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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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百集团) 是我国中西部地区连锁规模最大、商业网点最多的大型现代化商业上市公司。集团本着服务为民的宗旨,积极探索连锁经营,大力创新业态模式,构建了一流的物流配送体系,打造了完善的商业服务功能,充分满足不同区域和层面消费群体的需求。集团旗下中百仓储、中百超市、中百百货等商业品牌日益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其商业网点达到830余家,以丰富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为消费者创造全新的购物体验根据全国连锁经营排序,集团连续10年进入全国连锁经营30强,连锁网点数量和经济效益连续10年位居湖北商业上市公司前列。

2筹划分析

2.1企业面临的税务问题及分析

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是尽量减轻税收负担,而政府税收征收目标则是应收尽收,形成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税收博弈,但博弈的主动权掌握在政府手中,一旦立法者修改税法、完善税制,纳税筹划方案会因此而失去价值,如果不及时进行应变调整,企业难免遭受损失。目前我国正处于新一轮税制改革中,税收政策变动比较频繁,给纳税筹划带来了不确定性。向偷逃税转化是导致纳税筹划政策风险的另一诱因。在纳税筹划时,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需要对经营活动变通或在会计政策上进行选择,以满足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如果把握不当,可能将纳税筹划演变为偷逃税。

集团拥有全资企业、控股企业13家,资产总额57亿元。前3名股东持股情况: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10.17%股份;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7.10%;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4.92%。

公司采用以下核算体系:经营上:推进采购模式创新,不断增强自营能力;进一步加大生鲜经营力度,增强单店核心竞争力;突出商品经营定位,强化品类和单品经营管理。管理上: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强化规范管理;强化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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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成本控制,深挖创效潜力;加强人力资源战略培训规划,突破人才瓶颈制约;以业绩考核为基础,不断完善激励考核机制。

2.2筹划目标

2012年,世界经济环境依然错综复杂,国内经济处于转换经济增长格局时期,在"调结构、转方式"为主线的引导下,明年经济还将延续调整态势。为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减轻企业的税负,做到合理节税和避税显得十分重要。

2.3筹划环境

2011年,国内物价上涨压力加大、国际经济持续动荡,我国将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经济增长由政策刺激向自主增长有序转变,全年经济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实现了“十二五”时期经济发展良好开局。

有关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12万亿元,同比增长17.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6%。湖北省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7,927.76亿元,同比增长18%。

2012年,世界经济环境依然错综复杂,国内经济处于转换经济增长格局时期,在"调结构、转方式"为主线的引导下,明年经济还将延续调整态势。

3采购环节增值税的具体筹划

2011年9月,中百商场购进一批价值20万元的日用商品,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商品运输费用5000元;10月份蔬菜水果作物大丰收,中百商场购进一批新上市的新鲜蔬果,价值50000元。

应缴增值税计算:

1.中百商场应缴纳增值税:200000*17%=34000 元

2.运费抵扣进项税额: 5000/(1+7%) * 7%=327.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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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进蔬果应缴增值税:50000*17%=8500 元

其中新鲜蔬果可以直接从农户手中购买,购买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

扣进项税额,即50000*13%=6500 元

中百商场采购环节应缴纳增值税为:34000+327.10+6500= 40827.1元

4销售环节的具体筹划

4.1商业折扣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

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4.2买赠销售方式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

为定义为视同销售行为的一种,应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实际中,为保证让利顾客,商场赠送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该税应由

商场承担。

4.3返现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企业返现销售方式下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与赠送商品时的处

理相同,返券销售与返现销售无论是哪种方法,都应当视为一种销售折扣折让

行为,应抵减销售收入。

案例分析

中百超市的护肤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中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采用以

下四种方案。方案一:将商品以七折销售;方案二:凡是购满100元者,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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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赠价值30元的商品(该商品的成本为18元);方案三:凡是购满1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元。那么对企业来说,同样是用70元人民币与原价100元的商品之间的交换,选择哪种方式最有利呢(所有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不考虑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及其他费用,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方案一:相当于商业折扣销售

增值税=70÷(1+17%)×17%-60÷(1+17%)×17%=1.45(元)

应纳税所得额=70÷(1+17%)-60÷(1+17%)=8.55(元)

所得税=8.55×25%=2.14(元)

应纳税合计=1.45+2.14=3.59(元)

税后利润额=70÷(1+17%)-60÷(1+17%)–2.14=6.41(元)

方案二:买赠销售方式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

×17%=5.81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

应交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81+1.74=7.55(元)

代扣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商场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30÷(1-20%)×20%=7.5(元)

企业所得税:赠送商品的成本属于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赠送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0÷(1+17%)-60÷(1+17%)=34.19(元)

所得税=34.19×25%=8.55(元)

应纳税合计=7.55+7.5+8.55=23.6(元)

税后利润额=(100-60)÷(1+17%)-18÷(1+17%)–7.5–

8.55=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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