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中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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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
机构: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管理: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 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3)认证后的管理 产品质量持续性达到认证标准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跟踪调查
对违法使用认证标志者和未依法履行认证职责的认证机构 作出处理规定
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两种形式: 生产经营者自行检验(自主性,依法进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结合相关条文):适用、资质与
性质、限制、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的特别规定——QS制度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 “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 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说明以下问题:
实施强制性标准是生产、销售者必须履行的产品质量保证 义务的重要内容,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将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成为生产者免除其产品质 量责任的理由
当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相关标准缺位时,生产者、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并不免除,而仍然应当对由此 产生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 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
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次产品出厂必须经检 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 得出厂销售。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自2001年开始,首先在米、面、油、酱油、 醋五类食品中推行。2003年5月1日起,五类食品中凡未取得《食品生产 许可证》、并且未加印(贴)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2003年下半年, 又扩大到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 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2008年起所有 食品须加贴QS标志。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法规类别】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1993.08.03【实施日期】1993.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1993年8月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产品外包装规范法律规定(3篇)

产品外包装规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产品外包装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够保护产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还能传递产品信息,提升产品形象。

为了规范产品外包装,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产品外包装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供广大企业和消费者参考。

二、产品外包装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产品外包装有明确规定。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是我国关于标准化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产品外包装的标准化有明确规定。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是我国关于广告活动的法律,其中对产品外包装上的广告内容有明确规定。

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产品外包装的标识和说明有明确规定。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标识等违法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食品外包装有明确规定。

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三、产品外包装规范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标识要求(1)产品名称:产品外包装上应清晰、醒目地标明产品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名称。

(2)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确保消费者能够追溯产品来源。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食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第⼆⼗六条⽣产者应当对其⽣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不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者对其⽣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及对产品质量应达到的法定要求的规定。

⼀、本条第⼀款规定了⽣产者对产品质量负责。

这⾥所规定的⽣产者对其⽣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包括两⽅⾯的含义:⼀是指⽣产者必须严格履⾏其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是指⽣产者不履⾏或不完全履⾏其法定义务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所谓⽣产者的法定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者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为保证其⽣产的产品的质量必须作出⼀定⾏为或者不得作出⼀定⾏为。

⽣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或者不完全履⾏法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时所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产品质量责任是⼀种综合责任。

包括承担相应的⾏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本法第四章和第五章中,对⽣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产者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通过从事产品的⽣产活动以获取利润,谋求发展。

⽣产者⽣产的产品最终总要进⼊消费领域,为消费者使⽤。

⽣产者只有努⼒使⾃⼰⽣产的产品在适⽤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上,都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才能满⾜消费者的需要,实现产品的价值,⽣产者也才能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存和发展。

鉴于⽣产者是产品的直接创造者,其产品的开发、设计和制造决定了产品质量的全部特征和特性,产品的⽣产环节对其质量好坏具有根本的作⽤。

因此,法律规定,⽣产者必须对其⽣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者应当将保证产品质量作为其⾸要义务,通过强化质量管理,增加技术投⼊,增加产品的花⾊、品种、性能,改进产品售后服务等措施,不断提⾼其产品质量⽔平。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的使用主体非常广泛,主要包括: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

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产品质量监督的辅助性机构。

包括各级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等。

③用户。

指将产品用于集团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④消费者。

指将产品用于生活性消费的社会个体成员。

⑤受害者。

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致人身、财产损害,从而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

⑥产品责任主体。

产品责任主体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

六、关于特殊商品广告的规定•特殊商品的广告,是指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农药广告、烟草广告、食品广告、酒类广告、化妆品等广告。

•这类广告所涉及的商品,往往与人的生命健康有直接关系。

1.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要求•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

•(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禁止做广告的药品•《广告法》第16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国家将这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将其列入禁止做广告的范围。

3.农药广告•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

•2)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3)含有违反农药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产品质量法》问题

《产品质量法》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整理版)一、产品范围问题“产品”是各国产品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的概念。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这个定义,我认为,产品外延较窄,应稍宽泛一些,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尚有一定差距,生产者的经济势力较弱小,无力承担像西方国家生产者,销售者那样重的产品责任。

因此,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必须是生产活动的有形产出物和无形产出物,不包括智力产品。

无形产出物包括电,煤气,天然气,因为电,煤气,天然气现已成为或将成为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能源,产品质量法应将电,煤气,天然气归属产品范围内,智力产品包括图书,计算机软件等,应由知识产权法专门调整。

