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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公告(第2号)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公告(第2号)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公告(第
2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2.08.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公告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印发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的有关规定,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予以公告(见附件)。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三年,企业应当在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所在备案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

附件:2011年度企标备案汇总表
2012年8月6日附件。

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系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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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 行 情 况 . 现 信 息共 享 . 实 天津 市 在 全市 统 一 实 行
了建筑 节能 技术 资料备 案管 理
3 编 制 建 筑 节 能 技 术 资 料 备 案 系统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作 用
31 指 导 思 想 .
2 天 津 市 建 筑 节 能 技 术 资 料备 案 工作 回顾
并 向建设 管 理 部 门提供 . 这表 明《 天津 市 建 筑 节 能 查做 准备。例如 ,0 8年 lபைடு நூலகம்20 0月 1日开始执行的《 民用建
技 术 资料备 案 表》 为 办理 施工 许 可证 重要 的前 置要 筑节能条例》 国务 院令第 5 0号 )第二 十二 条规定 : 成 ( 3 房 件之一. 为节 能备 案工 作 的顺 利开 展 打下 了 良好 的基 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 品房 . 当向购买人 明示所售 商品 应
建 筑 节 能
BuligEn r ySa ig i n e g vn d

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系统简介
周 玉琴 1 贾 欣
(. 1 天津市墙 改节能管理 中心 , 天津 3 0 4 ; 天津博 邦科 技发展有 限公司 , 津 3 0 6 ) 0 0 0 2. 天 0 1 1
5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21. 4 02 5

建筑节能
Bulig En g vn i n erySa ig d
通 为角 色 分 配 权 限 房 的能源 消耗指标 、 能措施 和保护 要求 、 节 保温 工程 保 门 , 过 设 置 不 同 的系 统 用户 角 色 . 修期等信 息 ,并 在商品房买卖合 同和住宅质量保证 书 、 和操 作对 象 . 确保 不 同部 门和不 同权 限 的工 作人 员 只 住宅使用说 明书 中载明 在第 四十三条规定 了相应 的法 能使 用授 权 的功 能 和报表 : 同时 备案 管理 系 统在 硬件 律责任 。实际上 ,0 7年 1 1日起 执行的 《 20 月 天津市建 条件 满足 的情况 下 . 持任 意多 的客户端 使用 。 支

工信部网站备案流程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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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 地址 /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部级系统、各省管局系统)——网站主办者使用手册2010-06目录一、引言 (4)二、部、省系统功能——面向网站主办者 (4)1. 打开部、省备案系统网页 (4)2. 自行备案导航 (6)3. 公共查询 (7)4. 找回备案密码 (8)5. 修改备案密码 (9)6. 证书下载 (10)7. 意见反馈 (11)一、引言编写本用户手册的目的是:指导使用“ICP/IP 地址 /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有关人员能更有效的操作和管理该系统。

该用户使用手册的预期读者为:网站主办者二、部、省系统功能——面向网站主办者1.打开部、省备案系统网页具体过程如下:在 IE 浏览器中输入 url 地址(部、省公共信息服务系统链接地址详见下表 1)进入部、省备案系统主页面。

表 1:部、省公共信息服务系统链接地址序号部、省局系统名称系统链接地址1部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2北京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3天津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4河北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5山西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6内蒙古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7辽宁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8吉林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9黑龙江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10上海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11江苏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12浙江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13安徽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14福建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15江西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16山东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17河南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18湖北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19湖南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20广东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21广西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22海南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23重庆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24四川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25贵州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26云南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27西藏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28陕西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29甘肃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30青海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31宁夏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32新疆公共信息服务系统2.自行备案导航网站主办者通过部、省备案系统的主页面中的“自行备案导航” 栏目可以找到全国提供接入服务的接入服务商名单,输入“接入商名称”和“验证码”找到接入服务商企业侧系统的链接地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建材[2007]463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材[2007]463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7号)的规定,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管理,现将《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一、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的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依据《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应办理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以下简称节能备案)。

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内容之一,与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报告书一并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供。

四、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和统计工作。

市管项目及市内六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筑工程由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办理节能备案。

其他区(县)管理的建筑工程由所在地的区县墙改办负责办理节能备案。

五、节能备案程序1、建设单位可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区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领取《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也可在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填写《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2日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本市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对天津市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非敏感国家和地区、非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津政办发〔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30日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改善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市和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和区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或我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天津市应急局关于公开遴选安全生产网络在线学习平台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局关于公开遴选安全生产网络在线学习平台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局关于公开遴选安全生产网络在线学习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应急局关于公开遴选安全生产网络在线学习平台的通知各区应急局及有关单位: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应急厅〔2020〕34号)要求,我局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3-4家安全生产网络在线学习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学习平台”),以供高危企业和培训机构自主选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遴选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网络在线学习平台遴选工作,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

(二)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遴选活动,公示遴选条件,公布遴选结果。

(三)公平公正原则。

共同见证、专家认可的方式遴选安全生产网络在线学习平台,确保公平公正。

二、遴选条件1.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具有满足业务开展的固定办公场所和稳定的运维管理及客户服务团队。

3.在线学习平台开展的在线学习内容、时长等应符合培训大纲等全学时要求,服务对象明确,符合培训教学规律。

4.在线学习平台应具备安全稳定的线上学习管理技术条件,具备在线注册及登录、用户管理、课程管理、在线测试、错题反馈、24小时客服、学习记录、数据导入、学时认证、证书打印、课程评价等功能。

