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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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973号)韶关、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674号)、《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677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程交易平台招投标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712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3〕124号)的工作要求,现决定在11月25日至29日对韶关、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揭阳等八市,开展建设工程管理综合抽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内容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行为、勘察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
二、检查方式(一)听取汇报。
检查组听取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自查的情况汇报。
(二)抽查项目。
1.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检查组提供2013年在建工程一览表、2013年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一览表,表中应列工程名称、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形象进度(在建工程填写)、开工时间以及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名称、项目负责人等情况。
2.每个市抽查不少于2项工程,被检查的在建工程的施工现场应提供法定建设程序的所有手续,各项管理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料。
广东省发布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建筑管理Building Management 建筑技术开发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7卷第15期2020年8月为,从众多承包商中选出技术水平、财务管理、施工管理最佳的承包商并签订合同,保证承包商可以完成合同管理内容,开展施工控制管理工作,并按照施工文件内容,加强财务成本管理力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质量、安全控制等工作,确保施工进度符合要求,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开展。
2.2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建筑行业高速发展,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管控力度,提升工程项目整体质量,需要了解施工环境,掌握施工单位现场管理状况,但通过调查发现,个别施工单位进行招投标工作时,存在较多不合理现象,并没有严格按照管理内容进行施工资格审查。
此外,这种违反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做法,将会严重影响行业环境,对建筑行业的长久、持续发展不利。
调查中发现,不具备招投标资格的企业中标,这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并不罕见,已经成为建筑工程建设必须重视的问题,任由这种情况发展会使城市新建的工程项目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违规的投标审批使招投标环节难以按照预算设想的流程进行,选择资质不符合标准的施工单位,导致部分建筑单位不按招标规定,这样也难以保证工程项目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除此之外,承包施工单位资质无法达到建设标准,还存在分包问题,因为分包管理不科学而发生任意解体工程的行为,在转包工程承包工程过程中难以保证工程质量,严重危害建筑市场发展。
在招标投标期间,需直接由建筑施工单位分配审核通过的施工单位,并且确保施工单位具有足够的条件,按照合同内容进行施工作业。
考虑到当前阶段,部分建设单位并不具备完成建筑工程的资质,从而严重影响到工程进度。
施工单位需要具备经济管理方面的经验以及能力,如不加强工程经济管理水平,将会对我国建筑市场标的预估不足,从而导致设计变更情况频繁出现,直接影响到项目整体效益。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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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建设部第22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
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抓紧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格式,现将表格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格式统一印制。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部办公厅二000年五月十二日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名称勘察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备案日期设计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资质名称工程地点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名称结构类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用途勘察单位意见开工日期设计单位意见竣工验收日期施工单位意见施工许可证号监理单位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工程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5、市政基础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使用文件;7、施工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 的 .应 当及 时 向建设 行 政 主 管部 门或 其 委托 的
建 设工 程安 全 监督 机构 报告 。 第 十 一 条 建 设 行 政 主管 部 门 或其 委 托 的 建 设 工 程安 全监 督 机 构 应对 建 筑 工程 安 全 措施 费 的
十二 、 防器 材设 施 ; 消
十 三 、 急救 援器 材 ; 应 十 四 、 坑支 护 的变形 监测 ; 基 十 五 、 下作 业 中 的安全 防护 和监 测 。 地
法。
三、 全钢 质 内外脚 手 架 及 配套 防护设 施 、 结构
第 三条 本 办 法所 称 安 全 防护 、 明施 工措 施 文 费 用 ( 下简 称 安 全 措 施 费 ) 是 指 在 房 屋 建 筑 工 以 ,
模 板 的全 钢质 主体 支撑 杆 件 : 四 、 式 起 重 机 、 用 电梯 、 字 架 提 升 机 等 建 筑 塔 外 井
支 付 和使用 进 行监 督检 查 。对 违反 本办 法 的行为 , 责 令 其 限期 改 正 。 期 未 改 正 的 。 照 有 关 法 律 、 逾 依
法 规 给予处 罚 。 第 十 二 条 建 设 单 位 未按 本 办 法 规 定 及 时 审
第 五 条 建 设 单 位 在 编 制 工 程 概 ( ) 或 标 预 算 底 时 , 根 据 工 程 情 况 , 照本 办法 及 《 东 省 建 应 按 广 设 工 程 造 价 管理 规定 》 《 东 省 建 筑 工 程 计 价 办 、广 法 》 确定 安全 措 施 费 ; 全 措 施 费 不 参 与 施 工 投 , 安 标竞 价 。 实行 单列 支 付 、 款专 用 。 专 第 六 条 建 设 单 位 与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在 施 工 合
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推荐版)

附件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推荐版)一、办理对象本省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四)《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
(八)《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
(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建法〔2018〕98号)。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
(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十四)《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
(十五)《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粤建市〔2020〕119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现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安排,提出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改革,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竞价,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推行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大力推进招标方式、评标方式改革,构建公平、择优、竞价、廉洁、高效的招标投标制度环境,推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争创我省优质精品工程;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遏制串通招标投标、弄虚作假、标后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任务(一)推进招标方式改革。
1.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确立招标人首要责任制,赋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办法选择等方面更大自主权,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9.21•【文号】建办质函〔2020〕489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9月21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1 总则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建筑业实际,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
1.3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精准防控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疫情常态化防控到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文号:建质[2014]154号有效期:2014年10月28日生效2014-11-15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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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设立 最高报价值办法》的通知
(粤建价字〔2005〕139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报
价值的设立,遏制哄抬标价的违法行为,防止低于企业成本报价的现
象,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
反馈。
广东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报价值的设立,遏制围标串标、哄抬标价,
维护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3)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设立最高报价值(以下简称最高报价值)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的工程设立最高报价值,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最高报价值(也称最高拦标价、预算控制价,下同)是
反映招标人对招标工程期望的最高控制值。
设立最高报价值,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最高报价值的设立(包括编制或审核,下同),应当由
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由两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
师完成。
第五条 最高报价值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施工设
计图纸、施工现场条 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GB50500-2003)、省统一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和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等设立。
第六条 最高报价值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齐发出和
公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最高报价值的设立方法和公布的
内容。
最高报价值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
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费用)、主
要材料价格、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第七条 最高报价值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复核的注册造价工
程师应当对最高报价值(含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招标时,因修改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等引起最高报
价值发生变化的,应当相应调整最高报价值。
第九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报价的有关项目费用,不得高于最高报
价值相对应的项目费用,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应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最
高报价值。
第十条 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最高报价值。
招标人应当将最高报价值设立的资料和具体内容一式二份报送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最高报价值的编制单位应当自行
将其编审依据和过程详细记录并专项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报价值有异议时,应当在
开标10天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
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最高报价值,在开标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5天前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招标
投标监督机构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最高报价值设立的监
督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检查有编制资格单位编审最高报价值
的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最高报价
值作无效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设立最高报价值的规定;
(二)最高报价值不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一起发出和公布;
(三)一个工程设立两个以上最高报价值;
(四)投标人对公布的最高报价值有异议,招标人未及时核实或
不据实调整。
第十四条 最高报价值编审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
之一者,应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3);
(二)有意抬高或压低最高报价值幅度超过5%;
(三)最高报价值及其工程量清单有误,造成最高报价值被抬高
或压低幅度超过5%。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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