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对比
社会保险法新旧对比

社会保险法新旧对比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法也得到了不断的更新和完善。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它的修订对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新旧社会保险法进行对比,分析其变化和意义。
首先,新版社会保险法明确了个人缴费年限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关系。
根据新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应该缴纳满15年社保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标准,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其次,新版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明确。
新版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应该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明确了工伤赔偿标准。
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更好地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减少了企业的风险,同时也为职工提供了更多的安全保障。
再次,新版社会保险法加大了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
新版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欺诈骗保行为,将会进行惩罚。
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加强了对社保体系的监管,减少了社保基金的浪费,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依法参保,避免受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新版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新版社会保险法的变化,一方面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升级和发展。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解读.doc

2019年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解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解读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该办法将从6月1日起施行。
以下对该办法的新修订的重点条款作一简要介绍:1.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2.关于工伤康复问题新增两条规定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新办法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新办法第二十四条)3.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且其作出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4.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的计算依据、计算标准有重大调整。
根据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新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旧办法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不同等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不同标准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新办法中,针对不同的伤残等级,明确规定了不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两金的数额仅与伤残等级有关,与当地人口预期寿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均不再发生关联。
《工伤保险条例》系统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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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条例
新条例
旧《条例》 第三十四条、
新《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 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 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 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 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 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 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 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 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 资;
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 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
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
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 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
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 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
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9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一款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 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 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 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确定。
工伤保险基金逐 步实行省级统筹。
10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 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 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 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伤保险待遇、劳动能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 力鉴定以及法律、法 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 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 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如何适用?

昆 山市 法 院 于 2 1 0 0年 1 2月 2 1日受理 该 案 后 , 2 1 于 0 0年 1 用 法律 正 确 , 法 应 予维 持 。 2 依
月2 2日向 昆 山人 社 局 送 达 了起 诉 状 副 本 及 应 诉 通 知 书 。 法 组 成 依 合议庭 , 2 1 于 0 1年 1月 5日公 开 开 庭 审 理 了 本 案 。 害 者 朱 雪全 是 模 具 厂 的 员 工 ,0 0年 3月 2 21 7日 在 下 班 途 中 发 生
模 具 厂 诉称 ,0 0年 3月 2 21 7日 , 雪 全 在 回 家 的 路 上 发 生 交 具 厂 认 为 朱 雪 全 在 交通 事故 中 负 主 要 责 任 , 照 2 1 朱 按 0 0年 1 2月 2 0
通事故造成死亡不能认定 为工伤 。原告是个体 工商户 , 与朱雪全是 日修 订 后 的《 伤 保 险 条 例 》 不 能 认 定 为工 伤 。 法 院 认 为 , 订 后 工 , 修
劳 动 保 障 世 界
路上与迎面而来的一辆二轮摩托 车发 生碰撞 . 造成朱雪全和摩托
车驾驶员严锋倒地受伤 , 后朱 雪全经送第一人 民医院抢 救无效于
次 日死 亡 。
朱雪全本来有一个和睦的四 1之家 , 雪全和 妻子 朱林妹相 3 : 朱 敬如宾 , 双方育有女儿 朱建珍 , 儿子朱建 良。现在朱雪全不幸去
21 0 0年 1 2月 2 O日, 国务 院修订《 工伤保 险条例》 经网络 、 , 电
视和报 刊很快就 传播 开来。1 2月 2 1日 , 模具 厂发 现修 订后 的《 工 原 判 。 伤保险条例》 第十 四条第( 项规定 , 六) 只有 “ 在上下班途 中 , 受到非 本 人 主 要 责任 的 交通 事故 或 者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 运 轮 渡 、 车 事 故 客 火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教材)

一、原《工伤保险条例》存在的问题
1、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变迁 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我国的工伤保险
制度最早始于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 次政务会议通过《劳动保险条例》,自一九五一年三月 一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 工伤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 原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10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 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988年美国泛美航空公司103航班发生的洛克比空难, 2002年利比亚政府决定向遇难的270名死者家属人均支付 1000万美元。
2002年英国铁路公司发生列车出轨事故,向每位遇难 者家属支付170万英镑(折合260万美元,2200万元)。
胜利高培党校-机械教研室
④ 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可靠性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 用人单位支付: ——五~六级伤残者的伤残津贴及津贴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差额 ; ——七~十级伤残的,若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 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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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提高了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将工伤死亡一次性 补助金标准,从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提高到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新旧条例对比

