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八)权益分派的实施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_百度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2007年12月20 日为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业务办理行为,明晰业务办理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做好上市公司服务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工作。
二、上市公司办理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的流程1、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公司的要求,上市公司提交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及相关材料, 按照结算公司的审核意见修改公告的电子文件, 并将按结算公司意见修改了的公告最终稿传真给结算公司。
2、上市公司通过深交所网上业务平台上传经结算公司审核通过后的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的电子文件。
3、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并于刊登日核对公告内容, 确认刊登的权益分派比例和时间等参数与向本所提交的公告稿是一致的。
4、按结算公司的要求做好派息金额的划拨等相关工作。
三、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注意事项1、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公告应按格式指引编写。
2、注意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方案与原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应当一致。
上市公司分红方案若为派现金或送红股的,应按有关规定正确认算并同时披露含税及税后的分红数据;期间上市公司因发行、可转债转股等发生股本变化的,应当注意相关参数的正确计算;3、上市公司近期如有增发、配股等业务的,应当综合考虑该增发、配股等业务与分红派息、转增股本业务的衔接, 在具体操作时应当完成一项业务后再开始另一项,两种以上业务不应并行。
4、A 、 B 股公司分红派息应同时进行, B 股派息及计税应采用正确的汇率。
5、上市公司如有可转换债券或权证等相关衍生品种,在刊登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时应当提示相关参数的调整, 调整方案根据原衍生品发行公告中约定的公式计算,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权证的行权价格及行权比率等。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2.08.03•【文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下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相关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体承担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职责,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CA数字证书(相关技术规范文件也称为“E-key”,本业务指南统称为“CA数字证书”),通过CA数字证书及时填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持股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更新CA数字证书有效期,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期内。
上市公司利用CA数字证书在线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等数据的,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A股公司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上市前应当最晚于L-5日(L日为新股上市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所发行上市部及公司管理部报送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上市企业单位业务操纵申请常见问答

上市公司业务操作申请常见问题目录一、一般要求 (5)1、[★★★]什么是业务操作?上市公司对于业务操作要承担什么责任? 52、[★★★]上市公司应当如何办理业务操作申请? (6)3、[★★★]哪些业务事项涉及业务操作?办理业务操作事项需要提交什么公告和什么《业务申请表》? (6)4、[★★★]为什么必须准确登记公告类别和填写业务申请表? (7)二、停牌与复牌 (7)5、[★★★]哪些情形上市公司应当申请其证券停牌和复牌?上市公司应当申请其证券停复牌而未申请,有何严重后果? (7)6、停牌申请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8)7、[★★★]上市公司应当如何办理停牌申请?提交停牌申请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8)8、[★★★]早间和午间紧急停牌申请对提交时间分别有何具体要求? .. 109、什么是独立停复牌?哪些公告类别允许添加停复牌申请并一起提交? (10)10、[★★★]上市公司提交了与停复牌相关的公告,但未同时提交停复牌申请,公司股票能实现停复牌吗? (11)11、[★★★]临时停牌或紧急停牌一天后,上市公司如需继续申请股票停牌,还需要另行提交停牌申请表吗? (12)12、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后如何进行复牌? (12)三、股份上市 (13)13、[★★★]上市公司申请股份上市,应当提前几天向本所提交股份上市公告和《股票上市业务申请表》? (13)14、[★]在哪种情况下,上市公司需要提交公司盖章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签字确认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13)四、权益分派 (14)15、[★★]上市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应当如何提交业务申请?应注意哪些事项? (14)16、[★★★]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517、[★★★]如上市公司发行了可转债,且该可转债已进入转股期,其实施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有何特别注意事项? (16)五、股东大会 (17)18、[★★]为什么上市公司必须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编制软件,编写股东大会相关公告? (17)19、[★★]上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申请表时,应当注意核对哪些数据信息? (17)20、[★★]披露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增加提案等公告,有何时间要求? (18)21、[★★]同时出现股东大会通知更正、股东大会延期、增加或取消提案情形的,上市公司提交公告时应当如何登记公告类别?如何提交业务申请? (18)22、[★★]如果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列表与授权委托书中议案列表的序号和内容不一致,对股东投票会造成什么影响? (19)23、[★]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和监事的议案,应当怎样分成不同议案组? (20)六、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上市公司发行的仅在本所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公司债券,如发生回售,应如何操作? (20)25、[★★]公司债券利率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 (20)26、[★]公司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跟踪评级,公司除需要披露评级结果公告外,哪种情形下还需提交信用评级调整业务申请表? (21)27、如何办理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式回购相关业务? (22)28、[★★★]申请股票停牌,可转债和转股代码也需要同时申请停牌吗? (22)29、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有哪几种主要方式?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转股代码停牌有何特殊之处? (23)30、[★]可转债触发赎回条款时有何特别关注事项? (23)七、其他 (24)31、[★★★]上市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实施风险警示标准时,有何需特别关注的事项? (24)32、沪股通公司在实施股权再融资、股份回购、现金选择权等业务时有何特别注意事项? (24)附件一:业务操作申请事项一览表 (26)附件二:上市公司证券停复牌常见情形 (33)注释:根据涉及业务操作的重要程度,常见问题分类为特别重要、重要、关注,分别对应[★★★][★★][★]一、一般要求▪上市公司是业务操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告类别准确登记是风险防控的基础▪停复牌操作是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1、[★★★]什么是业务操作?上市公司对于业务操作要承担什么责任?答:上市公司业务操作是指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经上市公司申请,需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予以办理的证券停复牌、股份上市、权益分派等业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4.3 根据要求,上市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全文和审计报告各自 单独上网披露。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编制年度报告全文及 审计报告时,两份披露文件是否均要包含财务报告及附注?
