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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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基本途径,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信息披露的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平等对待,杜绝利益输送。

2.坚持及时披露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准确地传达给投资者,确保市场同步得到信息。

3.坚持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故意误导投资者。

4.坚持自愿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应主动披露与公司经营情况、经营结果等直接相关的重大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全面性。

四、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1.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数据、经营业绩、重大合同、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等。

2.信息披露应当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公开信函、公司网站、年报、季报等方式进行,确保信息传递的全面性和广泛性。

3.信息披露应当及时进行,遵守相关规定的披露时限,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五、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1.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负有最终责任,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信息披露工作应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并且遵守保密义务。

4.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信息披露的监督和评估1.信息披露工作应由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信息披露中的问题和风险。

2.信息披露工作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改进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什么是信息披露制度

什么是信息披露制度

什么是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按照一定的规定和要求,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与其运营和经营相关的信息的制度。

通过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和公众提供透明和准确的信息,增加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市场的基本原则,包括信息平等、公正和透明。

作为上市公司,其股东和投资者有权了解和评估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展望,以便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披露必要的信息,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准确评估公司的价值和风险。

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是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客观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业绩预告、重大事项等。

通过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可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通过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运作情况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等信息,可以监督公司的内部运作,防止公司内部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

此外,信息披露制度还要求上市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如股权变动、重大合同的签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等,帮助投资者和公众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对于投资者和公众来说,信息披露制度为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依据,帮助他们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投资者可以通过研究公司的披露信息,评估公司的价值和风险,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

公众可以通过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评估公司的形象和信誉,决定是否与该公司进行交易或合作。

总之,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增强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透明、准确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能够实现诚信经营、规范运作,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向投资者、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方透露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信息的过程和方式。

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和市场运作至关重要,它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背景和概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指针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它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和范围,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披露义务和责任。

二、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内容是指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和内容。

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票上市信息等。

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任职情况以及公司治理框架等。

3. 财务报告:包括年度和中期财务报告、财务指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 重大事件:包括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兼并、收购、扩张、裁员等与公司经营情况相关的重大事件。

5. 风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产业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等。

6.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包括内幕信息的披露、公司债券信息的披露、关联交易的披露等。

三、信息披露形式信息披露形式是指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渠道。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信息披露:1.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

2. 不定期报告:包括重大事件的披露、业绩预告、内幕信息的披露等。

3. 公司官网:上市公司应当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

4.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信息披露。

5. 媒体发布: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渠道发布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时间信息披露时间是指信息披露的时限和频率。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信息披露时间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以下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1.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一般按照公司年度和半年度进行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二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交股权交易所登记,并在天交股权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八条天津股权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天交股权交易所批准.第九条天津股权交易所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说明书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天交股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天津股权交易所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天津股权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天津股权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天津股权交易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第三章定期报告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四章临时报告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九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天津股权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天津股权交易所备案.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第三十七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三十八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天津股权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第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四十七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四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第四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第五十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第五十一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天津股权交易所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五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天津股权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怎样的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怎样的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怎样的如果公司想要上市的,需要取得证监会的审批。

并且,公司是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对于公司的某些信息,必须公开,为了对公众负责。

那么,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制度、公开披露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

它既包括发⾏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络证券发⾏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此期间最主要的就是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在采取注册制的发⾏审核制度下,发⾏和上市是两个独⽴的过程,即公开发⾏的股票不⼀定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从证券市场的实际操作程序来看,如果发⾏⼈希望公开发⾏的股票上市,各交易所⼀般都要求发⾏公司在公布招股说明书之前必须取得证交所的同意。

该招股说明书由于完备的内容与信息披露,成为公司发⾏上市过程中的核⼼。

⽽上市公告书在许多发达的证券市场中并⾮必然的程序之⼀。

许多市场中的招股说明书实际上就是上市公告书。

⽹络证券招股说明书除了遵守信息披露的⼀般原则和必须采⽤⽹络为披露媒介外还必须发出电⼦招股说明书,它与传统的招股说明书内容⼤致相同,包括重要资料(即招股说明书的摘要)、释义和序⾔、风险因素与对策、募集资⾦的运⽤、发⾏⼈状况介绍、股本、发⾏⼈最新财务状况、发⾏⼈是否有参加待决诉讼、已签订的合同等。

