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
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一、国外典型经验做法(一)德国德国是近代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而其全国性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在解决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问题的背景下逐步完善的。
19 世纪,大量德国农民进入城市,成为产业工人。
1855 年,《穷人权利法规》生效,根据该法规,每个地区依据居民人数对贫困居民进行补贴。
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颁布《黄金诏书》,提出工人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时应得到保障,他们有权得到救济,工人保障应由工人自行管理。
由此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883 年,国会通过《疾病保险法》,规定疾病保险费用由雇主负担2/3,雇员负担1/3。
保险金的征收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保险金的再分配与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多少无关,体现了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所得转移,适合农村劳动力收入低的特点。
此外,只要农民工本人参保,其配偶和子女便可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
经过多次调整,目前德国规定,凡月收入低于610 马克的工人,其医疗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担。
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总体上体现了“高收入帮助低收入、社会共济、体现公平”的宗旨。
在养老保险方面,德国实行了包括农民工的全国养老保险制度。
1889 年,德国颁布《残疾和老年养老保险法》,规定所有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农民都必须参加此保险。
此外,在义务性养老保险里,将包含农民工的全部工人纳入工人养老保险范畴。
(二)英国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1601 年,伊丽莎白一世颁布了《济贫法》,对在饥饿线上挣扎的贫民实施救济。
1795 年,伯克郡治安法官制定斯品汗姆兰制度,规定给劳动贫民救助的金额随面包价格浮动,并允许在济贫院外实施救济。
1897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工人赔偿法》,规定在工作危险较大的行业,雇主应对因工伤或丧失工作能力者给予赔偿,随后政府又将该法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农业和其他行业。
1948 年,英国颁布了《国民救助法》,规定无收入或低收入者可领取国民救助金,极大保障了收入低和易失业的农民工的正常生活。
韩国、日本社会保障发展历程中的制度安排与变迁

政 治 意愿 。 即使 在 专 制独裁 的权 威政 府统 治之 迁 通 常需要 集体 行 动 ,制度 因此 可 以视 为 社会
下, 政府 由于需 要用 政绩 换 取政 府 的合 法 性 , 也 运行 必 不可 少 的公共 物 品 ,通 常公 共物 品不 能
不得不满足这一政治诉求来换取民众支持 。韩 由私 人 生产 或供 给 ,私人 交 易市 场不 能 实现 公 国军 政府 长 期 顶 住 民众增 加社 会 福 利 的 压 力 , 共物 品的最优配置 ;另外公共物 品供给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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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 日本社会保障发展历程中的
制度安排与变迁
●郑 佳 陈 龙
Th r n e ns a d Ch n e n S u h Ko e n a a e Ar a g me t n a g s i o t r a a d J p n
i h u s f De eo m e t o o i l S p n f S ca e u iy S se
Z e g Ja & C e o g h n i hn 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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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社会福利体系

世界各国的社会福利体系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了提高民众生活水平和保障人民基本权益而提供的各种福利措施和服务。
不同国家的社会福利体系因其国情、历史和文化差异而各有特色。
本文将对世界各国的社会福利体系进行简要介绍。
一、北欧社会福利模式北欧国家(瑞典、丹麦、挪威、芬兰等)以其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而闻名于世。
北欧社会福利模式的特点是高福利、高税收和广泛的公共服务。
这些国家通常实行全民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全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北欧的福利政策主要注重公平和包容,旨在实现社会公正和人民福祉。
二、欧洲大陆社会保险模式欧洲大陆国家(法国、德国、荷兰等)的社会福利体系主要采取社会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通过劳动者及其雇主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来提供福利服务。
欧洲大陆国家的社会福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福利水平相对较高,但对个人缴费要求也相对较高。
