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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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厨余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和AA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厨余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及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厨余垃圾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置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四条【工作原则】厨余垃圾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统一收运、集中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厨余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协调,推行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处理收费】厨余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厨余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厨余垃圾处理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体系,具体方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厨余垃圾的日常监管,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加强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的调查工作。

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厨余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负责废弃油脂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肉类加工等企业无害化处置废弃物,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服务等单位厨余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将厨余垃圾的处置情况与餐饮单位的等级评定相结合。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厨余垃圾产生、处置单位违法排污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活动中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牌无证从事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的车辆,依法打击厨余垃圾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教体、文旅等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做好厨余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厨余垃圾产生者厨余垃圾定点投放和收集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八条【服务许可】从事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任何企业和个人,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九条【服务协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厨余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并依法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可以选择与取得厨余垃圾收运服务许可的

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明确厨余垃圾收运时间、地点、频次等内容。

第十条【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市民科学消费,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十一条【行业自律】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规范行业内厨余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行为,按规定将厨余垃圾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指导、督促餐饮企业做好厨余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引导餐饮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

第十二条【倡导鼓励】倡导通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量。

鼓励和支持厨余垃圾处置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厨余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农业生产、造林绿化等活动中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

第十三条【厨余垃圾产生单位义务规范】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厨余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厕所等,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二)与取得经营许可的厨余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及时交由有资质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将厨余垃圾交由未取得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或者交由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三)厨余垃圾应当分类存放、密闭储存,不得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

(四)厨余垃圾应投入专用存放容器内,并保持容器功能完好、标识醒目、正常使用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厨余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六)设置符合标准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并在餐饮设施、餐具清洗池安装油、渣处理及过滤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七)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

(八)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九)按规定标准及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十)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义务规范】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厨余垃圾产生者提供标识统一、标准规范的厨余垃圾专用存放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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