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教学设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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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教学设计

一.设计理念: 以人为本,贴近生活,立足学生的生活经验,在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的同时,更注重对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引导,使其,为提高学生公民素质和实现终身发展奠定思想政治素质基础.

二.教材分析:根据<<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结合正反两方面的案例,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教材地位和作用:本框是第五单元<<家庭与婚姻>>的最后一框,本框是围绕婚姻这一部分讲的,让学生明确婚姻关系的确立,就意味着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从而培养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最后达到完美实现本单元的教学目的.

2.教材结构:本框分两目: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脉络清晰,但内容过于枯燥干瘪,要让课堂生动精彩难度较大.

3.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

能力目标:加强收集案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提高运用法律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能力.

情感目标:培养平等公平意识,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三.教学重难点:

1.教学难点: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依据:夫妻财产处理得当与否关系到家庭的和睦

2.教学难点: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3.依据:夫妻财产关系有不同的类型,且不同的类型处理方法不同.在此问题上学生存在着认识误区:夫妻财产人各一半.

四.学情说教法说学法

学情:高二的学生已经有了一定的收集和分析资料的能力归纳和总结能力,对家庭婚姻关系从情感角度有较强的分析能力,但从法律来看夫妻关系还是很朦胧模糊的,需要老师加以引导.

教法:情感体验法目标教学法案例分析法讨论法

学法:体验感知发现问题讨论分析归纳总结

五.教学过程:

(一)激趣导入:课前让学生欣赏与家有关的歌曲,让学生从情感上体验家的温暖和家庭关系的和睦,老师引入:一个和睦的家是需要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包括夫妻间的关系,接着就点题. (二)新授:

自主学习

要求学生按照教师出示的学习目标读教材整体,感知教材,教师随即检测自学效果

共同探究知识

1.夫妻关系的核心及类型

教师提问--------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2)夫妻关系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1)教材案例(一)分析探究引出人身关系学习:

含义: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体现:

首先,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在夫妻关系中,姓名权是人格独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对方的标志。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其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夫妻人身权是公民人身权在婚姻法中的直接体现,也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再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是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落实到每一个家庭的要求。

(2) 齐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3-16条引导学生巩固知识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1)教师提问---学生回答------检测读书效果

含义: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财产的内容: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

婚姻法还规定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互相扶养的义务。

(2)教师友情提示: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与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

首先,结婚了,财产关系随之产生;离婚了,财产关系到此为止。

其次,财产关系处理得当,小家庭可能风平浪静;处理不当,二人世界难免会起波澜,甚至硝烟弥漫。所以,对自己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心中有数,双方协商一致,是避免家庭不睦的好办法。

(3)结合案例分析引导学习<<夫妻间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

提问:夫妻间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具体是什么?----------回答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

含义: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具有只归一方情形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

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夫妻约定财产:

首先,随着个人财产范围的扩大、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再婚现象的增多,以及涉外婚姻的增多,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可以采取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决定夫妻财产的归属。

其次,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即如果夫妻有了约定,就可以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第四,婚姻法还规定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案例二分析:

王女士与李某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恶化。20XX年7月,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与李某解除婚烟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要求分割王女士于今年5月取得的因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款十万余元。那么,这十万余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能分否?

学生讨论--------------教师总结

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属夫妻一方特有财产,不应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因医疗事故而获得的赔偿费是医疗机构对她身体受到伤害而给予的经济补偿,也是对她未来生活的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故这笔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医疗事故赔偿款应属王女士的个人财产,李某无权要求分割。

创设情景-------------学生辩论:“离婚分一半” 观点对否?

学生辩论---------教师点评

【名师点评】夫妻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

①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具有只归一方情形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②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③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可以采取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决定夫妻财产的归属。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即如果夫妻有了约定,就可以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所以说“离婚分一半”的说法只是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这个问题上有一定道理。

【案例3】分析探究:

原告杨某与被告毛某系夫妻关系。20XX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在家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期间,被告猛然推搡原告,把原告推倒,其身体右侧撞在小凳上,致原告右臂骨折。原告住院36天治疗,由其妹妹护理,出院后经鉴定构成伤残。原告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要求被告毛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经查,原、被告未书面约定财产归属,被告无自己独立的个人财产,只有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夫妻关系,没有书面约定夫妻个人和共同财产的归属,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分组讨论----------观看法院判决-------------咨询在线律师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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