按照要求,上市公司需要通过“Word 报送系统”编制并对外 披露定期报告全文。在财务报告附注部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 “Word 报送系统”提供的模板对明细数据表格进行填报。如上市 公司发现部分表格并不适用,应将不适用的表格删除,不可留空。
此外,如上市公司在自身内部系统中使用的附注明细科目与 定期报告模板中提供的不一致,应按照定期报告模板对相关财务 数据重新列报。除非获得上交所同意,上市公司不得对表格进行
如上市公司未能按期完成预约,系统将会自动分配披露日期。 上市公司如难以在系统自动分配的披露日期完成披露,需至少提 前 5 个交易日通过系统申请变更披露日期。
主要相关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第 6.2 条
4.2 根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对外披露由“Word 报送系统” 生成的定期报告全文。如上市公司因特殊需求确有必要提交一份 非“Word 报送系统”生成的全文,应如何处理?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上交所将根据监 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 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 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 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 据。
关于上市公司的权益分派方案介绍

关于上市公司的权益分派方案介绍耐力投资本文档讨论的内容,对股票投资者非常重要。
因为作为股东,公司每年的分红派息与我们的切身利益有关,同时也会对股票价格的变化有着重大影响。
(1)什么是股息、分红与股利股息和分红,都是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或者股东的回报,它是指上市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按相关规定提取了盈余公积、风险准备及专项储备后向投资者发放的收益。
但是,股息和红利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通常来说,股息的利率是固定的(特别是对优先股而言),而红利数额通常是不确定的,它随着公司可分配利润的多少而上下浮动。
因此,很多时候,会把普通股的回报收益称为红利,而股息则专指优先股的收益,而把股息与红利合起来统称为股利。
我们看下图1,就可以看清楚一家公司的税后利润通常是如何分配和安排的.图1 上市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和安排(2)股利的发放形式股利的发放形式通常有4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和建业股利。
但在我国沪深上市的上市公司,基本上只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发放形式,基本上没有采用过财产股利和建业股利的形式。
现金股利亦称派现,是股份公司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股东的股利;股票股利,也称为送红股,是指股份公司以增送本公司股票的方式来代替现金向股东派息,通常是按股东持有股票的比例分发给股东。
股东得到的股票股利,实际上是股东向公司增加了投资。
我们可以将它理解为股东收到了现金股利,又重新将这笔现金购买了公司股票投资于公司了,只不过购买股票的价格就是股票的面值(每股1元人民币)。
财产股利是股份公司以实物或有其它价证券的形式向股东发放的股利。
建业股份公司是以公司筹集到的资金作为投资盈利分发给股东的股利。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那些建设周期长、资金周转缓慢、风险大的公司。
因为建设时间长,一时不能赢利,但又要保证股利的发放吸引投资者。
(3)什么叫转增股本?转增股本,简称转股。
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总额。
它只是股东权益内部互转,增加了股本规模,而减少了资本公积。
年报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详解

年报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详解第一篇:年报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详解年报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详解阅读:6172016-03-08 17:05 标签:新三板信息披露年报摘要年报常见问题解答披露年报的当天还需要披露哪些公告?年度审计报告落款日期如何确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日期与预披露日的关系怎么样的?是否可以变更年报的预披露时间?下文以Q&A的形式为您详细解答:1.披露年报的当天需要披露哪些公告?答:挂牌公司在年报预披露日需披露以下公告:(1)年度报告(2)年报摘要(3)董事会决议公告(4)监事会决议公告(5)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需用XBRL 编制,20日后召开)(6)关于预计201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如有)。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如有利润分配议案,需写明议案的内容,即使当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要写明不分配。
由于年度股东大会需要由律师见证,因此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出席人员要有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
在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同时还需披露法律意见书。
2.年报披露前需向券商提供什么文件?答:年报需至少在预披露日前两周左右给到督导员(尽量提前多点时间,以便督导券商更好的检查,如果提交时间太晚导致券商无法审核的,我司将出具风险提示公告),督导组会安排CPA和律师审核。
预披露日前挂牌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1)年度报告全文、摘要、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关于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公告(如有)的pdf版本(即所有上传版本公告);(2)年报及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XBRL版本(需要使用新版2.1的软件编制且通过校验),如未通过校验,督导员将无法上传!!(3)经董事、监事签字的决议pdf扫描件,年报及摘要、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关于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公告(如有)盖章版本的pdf扫描件;(4)审计报告原件的扫描件,财务报表下方有三位相关人员的签字;(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6)监事会对年报的审核意见;以上文件均为股转系统备查所需。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会计部函[2009]60号)
](https://img.taocdn.com/s3/m/8d4e479dd4d8d15abe234e6c.png)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会计部函[2009]60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近期日常会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作为会计监管的专业判断依据。
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特此通知。
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问题1: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