三、英美社会保障模式英美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等)的社会福利体系强调个人责任和市场机制。
这些国家的福利模式相对较为自由,政府在福利领域的干预相对较少。
英美国家重视市场经济和私人保险机制,个人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获得医疗、养老和失业保障等福利。
四、亚洲社会福利模式亚洲国家的社会福利体系因其经济和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多样化。
一些亚洲国家(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秉持“国保”模式,即政府通过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来提供福利。
而另一些亚洲国家(如中国、印度)的社会福利体系仍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通过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提高福利水平。
总结:社会福利体系是一个国家社会进步和民生幸福的重要衡量指标。
不同国家的福利模式各有特色,既反映了国家的发展水平、经济实力和社会需求,也受到了国家政治、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影响。
未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发展的挑战,各国社会福利体系的建设将继续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社保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社保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社保制度是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旨在为公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不同国家的社保制度存在着差异,但也有相似之处。
本文将通过对国际社保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探讨各国社保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一、欧洲社保制度欧洲社保制度以德国、法国、瑞典等国为代表,其特点是政府主导、全民参保、多层次保障。
这些国家实行了全民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广泛,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多个方面。
同时,他们注重社保资金的公平调度和合理使用,确保各项保障措施的可持续性。
在欧洲社保制度中,德国的社保制度被广泛认可。
德国的社保体系由法律和政府机构共同管理,实行了全民参保制度。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多项保障措施覆盖了大部分德国公民。
德国的社保制度注重公平和可持续发展,通过社保基金的合理运作,确保各项保障措施的资金充足和可持续性。
二、亚洲社保制度亚洲社保制度以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为代表,其特点是政府主导、强调个人责任和家庭责任。
这些国家的社保制度注重个人和家庭的自我保障能力,鼓励个人进行商业保险和私人养老金的投保。
同时,政府也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措施,以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亚洲社保制度中,日本的社保制度备受瞩目。
日本实行了全民参保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多个方面。
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社保制度更加注重家庭责任和个人责任,鼓励个人进行商业保险和私人养老金的投保,以提高个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三、北美社保制度北美社保制度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其特点是注重市场化和个人选择。
这些国家的社保制度相对较为灵活,允许个人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选择不同的保障方案。
同时,市场在社保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的社会保障产品和服务。
在北美社保制度中,美国的社保制度是最具代表性的。
美国的社保制度相对较为复杂,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金计划等多个方面。
美国的社保制度注重个人选择和市场竞争,允许个人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障方案,提高了个人的自主权和选择权。
浅析韩国丝绸企业员工社会保险

开始要求增加工资, 要求实行保险, 韩国丝绸工 人的社会保险才开始起步。因此不难看出, 韩国 丝绸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障从 2 世纪 8 年代开始 O O 起步, 至今已经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到目前为止, 韩国丝绸企业的员工己建立了包括医疗、 就业、 养老、 贫困救济等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高 , 险 内容全 面 , 险能 力较 强。 保 保 不仅 有统 一 明确 的指 导思想 , 而且还 保持 了制度 的高效
性。
关 键词 : 国 ; 韩 丝绸 ; 社会 保 险 [ 献标识 码] C 文 [ 文章 编号 ] 6 13 8 ( 0 7 0 — 70 1 7 — 3 9 2 0 ) 3 3 —2
一
、
韩国丝绸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的背景
1社会 背景 .
