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代发工资业务补充协议和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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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单位委托银行代理代发业务的有关协议书签订、代发专户账户的开立、代发数据加密程序及密码的交接、代发业务申请、新开代发个人结算账户及折、单、卡交接等事项,属于单位的重大事宜,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如授权他人办理的,必须对授权内容作明确的说明,否则后果由授权人承担。

成都银行

授权委托书

成都银行支行:

兹授权(身份证号:)全权代表我单位前来你行办理

。我单位办理代发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

户名:账号:。

请予接洽办理!

附:1、我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加盖了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了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我单位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了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代发业务补充协议

(适用于变更代发业务经办人员)

甲方:

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资金代发”合作事宜曾于年月日签订的《成都银行代发业务协议》,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年月日当日开始甲方代发数据盘的汇总单的交接和新开户存折|存单|卡的领取,经办人员由(身份证号:)变更为(身份证号:)。

第二条:甲方若变更前往乙方办理单位代发数据盘和汇总单的交接和新开户存折|存单|卡的领取的经办人员,必须立即通知乙方,与乙方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并变更相关手续。若甲方在变更办理单位代发数据盘和汇总单的交接和新开户存折|存单|卡的领取经办人员后未与乙方就人员更换签订补充协议的,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本协议认为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成都银行代发业务协议》的补充协议,有效期为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如双方未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则有效期至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成都银行代发业务协议》的到期日止。如双方于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再次签订新的补充协议,则该协议有效期至新签订的

补充协议生效日止。

第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留存一份,乙方留存两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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