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后】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司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提高公司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质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内部和外部信息的公开方式、公开的时间、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情形和权利义务等。
第三条公司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平等对待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公开责任应当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专门部门、公司全体员工承担。
第五条公司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发布管理流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公开意识和法规意识的教育,提高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系统,保护和服务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信息公开纪律和监督管理,并追究信息公开责任。
第二部分信息公开范围第十条公司信息公开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情况(二)公司重大业务变动(三)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行为(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员工的变动(五)公司内部管理、生产经营等状况(六)公司重大财务会计情况(七)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第十一条涉及公司内部人员、公司机密等信息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内外发布。
第十二条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信息公开,应当按照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完整的对外公开。
第三部分信息公开程序第十三条公司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公开应当确保信息披露渠道畅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公司公告栏等渠道。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公开应当预留充足的时间,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的回应和处理媒体、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的信息咨询和投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向投资者、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方透露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信息的过程和方式。
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和市场运作至关重要,它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背景和概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指针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它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和范围,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披露义务和责任。
二、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内容是指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和内容。
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票上市信息等。
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任职情况以及公司治理框架等。
3. 财务报告:包括年度和中期财务报告、财务指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 重大事件:包括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兼并、收购、扩张、裁员等与公司经营情况相关的重大事件。
5. 风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产业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等。
6.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包括内幕信息的披露、公司债券信息的披露、关联交易的披露等。
三、信息披露形式信息披露形式是指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渠道。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信息披露:1.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
2. 不定期报告:包括重大事件的披露、业绩预告、内幕信息的披露等。
3. 公司官网:上市公司应当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
4.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信息披露。
5. 媒体发布: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渠道发布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时间信息披露时间是指信息披露的时限和频率。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信息披露时间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以下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1.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一般按照公司年度和半年度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以及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规定。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披露的内容、时间、形式和要求等方面。
1. 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信息、运营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等。
运营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市场竞争情况等。
重大事项信息包括股权变动、合并收购、重大投资等。
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关联交易、内幕信息等。
2. 信息披露的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需要按照年度、中期、季度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
此外,对于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进行,避免延误或隐瞒。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及时披露可能会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3. 信息披露的形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公告、报告、通知、公开信等。
公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通常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发布。
报告是上市公司年度、中期、季度财务报告的主要形式,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
通知和公开信是公司向相关方发送的信息披露方式,通常用于与特定的股东、投资者、监管机构进行沟通。
4. 信息披露的要求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及时,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首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上市公司需要确保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再次,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或拖延。
最后,上市公司需要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和投资者的充分知情权。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制度。
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真实原则: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取信息。
(三)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四)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不得有选择性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披露要求:(一)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经过适当审批程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信息披露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报纸、电视等。
(四)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第六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以下重大信息:(一)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
(二)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收购和合并等事项。
(三)公司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和仲裁等事项。
(四)公司重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等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负责组织和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年度报告应包含公司概况、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临时报告应包含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披露时间第九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第十条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第十一条临时报告应在事件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同时在公司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阅。
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第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市场环境等重大事项,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其他信息,但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或误导性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亮度和规范性,维护投资者权益,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的员工。
第二章信息披露管理第三条信息披露原则1.公司应依照公平、公正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应遵从合规的要求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杜绝虚假叙述和误导性叙述。
3.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在公司发生相应事项后尽快公开披露。
4.公司应乐观自动地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沟通,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和疑虑。
第四条信息披露程序1.公司应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责任。
2.公司应设立信息披露责任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3.信息披露责任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审核公司的内部信息,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信息披露责任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将披露信息报送给法定披露机构,并及时公开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内容1.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财务报告、重点事件、业绩预告、研发进展、公司整治、股权更改、关联交易等。
2.公司应及时更新和公开重点事项进展情况,保持信息披露的连续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信息披露方式1.公司应使用电子披露平台及其他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语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公司应建立并维护信息披露网站,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保持信息披露网站的正常运行。
3.公司应向投资者供应信息披露途径,包含但不限于电话、邮件、短信等,以便投资者及时取得信息和提出问题。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七条投资者关系部门1.公司应设立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互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对外公开披露信息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关于自身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等各方面信息的行为。
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促进资金流动,促进市场有效运行。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投资者。
2. 及时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3. 完整原则: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其经营和投资者判断相关的全部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故意模糊或虚假。
4. 一致原则: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其信息披露的一致性,任何披露的信息不得与已公开的信息相冲突或有重大差异。
三、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并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等重要信息。
2. 非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其经营、财务状况、股东变动等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如重大合同、交易、资金运作、重大诉讼等。
3. 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其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回复股东、投资者的质询。
4. 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时,应当清楚披露相关交易的基本情况、风险评估、资金来源等信息,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1. 公告方式: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
2. 上市公司官方网站: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非定期报告、公告和其他信息。
3. 信息披露平台: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信息披露。
4. 其他方式: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电子媒体、电视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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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公告、监事会公告;
(三)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称“广东证监局”)等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的批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的季度通讯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见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易,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间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七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
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七条公司及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九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上交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