从韩国的发展简史可以看出,O 2 世纪 8 年 O 代以前的韩国丝绸企业员工, 没有任何社会保 障。朝鲜战争前后, 韩国经济落后、 社会混乱、 民 众穷困, 政府实行“ 先增长后分配” 政策, 民众只 要求温饱, 无社会保障要求 ; 不少官员也认为建 立社会保险会产生“ 病和“ 懒” 福利病” 主张韩国 , 不建立社会保险事业。 到了 2 世纪 8 年代, 0 O 经过 2 O多年的高速增长 韩国成为“ 四小龙” 之一, 人 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 20 美元, 00 民众开始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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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丝 绸
20 0 7年
第 3期
浅 析 韩 国 丝 绸 企 业 员工 社 会 保 险
葛 威
( 东学院 , 宁丹 东 1 8 0 ) 辽 辽 10 1 [ 摘 要] 韩 国丝 绸工 人 的社 会 保 险 虽然 起 步 较 晚 , 总体 上仍 然 较好 , 盖面 很 但 覆
东亚与拉美社会保障政策比较及启示

受保人不缴费 ,使得企业负担沉重,无法提供较高水平的保障,在另一方面也造成保障人 ・ 群的范围只能局限在工薪劳动者中受工伤事故和患有职业病的特定劳动者中间。韩国的社 会福利 支出仅 占国家G P .%② D 的1 4 。澳 门的社会保 障主要以社会福利服务 即服务保障为
主 ,经济援 助 中实物援 助 占主导 地位 。
1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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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财务理论与实践
2 0 年第2 06 辑
方面。
社会救助是针对特定的贫困者、老龄者和其他 因受灾害而需要得到特殊保障的人 群所设计 的一种无需缴费即可以得到政府援助的保障制度。由于历史原因造成 了东亚地 区
存在大量贫困者和年老无助者 ,因此这种制度无疑在东亚地 区是非常必要 的。澳门的社会
征 ,而是 表 现 为一种 共 同的 发展 路径 。
一
、
东亚社会保障政策简介
东亚社会保障模式一般是泛指东亚的日本 、韩国及中国的台湾、香港地区在其经济腾 飞迈向现代化的进程 中,吸收欧美社会保障制度 的某些成分 ,结合本 国或本地区的实际而
建立的区别欧美的、独具特色的社会保障模式。 东亚的社会保障是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缓慢形成的社会福利制度。东亚的社会保障
H c — uK n u k J wo 对韩国和 中国台湾老年人主要收入来源的研究表 明老年人的就业收入和其 子女的资助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主要支柱 ,因此家庭保障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障手段起着不
可 替代 的作 用 。
3 .东亚社会保障的水平较低 ,覆盖面较 小。由于东亚地区的社会保障多是在 向现代
4 .社会救助仍然是东亚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环节。东亚 的社会保障模式在很长时间
里 ,都强调传统社会救助 方式 ,为遭遇孤 、老、残疾和贫困的群体提供最基 本的经济保 障。因此通过社会救助提供最基本的经济保障长期 以来就是东亚社会保障模式的一个重要
社会保障国际比较复习资料

社会保障国际比较复习资料社会保障国际比较一、名词解释1. 受益基准制(规定受益制、确定给付制):它是指社会保障组织先规定对受益人的给付水平,再依照精算原理确定缴费水平的社会保障模式。
2.缴款基准制(规定缴费制、确定缴费制):它是指预先确定缴费水平,再根据基金积累额及其投资收益给付受益人的社会保障模式。
3、现收现付制:是将一定时期(如1年内)所需支付的费用,分配于各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它预先不留出储备金,完全靠当年的收入满足当前的需要。
4、完全积累制:一种以纵向平衡原则为依据,要求在劳动者整个就业或投保期间,或者在一个相当长的计划期间内,采取储蓄方式积累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制度。
5、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两种模式的结合。
在部分积累制情况下,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部分来自于现收现付式的筹资方式,另一部分来自于完全积累式的筹资方式。
6、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
二、简答题1、社会保险型、福利国家型、强制储蓄型、国家保险型模式的特点及代表国家社会保险型模式的特点(1)以劳动者为核心。
即社会保险制度面向劳动者,且主要是工薪劳动者,围绕着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风险设置保险项目。
(2)实行“自助”原则,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负担,且以个人和雇主投保为主,政府在收支不平衡时酌情给予资助。
(3)权利和义务有机结合: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4)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以现收现付为主。
