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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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3.11.11【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现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登记事项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须按以下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

(一)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登记事项。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二、申报事项(一)缴纳人、扣缴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

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人、扣缴人,其纸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

(二)缴纳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4),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缴纳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会计学堂-会计学堂-《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会计学堂-会计学堂-《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会计学堂官网 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义务人识别号: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费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项目栏次本月(期)数本年累计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1费额计算扣除项目期初金额 2 ——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 3本期扣除额 4扣除项目期末余额5=2+3-4计费销售额6=1-4费率7 ——应缴费额8=6×7费额缴纳期初未缴费额(多缴为负)9 ——本期已缴费额10=11+12+13其中:本期预缴费额11本期缴纳上期费额12本期缴纳欠费额13期末未缴费额(多缴为负)14=8+9-10其中:欠缴费额(≧0)15=9-12-13 ——本期应补(退)费额16=8-11 ——本期检查已补缴费额17缴纳义务人或代理人声明:此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相关税费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如缴纳义务人填报,由缴纳义务人填写以下各栏:办税人员(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联系电话: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代理人名称:经办人(签章):代理人(公章):联系电话: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会计学堂官网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办税指南-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办税指南-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一、事项名称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是➢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扣缴义务人履行除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之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义务,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进行扣缴申报的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

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扣除项目清单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扣除项目清单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扣除项目清单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义务人识别号: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费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项目栏次本月(期)数本年累计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1费额计算扣除项目期初金额 2 ——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 3本期扣除额 4扣除项目期末余额5=2+3-4计费销售额6=1-4费率7 ——应缴费额8=6×7费额缴纳期初未缴费额(多缴为负)9 ——本期已缴费额10=11+12+13其中:本期预缴费额11本期缴纳上期费额12本期缴纳欠费额13期末未缴费额(多缴为负)14=8+9-10其中:欠缴费额(≧0)15=9-12-13 ——本期应补(退)费额16=8-11 ——本期检查已补缴费额17缴纳义务人或代理人声明:此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相关税费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如缴纳义务人填报,由缴纳义务人填写以下各栏:办税人员(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联系电话: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代理人名称:经办人(签章):代理人(公章):联系电话: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四)“填表日期”(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义务人识别号: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日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

为上期本表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七)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义务人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4栏“本期扣除额”:反映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九)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反映本期期末尚未扣除项目金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义务人识别号: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

为上期本表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七)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义务人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4栏“本期扣除额”:反映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九)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反映本期期末尚未扣除项目金额。

(完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完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人识别号:缴纳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费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 年月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使用.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计费收入”,指缴纳人本期提供有关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应征收入"和“免征收入”。

当期第1栏“应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2栏“免征收入”应为零,当期第2栏“免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1栏“应征收入”应为零。

(六)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七)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减除项目的金额,为上期本表第7栏“减除项目期末余额"。

(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人本期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中减除的相关价款,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反映本期从应征收入中实际减除的价款数额.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1栏“应征收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义务人识别号: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费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利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信的号码,即:税务记录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刻,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效劳取得的全数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效劳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数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今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

为上期本表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七)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义务人支付给试点地域或非试点地域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效劳扣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今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4栏“本期扣除额”:反映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

假设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那么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假设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那么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今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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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一、事项名称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二、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缴费人
➢办结方式:即办
➢全省通办:是
➢网上办理:是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最多跑一次:是
三、办理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1.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地点、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3.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4.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四、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
“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为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1月16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已开征的不重复征收)。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

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另抽中央和省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五、办理材料
填报需知:
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
七、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2.《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九、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根据应补费额判断是否需要缴款开票;对于应补费额大于零的,办理
“缴款开票”业务。

2.缴费人既有应退费款又有欠缴费款的,可以办理抵缴欠费业务。

3.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缴费人上门办理涉费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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