需要注意的是,传统的招股说明书公司的全体发起⼈或董事及主承销商应当在之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使其应⽤于⽹络发⾏上,规定发⾏⼈必须在其他媒体披露招股书时也同时在⽹上公告招股书即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以及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规定。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披露的内容、时间、形式和要求等方面。

1. 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信息、运营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等。

运营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市场竞争情况等。

重大事项信息包括股权变动、合并收购、重大投资等。

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关联交易、内幕信息等。

2. 信息披露的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需要按照年度、中期、季度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

此外,对于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进行,避免延误或隐瞒。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及时披露可能会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3. 信息披露的形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公告、报告、通知、公开信等。

公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通常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发布。

报告是上市公司年度、中期、季度财务报告的主要形式,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

通知和公开信是公司向相关方发送的信息披露方式,通常用于与特定的股东、投资者、监管机构进行沟通。

4. 信息披露的要求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及时,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首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上市公司需要确保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再次,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或拖延。

最后,上市公司需要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和投资者的充分知情权。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制度。

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按照一定规范和程序公开披露与公司治理、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有关的信息,以确保投资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司的信用度。

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供充分、准确和及时的信息,使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从而作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信息披露制度也能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

1.公司治理信息披露。

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组织结构、股权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履职情况、董事会的运作方式和决策程序等。

这些信息能够反映公司的决策机制、内控制度和公司治理水平,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治理情况的重要依据。

2.经营状况信息披露。

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未来发展计划、产业地位和竞争优势、市场份额和增长情况等。

这些信息能够反映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情况,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风险和盈利能力,从而评估公司的价值。

3.财务状况信息披露。

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会计政策和审计意见等。

财务报表是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反映,投资者可以根据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资产、负债、现金流量和利润状况,评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健康状况。

4.违规与风险信息披露。

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违规行为、重大风险和不确定因素等。

公司违规行为可能涉及内幕交易、虚假陈述、公司犯罪等,这些信息的披露可以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风险,避免投资风险。

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主要依靠三个主体: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

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监督和管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证券交易所负责制定信息披露规则和指引,审核和发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司负责编制、披露和更新信息披露文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尽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方提供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等相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制度是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平。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帮助投资者进行决策,增加投资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防范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平。

同时,信息披露制度还可以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吸引更多资本进入市场。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披露主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披露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机构或个人。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主体。

披露内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董事会决策、风险因素等。

披露方式可以通过公告、报告、通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

三、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信息披露的不及时性和不准确性是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些上市公司在披露重要信息时存在滞后的情况,影响投资者的决策。

其次,信息披露缺乏标准化。

不同上市公司对于同一类信息的披露方式和内容存在差异,给投资者带来了困扰。

此外,信息披露的监管不足也是一个问题。

监管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一些公司存在违规披露和虚假披露的现象。

四、改进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改进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违规披露和虚假披露的成本。

其次,建立统一、标准化的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各类信息的披露内容、格式和方式,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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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财务报告精细化管理18.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18.2.1 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下面是某企业制定的企业信息批露制度,供读者参考。

信息披露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2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2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3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4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5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3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6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7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7.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8.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9.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10.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1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4.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1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16.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

17.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18.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等重大事件。

19.公司做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20.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21.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23.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5.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2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27.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

28.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29.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8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4章信息披露的程序第9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按信息披露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稿,董事会秘书不能编制时,由证券事务代表编制。

3.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按程序审批签发。

第10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董事会秘书。

5.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第11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12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13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14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5章信息披露的媒体第15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媒体。

第16条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指定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17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6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第18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与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4.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专用电话.除董事会秘书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19条经理班子的责任。

1.经理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2.经理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3.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4.经理班子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20条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21条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7章保密措施第22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23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24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8章附则第25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26条与本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发生变化时,董事会秘书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及时修改并执行。

第27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28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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