(5)社会成员之间统筹使用,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互助互济原则。
代表国家:德国、美国、日本福利国家型模式的主要特征:(1)累进税制与高税收(2)普遍覆盖与全民共享(3)政府负责与保障全面。
(4)强调公平优于效率。
代表国家:英国、瑞典强制储蓄型模式:称公积金模式、东南亚模式,其目标是以自助型为主,促进经济全面发展。
特点:(1) 强调自我负责,缺乏互济性,不具备再分配和互相调剂功能。
第三讲 社会保障国家类型

“第三支柱”:雇主自愿、多种形式的企业年 金制度。
“第四支柱”:家庭和代际的非正规保障形式。
二、三种社会保障模式比较分析
类国
型
国家 福利
型
自保 公助
型
家
英国 瑞典 丹麦
美国 日本 德国
中央 新加 公积 坡 金型
1、自保公助型(如德国、美国、日本)
强调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三方共付。 权利和义务对等,待遇与缴费挂钩。 只记录个人缴费情况,不建立以给付为目的
的个人帐户。 社保基金筹集现收现付,在受保成员间调剂
使用,体现共担风险的原则。
评价
➢ 自助与公助相结合, ➢ 费率受年龄结构与
促进了劳动者的参 就业比例影响很大,
智利的强制储蓄制度仅涉及养老保险制度,其 功能比较单一。
第二,新加坡要求企业和个人一起供款;而智 利只要求个人供款,企业不需要供款。
第三,新加坡统一由中央公积金局管理与经营; 而智利是民营分散管理,个人帐户基金交给各 个基金管理公司分散管理与经营。
传奇的美国
1.传统观念 作为一个新兴移民国家,美国人崇尚自我
4、牺牲自由与民主换取集权与稳定,但又不同 程度地进行社会改良,以防止过度的两极分化, 保障穷人的最低需要。
社会保障中的国家中心主义:
第一,政府主导 独立的、主动的地位,不太受阶级与利
益集团的影响。 决策者拥有自己的议程,通常超越各种
利益集团的压力而实施新政策。
第二,精英主义
权力及知识精英在社会保障政策制订 的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制度制定与变革 方面的技术专家。
4英国强调市场德国强调合作主义英国自由主义德国威权主义保守4德法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别人口结构不同自由程度不同保守程度不同社会保障结构不同5德国与美国第一德国最初建立社会保险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促进劳资合作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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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本文对韩国实施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发展阶段、主要内容,以及建立符合韩国实际的新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述,作者认为韩国实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采用什么样的模式至关重要,需要认真探讨。
60年代以前,韩国经济落后,社会混乱,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制度。
60年代初,政府把建设福利国家定为国政目标,制订了10多个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
但是,当时实行“先增长后分配”政策,没有重视社会保障,那些法律付诸实施的很少。
当时国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强烈,要先解决温饱问题,只要有活干就满足,一些政府官员和学者甚至认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容易产生“福利病”,在韩国实行为时过早。
当韩国经济持续20多年高速增长,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00美元左右的时候,社会保障问题便提到议事日程上。
80年代中期开始,“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引起广大劳动人民的不满,要求提高工资、增进福利的罢工运动此起彼伏。
政府不得不开始注意社会发展,转向实行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配政策,开始实行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
韩国的福利及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建立起来的。
总的来说,建立的时间较短,可以说是刚刚起步。
韩国提出建立具有韩国特色的韩国式社会保障制度可能要经过较长的发展过程。
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分为社会保险、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服务三部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医疗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
60年代以来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60年代为社会福利,70年代为社会救济,80年代为社会保险阶段。
