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厂废油废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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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厂废油废物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修理厂废油的管理,杜绝乱排乱放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浪费,特制定本规定。

1.修理厂废油的产生及注意事项

1.1修理厂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油品管理全面负责。

1.2 产生的所有废油必须集中回收于容器内,不得将废油排入水沟、地面或乱倒,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影响污水零排放的正常运行。

1.3 认真做好设备、管道和容器的跑、冒、滴、漏,禁止物料、润滑油和动力用油泄漏。

1.4 废油应贮存在火灾危险最低的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1.5 废油应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处置,不得私自处置。1.6 维修人员在油料库房取润滑油时禁止润滑油流到地面,在给车辆设备加注润滑油时,要用专门的漏斗和油壶,禁止加油时润滑油流在设备或地面上。

2 修理厂废油的正确储存

2.1 废油存放处,严禁吸烟,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消防沙等),着火时严禁用水灭火。

2.2 应定期进行废油桶检查,确保废油不会因泄漏而流失。

2.3 当废油储存达到高限时要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出售,保证不能溢流。

2.4 收集废油的过程中,应避免容器损坏,或者废物外溢或散落于收集区域附近。

3.油品的使用

3.1 根据实际需要领用油品,维修后多余的油品应回收。油桶,制冷剂罐,油漆罐等排放整齐,不许随处乱丢,特别是齿轮油,机油,液压油。

3.2 更换发动机机油,变速箱油,刹车油应先将旧油放出,放尽后再加新油。

3.3 放出的废机油用专门的盘子接,应小心防止滴落地面或溅出盘子,然后集中放入废油桶内。

3.4 清洗油、柴油主要是用于清洗零部件的油类,维修人员应根据清洗零部件量,领取适量清洗油,清洗油应反复使用,直至不能使用,再放入废油桶内集中回收。

3.5 维修完工后应及时用碎布将地面的油污擦净。

违反本规定的按环保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保护环境,控制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应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台帐。

第三条废水排放点按规范要求设置监测点位

第四条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做到正常运行。

(一)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所配套的生产系统或装置同步运行。(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其工艺运行控制指标和运行效果必须符合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要求。

(三)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在其良好状态下运行。对长周期运行或易发生故障的设施、设备、配件,应有备用的设施、设备或配件。(四)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因故障或其他情况不能正常运行时,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五条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工艺监测必须有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各项记录内容应妥善保管,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前检查记录。

(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及停运原因记录。

(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监控点的温度、压力、流量、投入物料的起始分析值,终结分析值、中间过程分析值,进系统及出系统物料的量及有关污染物的含量等。

(四)污染处理介质(包括活性碳、各类酸、碱中和液、生物提取液等)更换记录、台账和档案。

第六条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请市环保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须暂停运行的。

(二)须拆除或闲置的。

(三)须更新改造的。

第七条

应高度重视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创新工作,针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适时组织协调科研及设施维护部门,强化对污染防治工艺改进和治污设施可靠性的研究,不断提升治污效果,增强设施运行的本质可靠性。

第八条

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培训,改进和完善治污设施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治污设施的管理水平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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