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2008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3(000)020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总页数】11页(P60-70)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7
【相关文献】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J], ;
2.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J], ;
3.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的通知 [J], ;
4.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 [J],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 [J], 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25号2014年5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收购人介绍第三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第四节收购方式第五节资金来源第六节后续计划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第九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十节收购人的财务资料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节备查文件第三章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通过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
第三条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收购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收购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收购人确实不适用的,收购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披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以不予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2001年2月21日)各上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进一步提高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银行编制年度报告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其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如下财务数据:总负债、存款总额、长期存款及同业拆入总额、贷款总额、各类贷款余额。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及按月平均计算的下述年均财务指标: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比例、存贷款比例、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拆借资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利息回收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24号2014年5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三节持股目的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第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15号编报规则”)(2010年修订)(一)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一)审计报告”的修订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一)审计报告”,公司应在“(一)审计报告”表格之前,披露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的审计报告全文。
(二)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二)财务报表”的修订1.在财务报表表头添加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或编制年度。
2.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改为“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
3.在合并利润表下增加注:“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只需计算、列报合并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无需计算、列报母公司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4.在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后添加“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
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年年末余额”,应列报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的“本期期末余额”。
6.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在“(六)专项储备”后增加“(七)其他”项,用于列报不应归属为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一)净利润”至“(六)专项储备”的其他项目。
对金额重大的其他项目,公司应在对应项目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三)公司基本情况”的修订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三)公司基本情况”表格修改为: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披露公司历史沿革、改制情况、行业性质、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主业变更、公司基本组织架构等内容。
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若从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运行不足三年的,应说明设立为股份公司之前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主体及其确定方法和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四)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的确定15号编报规则及其附件中的“持股比例”填列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份额的比例,“表决权比例”填列直接持有的比例和通过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间接持有的比例。
(五)对15号编报规则“第二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四)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的修订1.应收款项15号编报规则第十七条(十)“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修改为:“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对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确定组合的依据、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采用的计提方法;对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单项计提的理由、计提方法等。
股市季报披露规则
股市季报披露规则 1. 引言 股市季报披露规则是指上市公司在每个财务季度结束后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其财务状况的规定。这些规则旨在提供透明、准确和全面的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2. 披露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在每个财务季度结束后的特定时间内披露季度报告。具体来说,上市公司需要在以下时间内完成季度报告的披露:
• 第一季度:4月30日前 • 第二季度:8月31日前 • 第三季度:10月31日前 • 第四季度:3月31日前
这些时间要求确保了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提供信息,并为投资者做出决策提供参考。
3. 报告内容 股市季报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3.1 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是股市季报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它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些报表提供了公司在特定季度内的财务状况的详细信息,包括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和现金流等方面。
3.2 经营情况分析 经营情况分析是对上市公司在特定季度内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估和解读的部分。它通常包括销售额、利润率、市场份额等指标的分析,以及对公司经营策略和市场竞争环境的评价。
3.3 风险提示 股市季报还需要披露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可能包括市场竞争、法律法规变化、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风险。通过披露这些风险,上市公司能够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潜在的风险,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3.4 其他重要事项披露 除了上述内容外,股市季报还需要披露其他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重要事项。这可能包括股东变动、重大合同签订、诉讼仲裁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整体情况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 披露要求 为了确保股市季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上市公司需要遵守以下披露要求: 4.1 披露方式 上市公司通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指定披露平台进行季度报告的披露。这些平台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发布系统。通过这些平台,上市公司能够将季度报告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并确保投资者可以及时获取到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要求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以下将对以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1. 报告主要内容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主要包括财务报告、经营情况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等内容。
其中,财务报告是最重要的部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用于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经营情况报告则对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竞争状况和经营策略进行分析和解读。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则是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进一步解读和评价。
重大事件的披露则包括公司发生的任何对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2. 报告披露时间要求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要求非常严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披露当季度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报告。
这样的要求可以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减少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资风险。
3. 报告披露形式要求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披露形式主要有两种:报告书和信息披露。
报告书是上市公司编制的详细报告,其中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重大事件披露等内容。
信息披露则是将报告书中的重要信息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开披露,以便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4. 报告披露要求的变化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也在不断变化。
近年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在报告中披露更多的关键信息,如关联交易、重要财务指标、承诺事项等。
此外,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还需披露内幕信息,如股东减持、股权质押等。
5. 信息披露的作用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对于维护市场的透明度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及时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投资者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公司的价值和风险,从而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25号各上市公司:现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半年度报告全文第一节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第三节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第四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第五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六节重要事项第七节财务报告第三章半年度报告摘要第一节重要提示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第三节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第四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第五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六节重要事项第七节财务报告第四章备查文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类型。
公司应当遵循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的某些规定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因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公司确实不便遵循本准则某些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并保证该豁免不会导致对投资者利益的实质性损害。
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不予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简化。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三节持股目的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第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章附则精选资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精选资料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1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
——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8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
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2章
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1年度年度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将季度报告正式
文本1式2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
— 2 —
机构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七条 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
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
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
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八条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
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
— 3 —
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财务资料: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主要会计
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
权益)、每股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等。同时说
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计算填列,涉及股东权益的
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
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第十条 公司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5或表6
规定的格式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10名流通股东或前10名
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第三节 重要事项
— 4 —
第十一条 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
变动的,应当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第十二条 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
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披
露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公司已在临
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可直接注明刊登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名
称及日期,无需重复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
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
况。
第十五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
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
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附录
第十六条 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该部分包括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
——中期财务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要
求提供比较财务会计报表。若季度财务报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则附录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 5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注意:这是2007年季报的格式)
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1.4 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
— 6 —
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5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
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注1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
增减(%)
总资产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每股净资产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合计
注1: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
— 7 —
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2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
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8 —
主题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通知
抄送: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
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 9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
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分送:会领导。
会内各部门,存档。
证监会办公厅 2007年3月27日印发
打字:商 雨 校对:刘春玲 共印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