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套表}某市地区建筑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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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套表}某市地区建筑工程定额

计价程序表

广州市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

(2003年7月1日执行)

附注:

1.赶工措施费按规定,如有发生时可按《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3)》第605页13.0.4计算。

2.建筑企业管理费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详见穗建造价[2004]12号文),但在2004年1月1日前的工程,其建筑企业管理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乘以0.20%计取。

3.工程排污费中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已在水费价差中收取;如有发生钻孔桩、连续墙等泥浆淤塞下水道的清疏费用时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乘以0.29%计算。。

4.预算包干费一般包括的内容是:施工雨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0米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料费;工程成品保护费;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础埋深2米以内挖土的塌方;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不包括地下室和特殊工程)等。

附表四

广州地区装饰装修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

(2003年7月1日执行)

附注:

1.本计费表只适用于单独承包的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

2.赶工措施费按规定,如有发生时可按《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3)》第665页15.0.4条计算。

3.建筑企业管理费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详见穗建造价[2004]12号文),但在2004年1月1日前的工程,其建筑企业管理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乘以0.20%计取。

4.工程排污费中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已在水费价差中收取。

5.预算包干费一般包括的内容是:施工雨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0米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料费;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不包括地下室和特殊工程)等。

附表五

广州地区安装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

(2003年7月1日执行)

附注:

1.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包括系统调试费、工程超高增加费、高层建筑增加费、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在有害健康环境施工增加费等。

2.措施项目费包括脚手搭拆费、金属抱杆台次使用费、焦炉钢结构施工大棚拆旧费、焦炉烘炉热态工程费、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赶工措施费、总包服务费、预算包干费其他费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3.工程排污费中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已在辅材系数中收取。

4.其它项目费是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项计算。工程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或按实计算。

5.建筑企业管理费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详见穗建造价[2004]12号文),但在2004年1月1日前的工程,其建筑企业管理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乘

以0.20%计取

6.预算包干费一般包括的内容是:施工雨水、污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工程用水加压措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工程成品的保护;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日间照明施增加费;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及垃圾外运;甲乙双方商定的超出施工图一定范围外或一定金额内的小修改工程等。

附表六

广州地区市政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

(2003年7月1日执行)

1.建筑企业管理费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详见穗建造价[2004]12号文),但在2004年1月1日前的工程,其建筑企业管理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乘以0.20%计取

2.工程排污费中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已在水费价差中收取;如有发生钻孔桩、连续墙等泥浆淤塞下水道的清疏费用时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乘以0.29%计算。。

3.文明施工措施费,是综合考虑了施工现场硬地施工、洗车台、洗车用水、厨、厕贴瓷片等。此项费用如有发生时才能计收。根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在施工中如采用文明施工围栏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如按市建委《关于规范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围蔽设施的标准》规定,设置弧形彩色压型钢板围蔽时,按每米60.00元计算。

(2)如采用活动钢扩栏密扣围蔽时,按每米8.50元计算。

(3)如采用警示锥筒围蔽护栏时,按每米5.80元计算。

(4)如采用其它形式围蔽时,由甲、乙双方自行商定费用。

4.维持交通增加费是考虑在主干道施工时,不影响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计收的费用。如在内街、主干道的人行道、慢车道地段,该项费率应按1.20%计算;郊区支线应按2.40%计算;在小区内施工时不能计算。

5.预算包干费按市政各专业的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约定。一般应根据实际施工条件、环境和包干的范围(内容),并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附表七

广州地区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

(2003年7月1日执行)

附注:

1.建筑企业管理费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详见穗建造价[2004]12号文),但在2004年1月1日前的工程,其建筑企业管理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乘以0.20%计取

2.工程排污费中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已在水费价差中收取;如有发生钻孔桩、连续墙等泥浆淤塞下水道的清疏费用时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三项之和乘以0.29%计算。。

3.文明施工措施费,是综合考虑了施工现场硬地施工、洗车台、洗车用水、厨、厕贴瓷片等。此项费用如有发生时才能计收。绿化工程不能计收此项费用。绿化工程如发生文明施工设施费时,应根据

实际使用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1)如按市建委《关于规范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围蔽设施的标准》规定,设置弧形彩色压型钢板围蔽时,按每米60.00元计算。

(2)如采用活动钢扩栏密扣围蔽时,按每米8.50元计算。

(3)如采用警示锥筒围蔽护栏时,按每米5.80元计算。

(4)如采用其它形式围蔽时,由甲、乙双方自行商定费用。

以上围蔽费用均列入其它项目费计算。

4、预算包干费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包干的内容及费率,内容一般包括:施工雨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0米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施工材料堆放场的整理;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料费;工程成品保护费;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础埋深2米以内挖土的塌方;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不包括地下室和特殊工程)等。

潮州市

潮州市建筑工程(定额计价)计价程序表

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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