1、第一阶段(60年代)发动军事政变上台的第三共和国政府把发展经济和建设福利国家定为国政目标,在宪法里明确提出国民的生存权(第30条第一款)和福利国家义务(第二款),并制定了一批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
因此,称这一时期为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大量形成时期”。
然而,政府实际上的消除贫困战略是经济增长通过福利政策保障生存权是长远目标。
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后,经济有了发展,但政府实行“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只顾经济增长而忽视了分配和福利,而且认为靠传统的家族关系和互相帮助比国家的救贫政策更加道德而优越。
60年代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做了努力,但由于国家财政有限和经济发展优先,这一方面的政策停留在救济和抚恤上。
尽管制订了10多个法律,但它是巩固政权的政治需要,付诸实施的很少,实行的只有公务员年金、军人年金等特殊部门的社会保险和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而这些还算不上是社会保险,是雇佣主责任的法定化。
2、第二阶段(70年代)到了70年代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政府拟实行扶贫为主的社会福利政策,制订了社会福利事业法(1970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还设立了国民福利年金特别会计。
但由于1973年的石油危机,国民福利年金制度的实行不得不推迟,后来改为国民年金法,1988年开始实行。
1976年还修改1963年制订的医疗保险法,准备全面实行。
但总统的施行令迟迟不颁布,医疗保险便一直处在试点阶段。
其原因是政府看到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了财政赤字,认为经济发展优先的时期不应该过早的实行医疗保险。
韩国正式提出社会保障是从第三个五年计划(1972——1976)开始的。
但有趣的是第三个五年计划里对社会保障制度却只字未提,而计划开始后的第二年突然制订了国民福利年金法。
其目的不是为了真正实行社会保障制度,而是为了筹集发展重化工业所需要的资金。
3、第三阶段(80年代到现在)实行20年的“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出现了收入分配扭曲、两极分化等许多副作用,要求改变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开发战略,重视社会开发。
因此,1980年10月27日制订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在国民的权利和义务中增加了追求幸福权(第9条)、适当工资请求权(第30条第一款)、社会福利权(第32条第二款)、环境权(第33条)等,而且在经济条款中规定了保护社会上的弱者。
1982年开始的第五个五年计划也改名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而且就社会保障问题制订了有关法律。
但是第五共国的福利政策不是积极的而是消极的,认为实行福利政策的费用是非生产性的。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87年开始出现转机的。
韩国在1986年国际收支转为黑字,社会福利从口号转为实施,落实了全民医疗保险、国民年金、最低工资制等三项措施。
1988年第六共和国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1989年通过地方自治法,地方也要成立议会,把区域福利问题提到日程上;2)以设施收容保护为中心的社会福利事业开始转向以区域福利和在家福利为中心;3)托儿事业有较大发展;4)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增加;5)配备社会福利部门的专职人员。
从而,福利政策从与市场经济原则对立的领域变成了与政治、经济不可分离的领域。
1993年金泳三政府上台后,社会保障方面的重点放在现有制度的落实上,新出台的是雇佣保险,它超出了失业保险范围,包括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改善雇佣结构以及劳动者的能力开发等。
韩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资还少,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社会保障支出所占的比重,1980年0.12%,1985年0.48%,1994年1.0%。
1990年整个社会开发费(包括社会保障、教育、人力开发、卫生、环境、住宅等)的比重也只有4.9%。
二、社会保险结构和体制目前,韩国的社会保险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
从60年代开始,先后颁布了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有:公务员年金法(1962年)、军人年金法(1963年)、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法(1974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国民年金法(1986年)、雇佣保险法(1993年)等。
1、年金保险韩国的年金制度分为两大类,一是以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为对象的年金,一是以一般劳动人民为对象的国民年金。
