甲方: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成都市分公司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盖章:盖章:

第一条租用标的物及其范围

甲方租用乙方的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服务”)是指甲方以专线形式接入乙方的CNCNet端口。接入的地点详见服务定单。甲方机房至乙方机房的市内引接工程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核配的IP地址资源详见附件。

第二条租用种类、数量

2.1甲方向乙方租用条速率为Mbps的服务。

第三条租用期限

3.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的开通日为甲方所租用服务的起始日,甲方租用期限为从起始日计算年。

3.1因甲方原因未达到承诺的租期,其剩余月份,甲方需按月租金的%累计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第四条甲方支付费用及支付时间

4.1自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接入服务预付款共计万元人民币,含一次性接入费万元人民币、一次性端口调试费万元人民币。甲方按期交纳接入服务预付款,为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4.2甲方租用Mbps服务的月租费为元人民币,一次性接入费为元人民币,一次性调测费为元人民币。租用期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每天按月租费的三十分之一收取,不足二十四小时的按一日计算。

4.3 乙方应在每月15日前将甲方租用乙方服务下月租费的付款通知寄送甲方。甲方于每月25日之前

将下月租用费支付至乙方指定帐户。交纳租用费逾期超过十天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并追回欠费。

4.4 甲方租用乙方的服务开通后,如服务起始日早于首个缴费日,则在首个缴费日按实际使用天数交纳本月及次月的租用费。如服务起始日晚于每月约定的缴费日,则当月租用费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转入次月一并交纳。

4.5甲方租用乙方的服务开通后,甲方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对租用的服务进行退租,但需在退租日期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付清欠费,并按第3.2规定支付违约金。乙方在30日内完成相关的业务操作并于退租之日起关闭甲方租用的服务,甲方交纳的服务租费至退租日。已享受服务优惠的用户在提前退租时,用户需根据已租用的时间及约定租用年限向联通返还已优惠部分的费用。

4.6甲方租用乙方的服务费用按本协议有关条款执行,如我国现行电信资费的规定标准发生变更或调整,则需经双方另行商定价格,并进行书面确认后按商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可选描述)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要求乙方在个工作日内提供速率为Mbps的服务作为测试,免费测试期为天。

5.2甲方在租用的服务上,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未获得行业管理部门入网许可证的终端设备,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5.3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淫秽色情和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二选一描述)A:乙方负责在甲方租用的服务使用期限内保证服务的畅通和日常维护。并承诺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达到信息产业部颁国家通信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

B:乙方承诺在甲方租用期限内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达到信息产业部颁国家通信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对于合同中明确由甲方负责本服务日常维护的情况,乙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对甲方的日常维护及故障抢修予以配合。

6.2 甲方在租用乙方的服务上所从事的业务应遵守国家互联网的有关规定和法规,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提供该项服务。

第七条开通与中断补偿

7.1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有关测试数据报告,甲方在测试报告上签字盖章之日作为该服务的开通日,同时乙方自开通日起开始计费。

7.2 甲方在收到乙方送达的测试报告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在测试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甲方如在五日之内未对测试报告签字确认,且无确凿证据表明乙方的服务不符合双方约定,则以乙方送达测试报告的当日视为此服务开通日,同时乙方开始计费。

7.3(二选一描述)A:甲方租用的服务,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中断,乙方对甲方应予以补偿。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每月按三十天计算,每天的补偿额为月租费的三十分之一,每小时的补偿额为日租费的二十四分之一。因甲方责任造成的中断,乙方不承担责任。

B:甲方租用的服务,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中断,乙方对甲方应予以补偿。补偿的方式为延长服务时间,即在甲方服务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中断时间的两倍作为补偿服务时间。补偿服务时间的最小单位为1小时。因甲方责任造成的中断,乙方不承担责任。

7.4如果乙方因测试电路等人为原因中断服务,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中断补偿的办法按7.3条款执行。因甲方提出测试电路要求,以及网络扩容割接引起的线路中断不包含在中断补偿范围内。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未能按本协议第4.1条的规定交纳接入服务预付款,本协议即刻终止。

8.2 (可选描述)在本协议规定的开通时间内,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开通服务,则乙方需在延迟开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该服务月租费的千分之三(每月按三十天计)。违约金在该服务开通后自甲方向乙方交纳的首月月租费内扣除。

8.3甲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租用服务的租费付清,如逾期不交,则每逾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欠付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到乙方收到款项为止。交纳租费逾期超过十天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并追回欠费。

8.4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各项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8.5因甲方原因未达到本协议中甲方所承诺的租用期限,其剩余月份,甲方需按本协议第3.2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通知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本合同列明的地址以邮件或图文传真的方式发送。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应努力减小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电路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第十一条保密

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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