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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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三全文

合同法解释三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维护合同行为的法律秩序,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的内容,合法、公平地进行。

合同的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行为应当基于

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得违背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愿。合同的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各方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时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合同的诚实原则是指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得采取欺诈、误导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合同的信用原则是指各方应当信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遵循合法、公正的交易规则。

第三条当事人要订立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内容和约定

标准,建立健全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依法确定其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除外。法律未规定效力的合同,应当根据各方实际意思确定。

第五条合同的效力不受当事人的人身因素影响,不得以

当事人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等人身因素作为削弱其效力的理由。

第六条经济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禁止以合同化方式进行的行为,不得通过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侵犯合同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合同的订立,应当依法符合自愿、平等、诚实、

信用原则。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标的、数量、

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未明确的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交易习惯等,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可能实现的、确定的

或者可以确定的。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品、金钱、权利、劳务、技术或者其他财产性和非财产性的利益。

第十一条合同标的涉及知识产权等专有权益的,应当依

法确立知识产权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并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不适用的情况,可以采用民事电子合同的形式。民事电子合同应当遵守电子签名、可靠存储、可追溯、可度量等原则。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说明因素合理,价格公正,价格涉及物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质、规格、包装、交付时间等因素,以及市场情况、竞争状况、经济环境等因素。

第十四条当事人间因不公正、欺诈、压低价格等违反自

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履行合

同义务。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交易习惯无法确定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解决。

第十六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应当根据违约情形,具体情况和损失大小等因素进行定性、定量。

第十七条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履行;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定期间内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当事人之间因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

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协商解决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安全、环保、国家产业政策、公共利益和社会诚信等方面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通过合同的签订,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

责任。合同一旦签订,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义务,不得以各种理由推卸、拖延或者违背合同约定。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变

更后的新期限内和解决争议的期限内等情形下,变更合同,但

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根据原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变更情形,提出合法、合理和诚实信用的要求,并由双方共同确认。

当事人未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变更无效。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变更条件若是增加方便债

务人的履行义务,应当依据约定执行。是降低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应当视同为解除合同并依据解除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原因发生争议,可以自行

协商或者选择争议解决机构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选择争议解决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应当依据约定

处理。约定不明确或者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应当根据法律和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履行解除合同

后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民事电子合同

第二十七条民事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除等,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归类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民事电子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电子数据形式;

(二)当事人应当使用符合我国有关标准规定的加密技

术和认证技术保障信息安全;

(三)具有独立的标识和可追溯、可读取、可存储以及

不断更新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民事电子合同的签署、履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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