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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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8]10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7

【实施日期】2008.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08〕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实施农业标准化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将农业标准化纳入“三农”工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和整体工作之中,列入

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区政府已建立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要完善成员单位职能、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加强与农业产业化领导机构的工作联动;还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组织协调,发挥应有作用。在全市形成上下对应、工作对口的农业标准化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专业技术组织。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实际,在建立市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上,抓紧分别建立市农业、林业和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宁波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要求筹建,归口管理各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标准的培训、贯彻与实施等工作,为提升农业产业标准化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建立健全专家组织。市农业标准化专家组在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专家组基础上加以完善,负责农业标准科研与制订、标准推广与实施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及相关项目的考核验收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指导工作。

二、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坚持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有效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农业地方标准(规范)和企业标准与国家(行业)标准相配套、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相接轨、从“田头到餐桌”的农业和农产品标准体系。使生产经营每个环节都有标准可依、有规范可循,提高我市农业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权威性和适用性。按照《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申报和批准一批市农业地方标准(规范)制修订项目,项目计划下达后完成时间为3个月,市农业地方标准(规范)复审周期一般为3年。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院校与科研检测机构、标准化技术组织积极参与国家相关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与活动,主持和参与国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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