灵 从 青 山 公 司 下 班 途 中被 一 辆 白
色轿 车撞 伤 ,肇 事车 辆逃逸 ,后 经 医 院抢 救 5 4天后 死 亡 ,要 求 认 定 为 工 伤 ,并 提 交 了 工 伤 认 定 申请
伤认 定 ,因为 张浩 荣工 伤 认定 申请
表上没有其本人 签名或本 人的手 印 , 而是他人 冒充 签名 ; 出工伤认定 , 作 却未 向法 院提 供 工 伤 认 定 申请 表 , 法 院不应 认定 这 一事 实 ; 张浩 荣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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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I 。 。I 。 。
上 下 班途 中工伤 认定 新 旧条例 对 比
。 杨维松 圊 赵顺清
国务 院 21 0 0年 1 2月
伤 认 字 fO OO 1 号 工 伤 2 L)2 1
8日对 实 行 了 6年 的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进 行 修 改 ,
定 ,在上下 班途 中 ,受 到机 动车 事
镇 江新 区鑫 恺服装 厂单 位职 工 ,具
体 从事 门卫工 作。20 年 1 2 09 月 5
日1 8时 4 3分 , 张 浩 荣 吃 过 晚 饭
(000 1 2 1)2 1号 《 工伤 认 定决 定 书 》 ,
认定 张浩 荣 因工负 伤 。鑫恺 服 装厂
服 ,遂 向镇 江 市润州 区法 院提 起行
镇 江市 人力 资源 和社会保 障局 申请
工 伤 认 定 。2 1 0 0年 3月 1 2日,镇
政 诉讼 ,请 求 法 院依 法撤 销镇 江市 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 障局所 作 的镇工
W 啊 。lI圃 oI 。 lll I 。 ii ji
上班途 中遭遇车祸 法院判决认定 工伤合法
新旧工伤条例、社保法重点、难点解释
新旧工伤条例、社保法重点、难点解释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无过错原则旧工伤认定范围旧工伤条例的范围:(一)应当认定工伤的: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新工伤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为工伤的范围(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哪些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关于新、旧工伤的差异及注意事项
关于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差异情况说明公司:《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并结合公司实际说明如下。
一、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差异1、扩大工伤保险适用企业范围2、新条例工伤认定范围的调整(1)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
维持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算工伤的现行规定,并增加: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2)不认定为工伤情况的进行调整。
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3、提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一至四级增加3个月基本工资,五至六级增加2个月,七至十级为增加1个月。
4、新条例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扩大。
(1)住院补助本地:每人每天15元;外地: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火车硬卧费用标准支付,途中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等待住院及住院期间补助为每天15元。
企业不得低于此标准。
(2)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五到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在支付。
二、注意事项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力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工伤保险费,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到3倍的罚款。
2、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新标准实施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工资的20倍,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工亡家属有父母、子女者,单位负责供养子女直到18岁,父母死亡为止。
3、尽可能少用或不用返聘人员公司无法给返聘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如发生工伤事故,所有费用由公司全额承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聚焦《工伤保险条例》新变化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决定对比(2019年7月1日施行)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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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 一、关于总则 关于适用范围 新法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单位范围 新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旧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关于工伤保险基金 1.变更了负责工伤保险费率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制定单位 新法第8条第2款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旧法第8条第2款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变更了负责工伤保险费率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变更单位 新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旧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3.增加了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方式 新法增加了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旧法没有相关规定 新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4.扩大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新法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旧法则是由直辖市和社区的市统筹,以及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新法第11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旧法第11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5.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范围 新法第12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旧法第12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三、关于工伤认定 1.扩大了工伤的范围 新法的将上下班途中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伤害增列入工伤,旧法仅限于机动车事故 新法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旧法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修改了不认为是工伤的范围 新法删掉了违反治安管理和增加了吸毒的情形 新法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旧法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 对工伤认定的决定的期限增加新的规定 新法增加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应该15天内作出认定的规定,也增加了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规定
新法第20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旧法第20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1. 增加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的规定 新法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明确规定为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旧《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
新法第29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工伤保险待遇 1.变更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的支付主体
新法规定的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旧法规定由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新法第30条第4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旧法第29条第4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 增加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停止支付的规定 新法第31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3. 提高了一至四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新法规定一、二、三、四级支付27、25、23、21个月本人工资,旧法分别为24、22、20、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新法第35条第1款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旧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4. 提高了五至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新法规定五、六级支付18、16个月的本人工资,旧法分别为16、14个月的本人工资 新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旧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5. 提高了七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新法规定7、8、9、10级分别支付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旧法分别为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新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旧法第35条第1款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6. 变更了五至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主体 新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旧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新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旧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旧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新法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旧法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新法第39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旧法第37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8. 扩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 新法删除了“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旧法规定了“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9. 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享受优先受偿地位 新法规定破产清算是依法拨付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旧法规定了要优先拨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