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自2012 年起国家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规范资金管理,发挥激励作用,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参评范围

第四条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已如期注册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且不属于第五条所列人员)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属于以下几种情况的研究生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1.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2.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3.参加非法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研究生;

4.违规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研究生。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风端正,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必要申请条件:

1.在学年鉴定的基础上,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侯镜如奖学金、优秀学术论文奖的任何一项;

2.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德育考核为优秀;

3.在读期间必修课程成绩优良以上;

4.通过研究生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5.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具有突出的科研创新能力,在读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以第一作者在SCI、EI、SSCI、CSSCI、AHCI收录期刊上

发表学术论文且作者第一单位为河南大学;

②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实用新型专利且作者第一单位为河南大学;

③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活动,获得优秀奖以上者;参加省级上述竞赛性活动,获得三等奖以上者;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6.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且作者第一单位为河南大学;

②参加省级以上各种竞赛活动并获得奖励;

③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

7.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第二次申请国家奖学金,第一次申报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章评审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及评审方案,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安排有关部门按时上报、妥善留存保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副校长任组长,学校主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党委副书记

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政办、纪委、科研处(社科处)、财务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十一条各培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与科研办公室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应覆盖本单位各学位点,委员会全体成员名单应于各单位开展评审工作前在本单位公布,并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当年指标总数,制定我校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竞争择优、集体决策”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评

审工作,下达各培养单位推荐名额。

第十六条各培养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评审要求,严格执行标准,认真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向本人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人在读期间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及相关支撑材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推荐意见一栏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八条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研究成果和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及预期成果四个方面进行认真审核评定。

审核评定合格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参评者由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依照学校公布的推荐名额数量,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推荐,得票过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者(含半数)可确定为单位初评推荐人选。

各培养单位评审条件、名额分配、投票情况应在评审委员会内部公开。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和各单位研究生教育与科研办公室日常德育考核意见。

各培养单位初评推荐人选名单确定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申请者可向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