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综述(1)论文_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综述(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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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界围绕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贯彻实施、“逐步推进司法改革”等重大热点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为理清研究思路,明确争论焦点和重点,推进刑事诉讼法学学科建设,试对当前争论的有关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独立、证据立法、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沉默权等的学术观点进行梳理、综述。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学术研究;热点问题;综述
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与整个国家的政治形势与发展状况是紧密相关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大约有五年时间,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基本上是围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的,各方面的同志提出了各式各样的意见,开展了激烈的争鸣;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学理研究转向了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研究。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的基本方略,并提出了“逐步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这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环境和更加宽阔的思路。此后,刑事诉讼法学界即对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展开了研究。近几年来,本学科研究的热点问题主要有:
一、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我国过去往往只强调诉讼程序的形式或工具作用这一面,而忽视其独立价值。在“依法治国”被确立为治国方略后,如何看待程序法的价值,遂成为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多数同志认为,程序法具有双重价值。程序法的首要价值是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体现出程序法的工具作用,或称“外在价值”;同时,程序法还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或称“内在价值”,即保证程序正义和诉讼公正。
程序法的工具价值表现在:通过明确授权实施实体法的专门机关及其分工,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和诉讼制度,以保证专门机关权力行使与权力制约相统一;规定运用证据的准则,规定一系列前后衔接的诉讼阶段,以保证实体法的及时、正确实施。
程序法的独立价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程序法规定的程序保障体制,强调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体现了公正、民主和法制观念;2.程序法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实体法的不足,并通过由司法机关审理具体案件不断丰富、补充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创制实体法;3.程序法规定的民主、公正程序使得判决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尊重,也易为当事人从心理和行为上予以接受;4.程序法在特定情形下限制了实体法的实施,譬如: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不能有主次、轻重之分。程序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同时绝不能忽视其自身的独立价值。当前,我们应当重点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但也不能矫枉过正。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程序法的双重价值——工具价值和程序正义价值应当是各自独立的。程序正义价值应独立于工具价值而存在,程序正义不应居于工具价值之下,甚至程序正义价
值比工具价值还要重要。
总之,上述两种观点都是强调重视诉讼法独立于实体法之外的程序正义价值,都强调了应当改变目前“重实体、轻
程序”的现状。这对认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强化司法实践中遵守程序法的意识,实现司法公正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关于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是近几年来讨论的热点问题。主要就为什么要改、怎么改和改什么三个方面进行了热烈探讨。
(一)为什么要进行司法改革?之所以要对司法进行改革,是因为司法在体制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健全和不完善的地方,可概括为六个方面,即:体制不顺、队伍不精、作风不正、执法不严、监督不灵和裁判不公。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消除以上不健全和不完善的地方。
(二)司法改革的方法和步骤。司法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很宽的庞大系统工程。因此,司法改革的方法和步骤就成为争论比较激烈的问题。目前,争论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为“渐进论”。该论点持“相对合理主义”的方法论,认为只能采取一种渐进的、逐步改良的方式,“不求最好,只求较好”,从“技术到制度”应逐步推进。
第二种观点为“到位论”。与“渐进论”截然不同,认为司法改革应当一步到位,司法改革无非是对权力进行重新分配和合理的量化,目前我国的国情已经具备了进行彻底改革的条件,关键是要转变观念。
第三种观点为“折衷论”。针对上述渐进和激进两种观点,有的同志主张司法改革既不完全是渐进的,又不能一步到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必须改的事项,有的可以一步到位,有的则应分阶段实施。问题的关键是要对司法改革本身进行制度上的设计。
(三)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对于这个问题,讨论中提出了很多颇有见地和具有应用价值的意见或建议。
1.修改法律规范。司法改革必然涉及到法律依据问题。目前改革的目标主要是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还属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的范畴,还没有上升为宪法性规范。司法独立的宪法表述相对于1954年宪法来说不能不认为是一个退步。因此,有的同志呼吁在必要时应修改宪法,修改司法独立的表述,增加司法公正的条款,同时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2.重新界定检法关系。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实行检法并列为“两大机关”的格局,检察机关的职能多元化,既有侦查职能,又有起诉职能,还有法律监督职能。实际上这是一种检察权大于审判权的体制,必然会导致检察机关凌驾于审判机关之上,不符合以审判为中心和司法最终裁决的原理。有的学者主张对检察机关进行改革,并提出了如下具体建议:(1)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合并,由司法部长兼任总检察长,这有利于克服检察院
与法院“二虎相争”的弊端,突出法院在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可改变“司法部不司法”的局面。建议将国家监察部更名为“廉正公署”,归属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同时将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划归
廉正公署管辖。这样既可以实行侦、控分离,又可解决纪律检查无法可依的现状。还有的学者主张取消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仅有起诉权和侦查监督权,把审判监督权交给国家权力机关。
3.转变观念。主要是转变三个观念:(1)从只重打击犯罪转变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从重实体轻程序转变为实体与程序并重;(3)从只重国内法转变为注意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国内法律的协调。
三、关于司法公正
一般认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近年来,司法公正是集中讨论的一个诉讼理论问题。
(一)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冲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统一于司法公正,但两者并不一定完全吻合。对于一个具体的个案而言,实体公正程序不一定公正;反之,程序公正实体却未必公正。诚然,程序不公正导致实体不公正的可能性较大,但不能由此断定程序高于实体。
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如何解决?对此,学者们各抒己见。有人主张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认为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应选择程序公正,并形象地以数学中的解题为例:解题过程错误,答案正确也不给分;而解题过程对,答案错误则可以适当给分。但也有人主张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究竟是牺牲实体公正还是牺牲程序公正,要权衡利弊以后再加以选择,不能搞“一刀切”。
(二)司法公正的主体。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公正主体的范围究竟有哪些?学者们分歧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 认为刑事诉讼中司法公正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为司法公正的主体与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主体应该是统一的,而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仅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认为刑事诉讼中司法公正的主体,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应包括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