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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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

(完整正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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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

1、船舶进厂修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公安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2、船舶氧气、乙炔瓶必须分开存放, 禁止存放在机舱、人员居住场所, 并远离热源。

3、船舶在港内明火作业, 必须向主管机关申报, 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 或超过作业时限。

4、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 不得在甲板上进行明火作业。

5、船舶在航行中需要明火作业时, 必须进行明火作业登记, 经过船长审批同意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后才可进行。

6、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要进行明火作业时, 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无电焊间或工作间的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7、船员进行明火作业,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 指派看火人员, 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可燃、易爆物(包括上、下、左、右、背面相邻舱室), 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

8、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要进行明火作业时, 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

行。无电焊间或工作间的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9、进入长期封闭或空间狭小的舱室、处所明火作业, 必须经过足够的通风换气, 使作业现场空气达到足以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标准。

10、高部位进行明火作业时, 应事先检查作业部位下部环境, 清除周围可燃物质, 并根据当时风向、风速进行适当围护, 防止火花溅落, 并派人分层看火。

11、明火作业完毕, 作业人员要清理现场。不得留有火种, 并进防火行巡回检查。

12、对明火作业地点有任何怀疑时, 禁止进行明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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