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平台运行终端多元化(PC客户端、手机移动终端等)、培训方式多样化、线上学习人员实名制、培训过程可记录、可追溯,具备培训对象在线注册、签到、答题和考核功能。

5.在线学习平台应使用人脸识别、培训过程学习图像抓拍、防拖动、防多点登录等技术手段,实现培训对象实时人离线断,防止出现代学、挂课等作弊行为。

按照“随学随测、学测同步”的原则组织学习成效测试,考核成绩以及培训全过程等信息至少储存3年以上。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通告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通告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3.05.20
•【字号】津质技监局标[2013]14号
•【施行日期】2013.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通告
(津质技监局标〔2013〕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印发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的有关规定,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予以通告(见附件)。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三年,企业应当在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所在备案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

附件:2012企业标准备案汇总
天津市质监局
2013年5月20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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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ICP 备案
一、天津ICP 备案如何办理?天津ICP 备案流程图: 网站主办者
接入服务商
企业侧系统
提交信息
省管局备案系统
生成备案号
提交信息
合格
合格
接入服务商
判定是否合格
不合格
省管局
审核备案信息
不合格,退回部级备案系统备案数据数据同步
审核结果返回
发放备案号网站备案信息
当面核验
二、天津ICP备案具体流程:
(一)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登陆接入服务商企业侧系统
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进行网站备案时可有三种供选择的登录方式:
方式一: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登录部级系统,通过主页面“自行备案导航”栏目获取为您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企业名单(只能选择一个接入服务商),并进入企业侧备案系统办理网站备案业务。

方式二: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登录住所所在地省局系统,通过主页面“自行备案导航”栏目获取为您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企业名单(只能选择一个接入服务商),并进入企业侧备案系统办理网站备案业务。

方式三: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直接登录到接入服务商企业侧系统。

(二)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登陆接入服务商企业系统自主报备信息或由接入服务商代为提交信息:
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通过三种登录方式(详见1)登录到企业侧系统,注册用户——>填写备案信息——>接入服务商校验所填信息,反馈网站主办者。

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委托接入服务商代为报备网站的全部备案信息并核实信息真伪——>接入服务商核实备案信息——>将备案信息提交到省管局系统。

(三)接入服务商核实天津ICP备案信息流程:
接入服务商对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当面核验:当面采集网站负责人照片;依据网站主办者证件信息核验提交至接入服务商系统的备案信息;填写《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如果备案信息无误,接入服务商提交给省管局审核;如果信息有误,接入者在备注栏中注明错误信息提示后退回给网站主办者进行修改。

(四)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所在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备案信息流程:
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所在地省管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则退回企业侧系统由接入服务商修改;审核通过,生成的备案号、备案密码(并发往网站主办者邮箱)和备案信息上传至部级系统,并同时下发到企业侧系统,接入服务商将备案号告知网站主办者。

三、天津ICP备案审核标准
一、天津ICP备案—主办单位名称
(一)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为单位:
网站主办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主要指内容服务提供者(即ICP),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非法人实体(如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等)。

如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办单位名称应与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如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为企业,主办单位名称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如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为军队,主办单位名称应与其军队代码证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如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为律师事务所,主办单位名称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如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单位性质为民办非企业(此类情况一般是民办学校),主办单位名称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二)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为个人:
如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为个人,主办单位名称应与其核验证件中姓名一致。

(三)天津ICP备案—注意事项
主办单位名称后不得加英文字母、数字等其他信息。

天津ICP备案审核是以主体为单位进行的,一个网站主办者只能获得一个主备案编号,如津ICP
备10000001号,但一个主体可以开办多个网站,其备案编号为主备案编号依次递增,如ICP备10000001-1号、ICP备10000001-2号
二、天津ICP备案—主办单位性质
主办单位性质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应一致。

(一)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为单位:
如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军队,主办单位性质应选择与其对应的选项。

如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为律师事务所,因为系统中没有与其对应的单位性质,所以主办单位性质暂定选择“企业”选项。

如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单位性质为民办非企业(此类情况一般是民办学校),因为系统中没有与其对应的单位性质,所以主办单位性质暂定选择“企业”选项。

(二)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为个人:
如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为个人,主办单位性质是个人则选择“个人”选项。

三、天津ICP备案—主办单位有效证件类型
(一)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为单位:
如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办单位有效证件类型应选择“组织机构代码证”选项。

如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为企业,主办单位有效证件类型应选择“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号码”选项。

如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为军队,主办单位有效证件类型应选择“军队代号”选项。

如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为律师事务所,主办单位有效证件类型应选择“组织机构代码”选项。

如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单位性质为民办非企业(此类情况一般是民办学校),主办单位有效证件类型应选择“组织机构代码”选项。

(二)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为个人:
如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为中国公民,主办单位有效证件类型应选择“身份证”选项,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与其身份对应的“军官证”或“台胞证”选项。

如网站主办者非中国公民,主办单位有效证件类型应选择“护照”选项。

(三)天津ICP备案—注意事项:
如天津ICP备案网站主办者主办单位有效证件类型选择“护照”选项,应向接入商提交含有中外文对照的护照复印件。

四、天津ICP备案办理机构
天津ICP备案办理机构是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386号盛欣园A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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