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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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城市规划管理
主要内容提要 ★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城市规划管理中的行政行为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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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的组织 ★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 ★城市规划实施的组织 ★参与政府公共决策 ★建设项目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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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的组织 ★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 ★城市规划实施的组织 ★参与政府公共决策 ★建设项目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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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
国家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建 设 部
省、自治区、 直辖市级
住 房 和 建 设 厅
城、镇级


























城乡规划司 城乡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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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
城市规划进行土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管理主要是对各项建设 活动实行审批或许可,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 处等管理工作。通过对各项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管理,保证各 项建设能够符合城市规划的内容和要求,使各项建设对城市 规划实施作出贡献,并限制和杜绝超出经法律程序批准的规 划所确定的内容,保证法定规划得到全面和有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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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与政府公共决策
城市规划部门需要参与制定影响城市建设和发展行为的公共政策。
政府需要运用政策性的手段来动员和组织各类社会建设活 动,从而保证在功能类型、时序安排与空间结构等方面的协 同。 政府公共政策的范围非常广泛,并与城市规划的实施紧密 相关,这些政策的制定应当能够促进和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 实施。
行政公开原则 立法、执行的公开性,被执行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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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 设定权利和设定义务 撤消权利和免除义务 变更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 赋予特定物以某种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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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权利和设定义务 城市规划行政行为中设定权利是指规划行政主体依 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和审批法定规划,或通 过许可管理,赋予相对方某种权利和权能。
所谓权利是指能够从事某种活动或行为的一种能力,如建设 单位根据已批准的规划,在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申请 用地,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所谓权能是指能够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如获得城市规划设 计资格证书后,规划设计单位才有资格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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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行政行为中设定义务是指规划行政主体要 求相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是指对城市规划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或消失,对相对方的权益 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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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管理遵循的法制原则
行政合法原则 依法行政,违法必咎
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决定应符合立法目的,体现正义与公正
行政效率原则 按法定程序,遵守操作规则,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统一原则 行政权、行政法制、行政行为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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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项目协调
除了政府部门政策层面的相互协同之外,政府投资和各政 府部门所承担的各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可以保证 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相关内容得以实现,而且能够带动和影响 私人部门的投资开发行为,推进地区整体的开发。 在各类城市开发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项设施配 置的时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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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规划实施的组织
政府是组织城市规划实施的主体。 政府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和能力,针对城市面临的实际 问题,确定城市规划实施的原则和具体行动步骤,推进城市 规划的实施。对于城市、镇及乡、村庄规划实施组织。 在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的指导下,根据实施组织工作的 开展还涉及确定城市建设开展的时序、规模和布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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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权利和免除义务
撤消权利是指,行政行为主体依法撤销或剥夺相对方既得 或已设定的法律上的权能和权利。如吊销规划许可证,吊销规 划设计资格证书,责令停工等,都是对权利的撤消或剥夺。
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除相对人所负有的作为或不作 为的义务。免除作为义务称“免除”,免除不作为义务称“许 可”。前者如免除某些规划管理的规费,后者如允许某项建设 或规划条件变更。行政许可证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免除不作为义 务的范畴,对于城市规划而言,在没有获得规划批准以前不得 擅自建设,这是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建设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 行。而获得规划许可证则是获得了免除不作为的义务,可依法 进行建设活动。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有大量涉及设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在办 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即是要求 建设方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则是 规定了土地的一定使用方式和不可使用的方式,如确定一块土 地为公共绿地的用途即为禁止这块土地的其他的使用方式;对 违法建设工程的处罚则可以是设定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并可 设定交纳罚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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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规划编制的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赋予地方各级政府编 制不同级别城乡规划的权利,而具体的规划编制组织工作 则是由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来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我 国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 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建设项目管理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决定性的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就不得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也不得进行规划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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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必须坚持的几点:
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必须执行,不能擅自改变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配套,不能欠缺 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必须保护,不能破坏 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必须重视,不能掉以轻心 城市社会公益设施必须保障,不能削弱 城市个性特色必须注意保持,不能忽视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必须管住,不能放任
§22.2 城市规划管理中的行政行为
一、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的特征 是规划行政主体的行为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规划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代表国家行使 规划行政管理职权的当事人。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或个人所实施的行为,视同委 托行政机关的行为。
是规划行政主体对城市规划进行管理的行为
并非城市规划部门实施的所有行为都是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了维持自身机 构的正常运转,还要实施很多民事行为和内部管理行为,这些都不是行政行为。只 有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行为,才称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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