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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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四篇)目录:
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一
涉硫化工装置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二
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三
矿山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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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
定一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及石油伴生气中含硫化氢的陆上油气田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人员培训
第一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培训机构负责对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培训机构应随时横向交流情报,了解国际、国内动向。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材应包括如下内容:
a)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
b)硫化氢监测仪器及方法;
c)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
d)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
e)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对作业人员的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h,每三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a)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
b)熟悉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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