(1)公务员年金: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遗属。
由总务处(公务员年金管理公团)主管,1989年加入保险者共81万人,受惠者2.12万人,占2.6%。
公务员年金由公务员交纳月报酬的5.5%(工龄超过33年就不再交纳),国库或地方政府负担公务员报酬额的5.5%及灾害补偿负担金。
年金的支出分短期和长期两类共18种,短期包括医疗费、灾害补偿等,长期包括退休金、伤残年金及遗属年金等。
(2)军人年金和军人保险:军人年金适用于现役军人和遗属。
1989年加入者14.2万人,受惠者3.8万人.由国防部(财政局)主管。
现役军人交纳月报酬额的5.5%(军龄超过33年就不再交纳),国库负担军人报酬额的5.5%和灾害补偿负担金。
年金用于退役年金、残废军人年金和遗属年金。
军人保险适用于中士以上军人,保险期为10年。
1人1户头,1户头5万圆(1974年12月),1个户头每月交纳保险费300圆,每月交纳的1/3由国库负担。
由各军兵种参谋长负责主管,保险费入韩国银行援护特别会计保险帐户。
保险期满全额退还,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因病或其他身心障碍而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30%,死亡或因服役而身心受损伤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50%。
(3)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在韩国国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公务员,因此单独设立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由教育部(私立教职员年金管理公团)主管。
教职员交纳月报酬的5.5%,学校交纳教职员报酬额的3.5%,国库支付2%及运营费。
年金支出与公务员一样。
(4)国民年金。
1973年12月颁布过“国民福利年金法”,对老龄、残疾、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者进行保险,但政府未能付诸实施。
1986年制订“国民年金法”,1988年1月开始实行。
国民年金由保健福祉部(国民年金管理公团)主管,适用于18岁至60岁的一般国民。
国民年金加入者分单位加入者、地区加入者和任意加入者。
单位加入者原规定雇佣10人以上的单位,是义务加入,1991年改为5人以上单位,1995年7月开始扩大到农村和渔村,农民和渔民也义务加入。
目前雇佣5人以下的单位和城市自营业者是自愿加入,计划在本世纪内也实行义务加入。
1992年单位年金加入者有500万人、地区年金加入者2.5万人,任意加入者8300人。
韩国的国民年金被视为所得保障制度的核心,在老后所得补偿体系中将起最重要的作用。
韩国的国民年金采用公积金方式,1994年国民年金累积额已达13万亿圆,今后20年仍将继续增加。
目前对这笔基金能不能像国家财政一样使用,有意见分歧。
国民年金的保险费,从1988年开始每5年调整一次,原则上一切费用由加入者负担。
雇佣5人以上单位的保险费由雇主和被雇人各负担一半,而农民和渔民则考虑到其负担能力,由国库支援一部分。
国民年金制度的保险费率(单位:%)所得标准保险费率1988-921993-971998年以后单位加入者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标准所得月额使用者加入者法定退职金55-2.02.02.03.03.03.0任意及任意继续加入者全体加入者所得月额全部本人负担3.06.09.0农渔村地区加入者申报的所得月额全部本人负担1995-992000-20042005年以后3.06.09.0国民年金的支出主要用于老龄年金、残疾人年金、遗属年金及一次性偿还金。
老龄年金为期20年,是从男60岁(女55岁)开始发到死亡的终生年金。
遗属年金和残疾人年金则按老龄年金的一定比率发给,比率取决于加入时间和残疾程度。
韩国的年金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国民年金制度与其他年金制度有差别,公务员等年金制度的补偿支出明显多于国民年金,因为它没有年龄规定,退职就发给。
目前,军人年金已严重赤字,公务员年金也再过10年就会出现年金基金枯竭现象,而国民年金在2040年以前不会出现赤字。
2、产业灾害补偿保险原业只是作为“勤劳基准法”(1953年)的一部分,1963年作为单独的法律颁布“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由劳动部(勤劳福祉公团)主管,保险费不是劳资双方分担,而是由雇主一方负担。
1987年保险费率根据行业的危险程度分为67种,以0.2%至17.9%,平均为16.4%。
开始实行时只适用于矿业和制造业雇佣500人以上企业的8.1万人,1981年扩大到雇佣16人以上的电气煤气业、水道卫生设施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企业,投保人数达345万人,1991年又扩大到雇佣5人以上企业,投保人数达792.3万人,占全国就业人数的30%多。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是在韩国最早普遍适用的社会保险,保险对象是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因产业灾害而发生的工伤、疾病、残废、死亡等进行医疗服务或给予生活补贴(根据不同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或年金)。
1991年保险费支付情况是:医疗费(42.1万件)和病假补贴(35.7万件)为最多,残废金多数是一次性补偿(28.7)万件,少数为年金形式的补偿(260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