问题2:上市公司收到的由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原非流通股股东根据股改承诺为补足当期利润而支付的现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3:实务中存在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捐赠(如豁免上市公司债务)作为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改对价的情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鉴于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发布前对此类股权分置改革对价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不明确,对于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发布日前有关股改方案已经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上市公司,如果能够在2008年报披露日前完成股改,上市公司可以将非流通股东作为股改对价的直接或间接捐赠计入当期损益。
除此之外,非流通股股东作为股改对价的直接或间接捐赠均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4:对于上市公司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交易,何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解答: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三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三期,2019年12月13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九、资产交易 (4)十、募集资金 (9)十一、委托理财 (17)十二、二级市场举牌 (23)九、资产交易9.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事项时,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为上述事项提供专业服务时,如何做到勤勉尽责?首先,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标的资产质量,对标的资产质量、估值合理性以及交易的必要性等事项进行独立审慎的判断,相关中介机构意见仅起参考作用,不得以参考或引用中介机构意见为由代替其本身的勤勉尽责义务。
对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控制权的交易,董事会还应当在相关公告中具体说明董事会就未来交易完成后,保障和增强对标的公司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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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二期,2017年6月16日)
编写说明
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
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
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
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
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
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八、权益分派的实施
8.1 上市公司拟实施差异化分红送转的,在业务处理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指对持有相同种类普通股的股东采取不同分配(转增)比例。
与常规分红送转相比,差异化分红送转具有一定特殊性,在业务处理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第一,公司应当在提交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前10个交易日与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联系,提交“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
业务申请应包括申请事由、特殊除权除息处理方案、具体计算公式及依据等。
同时提交上市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二,待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确认前述业务申请后,公司方可提交差异化分红送转实施公告并对外披露。
公告中,公司应特别提示特殊除权除息的处理方案、具体计算公式及依据。
第三,上市公司在编制、提交差异化分红送转实施公告时,应在模板中的“差异化分红送转”选项中选择“是”,并在公告中披露经本所确认的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处理方案。
主要相关规则: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操作闭环有关事项的通知》
8.2 上市公司已提出权益分派申请,在具体实施前,是否可以披露或实施其他导致股本结构变动的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向中国结算提交权益分派申请后、实施完毕之前,为保证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本的确定性,不能申请实施其他涉及股本结构变动的业务,不能披露相关业务实施公告。
前述权益分派,指现金红利发放,送股、转股股份上市。
其他涉及股本结构变动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份上市、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份注销、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股份性质变动等。
实务操作中,公司应当自行安排好各项业务的办理时间,避免因时间冲突对业务实施产生影响。
具体举例如下:
201X年2月16日,某公司披露股份注销的提示性公告,拟于近期实施股份注销业务。
3月14日,公司向中国结算提交现金分红申请,并于3月20日披露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
3月22日为现金红利发放日。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在3月14日至3月22日之间,不能申请实施股份注销业务,也不能披露股份注销公告。
主要相关规则: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操作闭环有关事项的通知》
8.3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已经获得批准,在拟实施股份
发行的期间,是否可以同时实施利润分配,相关业务应当如何协调安排?
根据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
也就是说,公司已公布利润分配方案的,在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前不能实施股份的发行。
具体举例如下:201X年2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申请获证监会受理。
3月15日,公司披露现金分红利润分配方案。
3月17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取得证监会核准批文。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非公开行股份事项,应在公司披露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并发放现金红利完毕后方可实施。
主要相关规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