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院护理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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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注册护士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注册护士的科学管理,规范临床护理工作,促进护理专业队伍健康发展,保证医疗护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注册护士,是指按照《护士条例》取得护士资格并经

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护士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取得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

任护师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医院注册护士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应当严格按

照《护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保障护士权益,规范护理行为,对护理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设定、注册护士配置、注册护士培训、考核和晋升等方面实施全面、科学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护理专业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注册护士管理工作的监督。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本办法,对所辖区域内医院的注册护士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功能任务、医院规模和服务量,科学规划注册护士

队伍的建设和发展,贯彻执行注册护士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落实本机构注册护士管理和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医院在注册护士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

立并完善注册护士的聘用管理、考核奖惩、职称和职务评聘等规章制度,明确护理管理部门在注册护士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和完善护理岗位管理制度,对护理岗位进行科学分

类、合理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及对护士的能力、工作要求,保证临床护理岗位护士的配置,制定并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提高护理专业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和实施向临床护理岗位倾斜、体现岗位与绩效的收

入分配制度。注册护士的薪酬分配要与护理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

第九条医院应当根据护理工作特点,研究和制定护士的职业发展规划,

明确护士的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在职培训,采取有效措施, 稳定临床一线护士队伍,鼓励年资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护士长期在临床护理岗位工作。

第十条医院应当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临床护理实行责任

制整体护理的工作模式,由责任护士完成专业照顾、病情观察、治疗处置、心理护理、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各项护理任务,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的整体护理服务。

第三章护理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实行护理岗位管理,按照科学管理、按需设岗、保障

患者安全和临床护理质量的原则,合理设置护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二条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分为护理管理岗位、临床护理岗位和其他护

理岗位。

第十三条护理管理岗位是注册护士从事医院护理管理工作的岗位,一般

包括:护理部岗位和护士长岗位。医院应当根据规模、任务及管理幅度将管理人员分为护理部、科和病房(区)三级管理岗位,或者护理部、病房(区)两级管理岗位,确保管理工作效率。

有条件的三级甲等医院还应当逐步设立护理副院长管理护理工作。

第十四条临床护理岗位是注册护士为患者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岗位,主

要包括:病房(含重症监护病房)、门诊、急诊科、手术室、产房、血液透析室、导管室、腔镜检查室、放射检查室、放射治疗室等直接服务于患者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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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急诊急救、手术室、血液净化等专科护理技能要求较高的临床

护理岗位可设专科护理岗位。

承担临床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医院,需设置临床带教岗位。临床带教

护士不能脱离临床,在从事直接临床护理工作的基础上,负责护理专业学生、入职注册护士的临床带教工作、新业务技术的培训以及针对护士能力的临床培训。

第十五条其他护理岗位是注册护士为患者提供非直接护理服务的岗位,

主要包括:消毒供应中心、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病案室等间接服务于患者的岗位。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根据临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护理岗位目录、岗位职

责和任职条件,岗位的任职条件与护士的工作经验、能力、技术水平、学历、职称等相结合,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根据临床护理岗位的技术和专业要求,对注册护士进行分层级管理,并根据注册护士的工作经验、技术能力和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应

技术难度和专业要求的护理岗位工作,体现能级对应。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每年进行护士离职率、离岗率的调查,并进行分析,

加强护士队伍的科学管理,提高临床一线护士的稳定性。

第四章注册护士的配置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加强注册护士的科学配置,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

服务量和服务效率,全面统筹、科学合理、弹性动态地进行护士队伍的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

医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经过上岗培训的护理员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二十条医院应当按照护理岗位的职责要求合理配置符合相应要求的注

册护士。

护理管理岗位的人员配置应当具有临床护理岗位的工作经验,具备护理管

理的知识和能力;医院应当通过公开竞聘,选拔符合条件的护理人员从事护理管理岗位

工作。

临床护理岗位的人员配置应当根据临床护理岗位的分类,结合岗位的工作

量、技术难度、专业要求、工作风险等要素合理配置、动态调整

其他护理岗位的人员配置应当根据该岗位职责所涉及的护理工作内容配

置注册护士。护理管理岗位和临床护理岗位注册护士应当占全院注册护士总数的95% 以上。

第二十一条病房注册护士的配备遵循以下原则:

一)病房应当按照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工作模式配备和安排注册护士;二)重症监

护病房注册护士的配备应当保证注册护士与患者比为

2.5-3:1 ;

(三)全院普通病房注册护士与患者平均比例应当》0.4:1 ; 一级护理患者

平均比例为60%以上的病房,注册护士与患者比应当》0.6:1 ;新生儿病房,注册护士与患

儿比应当》0.6:1。

(四)病房夜班实行双人在岗,确保2名以上的注册护士夜间值班。部分

护理工作量小、患者数量少且病情较轻的临床科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保证患

者安全和护理质量。

第二十二条门诊、急诊、手术室等部门的人员配置应当根据门(急)诊

量、治疗量、手术量等因素配置注册护士。

急诊观察室应当设有相对固定的注册护士,急诊观察室注册护士与患者比

应当》0.4:1。急诊抢救室注册护士与患者比1.5-2:1。手术室注册护士与手术台次比为2.5-3:1。

第二十三条医院应当根据各科室特点、护理工作量实施科学的排班制度,

对注册护士进行合理调配。需要24小时持续性工作的临床护理岗位应当科学安

排人员班次。在护理工作量较大的时间段和科室,增加注册护士的数量,保障医

疗护理工作安全、有序落实。

第二十四条医院应当制定护理人力紧急调配预案,建立机动注册护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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