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补缴标准的通知(江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补缴标准的通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补缴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人员,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规定的条件,对不足实际缴费年限或最低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缴,除按《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补缴之外,经本人同意可增加选择按照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标准补缴,但补缴金额不再记入个人帐户全部记入统筹基金。

二、参保职工无论选择何种补缴方式,补缴时的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仍统一为17241元,暂不作变动。

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医疗保险费补偿标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