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网站备案密码重置和备案注销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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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东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浙江广东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浙江广东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治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

第七条鼓舞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治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舞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能够使用商品条码。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相关解答

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相关解答

审查职责方面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具有哪些审查职责?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主要审查职责有:1.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书面审查租赁房屋是否具有不得出租的情形;2.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书面审查出租房屋是否是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是否小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及是否存在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的情形;3.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书面审查转租人转租房屋的行为是否经过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根据《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八条,书面审查共有房屋的出租人是否具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是否具有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4.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至第二十条,书面审查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租赁信息是否完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查职责。

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是否需要对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答: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故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应由房屋租赁当事人负责,备案部门负责形式要件的审查。

但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可以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审查的备案材料(如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应当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审查;对《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和《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内容,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收件资料方面三、租赁房屋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否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答:无需提供。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流程图

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流程图

附件3
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流程图公证员执业审批流程图:
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审查流程图:
律师执业审核流程图: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流程图: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流程图: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和代表执业核准初审流程图: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流程图: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流程图: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流程图: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和代表执业核准初审流程图: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认可审查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流程图: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流程图: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流程图:。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浙法民三[2009]6号•【施行日期】2009.10.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见(2009年10月20日)(浙法民三〔2009〕6号)为正确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统一我省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提高我省法院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水平,我庭在全面调查总结我省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就目前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作如下解答: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1.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对于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明确的案件,不能直接以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案件管辖联结点。

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时,才能将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何确定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为上传作品提供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器放置地点可确定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直接上传作品的用户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确定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一般而言,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来认定服务器的放置地点,但被告以服务器托管等理由提出异议的,被告应举证证明服务器放置地点。

3.对虚列被告如何处理原告虽将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或提供链接、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列为共同被告,但对上述能确定管辖联结点的共同被告没有明确诉讼请求,且其他被告以此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经审查属实的,受诉法院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注销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要求

注销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要求

注销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要求1.《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表》原件2份;(律师事务所填写意见、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

2.律师事务所离所证明原件2份:(表达清楚即可)。

3.律师执业证原件(遗失的提供登报或省律协网站作废声明及相关表格,一并办理注销手续)。

注意:网上注销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并与书面申请注销的原因一致。

负责人、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注销的,应当事先办理负责人变更、合伙人变更、派驻律师撤回备案手续。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的,或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应当暂缓注销;待违法违规调查处理完毕、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在停止执业处罚期间可以申请注销执业证书,但在停止执业处罚期限届满前,不得重新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相关证明(说明)材料,报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办理注意事项:(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并按照办理相关事项的各项材料要求将提交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且用长尾夹固定)。

(二)新律师执业申请(专、兼职)、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专、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及律师执业证注销等相关事项,须先网上进行申报(登陆省司法厅门户网站()上的“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系统),把所需办理事项的相关信息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平台如实输入并点击上报杭州市司法局,申报成功后的申请单号注明在登记表或申请书的右上角,继后再向杭州市司法局提交完整书面材料。

各律师事务所在管理平台中都有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具体请咨询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87054376)。

(三)详细情况和相关表格可以登录杭州律师网(网址是)或省司法厅门户网站()上的“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查询和下载,。

(四)行政人员办理时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有关律师执业许可或办事事项请咨询电话:85230976。

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本文是关于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

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 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省发改委(二○○五年九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遵循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管理、改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与外商投资项目与境外投资项目。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一致情况实行核准制与备案制。

各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外商投资项目与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六条各级政府进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与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进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

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省进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体系,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第八条按照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或者省下列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接报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并附项目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浙江省“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登记申请书

浙江省“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登记申请书作规范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并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浙江省“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统一适用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事项。

本表与各类企业工商登记申请书及相关登记材料共同提交,用于办理多证合一业务。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出资人、经营者),其中:股份公司为董事会,营业单位及分支机构为隶属企业。

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由单位加盖公章。

4.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基础上,选择需要办理合一的证件类型,其中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报备、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报备等个体工商户不适用。

5.“多证合一”具体项目填写规范:“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中“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为分公司的具体业务内容,可多选;“保卫工作联系人”为分公司中负责保安服务的联系人员;“负责人安保工作经验情况”中“岗位”栏填写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报警运营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十类岗位工作经历;“单位名称”填写具体从业的机构名称;“省外保安公司请填写以下项目”仅需保安总公司为外省的企业填写,所有涉及的栏目均填写总公司的情况,且需符合总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公司办公场所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年龄不超70岁。

“大学生创业企业认定备案”中学历指大学在校生、大学大专、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技工和技师等。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治特药备案服务指南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治特药备案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治特药备案适用对象:个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审批依据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15号);3、《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7〕6号)第八十六条参保人员因病确需使用有疗程和品种数量规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相关费用方可纳入医保开支范围。

四、受理机构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进行特殊治疗、使用有关限制适用范围的药品。

八、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Q1-Q4窗口十一、办理基本流程1、收件,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接收,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2、受理,初步审核、作出受理决定,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完成备案登记,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3、办结,根据审核意见,办结归档。

4、送达,由窗口送达《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治特药备案回执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治疗备案单》。

十二、办理方式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办承诺期限:即办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杭州市医疗保险特殊用药备案单》、《杭州市医疗保险特种治疗备案单》、《杭州市医疗康复申请表》或《杭州市延长医疗康复治疗建议书》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日内送达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有依法申请备案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73号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省发改委(二○○五年九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今第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遵循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管理、改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各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六条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筲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没项目的核准。

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体系,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第八条按照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或省以下厂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接报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并附项目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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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密码重置和备案注销申请表
○备案号:浙ICP备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
申请事项:○ 密码重置 ○ 注销备案
申请原因(理由):
请填写下列已备案信息,用于备案机关核实:
主办单位名称: 主办单位性质: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
主办单位通信地址:
网站名称: 网站接入方式: 服务器放置地:
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
网站首页网址: IP地址列表: 网站域名列表:

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
网站负责人: 网站负责人有效证件号码: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本次申请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选择以下的其中一种方式):
○ 网站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 委托提供网站接入服务单位
提供网站接入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 委托其他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网站主办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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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网站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如:公司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
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等);
2、网站域名证书复印件。
3、其他需附的相关材料。

填表说明:
1、申请者请如实填报申请信息;
2、《申请表》中“○”为单选项,请在上面打勾或涂黑;
3、网站主办者为单位的请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若为个人的请
签名;
4、备案注销(包括注销主体或注销网站)原则上应由备案单位通过
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如遇无法处理的特殊情况,可向备案地通信管理
局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由备案地省通信管理局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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