2.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天然物品。

因为初级农产品,天然产品主要是借助大自然条件天然生成,不依附于人的加工,制作,在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可适用其他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3.必须用于流通。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用“销售”一词欠恰当,因销售是指生产制造产品的目的,不是已经进人流通。

假如让生产者为生产制造出但尚未入流通的产品承担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并且会与该法第四十一条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作为生产者免责条件的规定矛盾。

现实中,企业除采用销售方式,还会采用赠送,发放福利的形式交付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为囊括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各种方式,使该法前后规定相一致,用“流通”代替“销售”更合适。

4.不包括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

因为这些产品是禁止流通物,虽经人们加工制造,只是为了特殊目的,不是用于消费,不适用《产品责任法》。

销售伪劣口罩法律适用(2篇)

销售伪劣口罩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口罩成为全球范围内最为紧俏的物资之一。

然而,在市场需求激增的背景下,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暴利,开始销售假冒伪劣口罩。

这不仅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针对销售伪劣口罩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

一、销售伪劣口罩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的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而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不合格、存在缺陷的产品。

销售伪劣口罩,即指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存在质量缺陷的口罩。

二、销售伪劣口罩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将承担刑事责任:(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2)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3)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4)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因销售伪劣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销售伪劣口罩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销售伪劣口罩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案情简介:某商家在疫情期间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涉案金额为30万元。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s )
GB/T19000族标准
a)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知识并规定 质量管理体系术语; b)GB/T19001,规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用 于证实组织具有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规要求 的产品的能力,目的在于增进顾客满意; c)GB/T19004,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效率 两方面的业绩改进指南; d)GB/T19011,提供审核质量和环境管理体 系指南。
单选题
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 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2011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 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 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 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 持某厂立场?( )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单选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谁 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 A.芝麻油 B.冰毒 C.大坝 D.房屋
多选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该 法所称的产品是( )。 A.摇头丸 B.桥梁 C.芝麻油 D.茶杯
多选题
下列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的是( A.建设工程 B.军用望远镜 C.海尔洗衣机 D.进口手机(11-12-1) )
(二)产品质量法的特点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质量管理法
(三)产品质量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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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刑法》中没有用一个具体的条款描绘“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这一罪状,因此,《产品质量法》第40条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是销售变质的药品、非药品,由于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非药品应按假药处理,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的犯罪,应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生产、销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上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条规定了关于三种罪的处罚,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
滥用职权罪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即明知是逾越其职权的行为而为之或者明知是依照职务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为之。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情形:
《产品质量法》第47条规定: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刑法》条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如果是销售失效的药品,由于失效的药品属劣药,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的犯罪应依照《刑法》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分为以下三种形态:(1)危险犯,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形。(2)实害犯,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情形。(3)结果加重犯,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2.《刑法》第14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的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刑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本条的“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指以下情形:(1)毁人容貌;(2)致使他人产生肉体痛苦,如皮肤骚痒、灼痛等;(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因容貌受损而自杀、离婚等。
4.《刑法》第391条是关于向单位行贿罪的处罚规定。该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387条是对单位受贿罪的处罚规定。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机关、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作为,即逾越职权,其特点是实施了按照其职务的规定不应实施的行为。
(2)不作为,即不实施按照其职务的规定应当实施的行为。在以上两种情况下,都必须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玩忽职守罪主观上须具有犯罪过失。客观上表现为违反职责,发生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而且违反职责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是指出于私心,个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舞弊”则是指在公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者故意不履行职责。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分为以下三个量刑单位:(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2)后果特别严重的;(3)情节特别恶劣的。这里的“严重危害”是指不合格的医疗器材对人体的直接伤害或者不合格的医疗器械无法正常地发挥医疗、诊断功能,因贻误病情而对人体健康的间接伤害。“后果特别严重”是指致多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是指后果严重中那些作案手段极为恶劣,主观恶性极为严重的情节。
5.《刑法》第392条是关于介绍贿赂罪的处罚规定。该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条的“介绍贿赂”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不包括向其他人员介绍贿赂
6.《刑法》第388条是关于斡旋受贿罪的处罚规定。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刑法》第390条是关于行贿罪的处罚规定。该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4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以行贿、索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本法第37条至40条所列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订后,在于贿赂罪的规定得到了充实,《产品质量法》第42条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有了更加全面和明确的依据。
1、《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对一般受贿犯罪行为,依照《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这是援引或法定刑的规定。《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刑法》的第140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处罚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发生在生产与销售两个领域;生产伪劣产品销售伪劣产品。生产伪劣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制造伪劣产品,销售伪劣产品有两种情形:一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二是在销售中掺杂使假。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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