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8881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
一、前言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的重要环节。
为了统一各项验收标准,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可比较性,特制定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
二、施工质量的验收
1. 工程资料验收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2. 基础工程验收
基础工程验收标准主要包括地基处理、基坑开挖及支护、地基处理、基础与地基的连接、基础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等。
3. 结构工程验收
结构工程验收标准主要包括混凝土及砼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砌体结构等。
4. 砌筑工程验收
砌筑工程验收标准主要包括砌筑施工质量、砌筑材料质量、砌筑工艺和节点处理等。
5. (其他工程验收)
(根据实际情况,可添加其他工程的验收标准)
三、验收结果
验收结果应以合格、不合格和待修复三种状态来评定。
合格: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或经适当修复可正常使用的部位。
不合格: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无法正常使用或需重建或重新施工的部位。
待修复:存在一些轻微问题,需及时修复,修复后可达到合格状态的部位。
四、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应详细记录工程整体的验收情况,包括各项验收内容、验收结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
五、附则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1、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4、单位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怎么划分工程质量验收主要是划分为四个方面,三个工程一个检验批,这些都可以和上文对照。
质量验收是工程建造中不亚于建造重要性的一个环节,如果没有验收通过,那就相当于前功尽弃违背了合同的建造要求是要赔偿的。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樘也划一个检验批,共划分七个检验批。
屋面节能一个屋面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共划分一个检验批。
地面节能每个施工段为一检验批,共划分两个检验批。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由上述定义可知建筑工程质量等同于工程项目质量。
性质:工程项目质量具有单件性、建成的一次性和寿命长期性。
三、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根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简称中建总公司)《关于启动(中建总公司施工工艺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中建科字[2002]389号,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会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规范是一个技术标准体系,但该体系对工程质量的验收只规定了合格等级,对工程质量的实际水平缺少进一步的评价尺度和评价方法,无法区分“合格”工程中实际存在的质量差异。
虽然现行规范较原规范的标准有所提高,但现在的合格标准实际上仍然只是工程施工质量的最低标准。
作为施工企业,不能仅仅以国家的最低标准要求自己,而必须以企业施工质量控制标准对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水平作出评价,从而促使企业的施工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在更高标准的要求下,得到不断地提高和发展。
同时,国家标准只确定“合格”、“不合格”的作法也为企业制定更高标准提供了空间。
本标准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企业标准,总结了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系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以“突出质量策划、完善技术标准、强化过程控制、坚持持续改进”为指导思想,以提高质量管理要求为核心,力求在有效控制工程制造成本的前提下,使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并在较高标准的要求下得到不断提高。
本标准以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为基础,融人工程质量的分级评定,在统一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内部验收方法、质量标准、质量等级评定及检查评定程序的前提下,为创工程质量的“过程精品”奠定基础。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质量内部控制的标准、内容、方法和程序;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提出了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批质量检验抽样方案的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子单位工程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等均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1. 引言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是确保建筑项目的合格、安全和可持续使用的重要环节。
为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标准,提高施工质量,确保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制定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国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3. 规范引用标准本标准适用以下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检测程序与方法 GB50378-200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不合格判定标准 DBJ08-57-20034. 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理念和原则4.1 基本理念•安全性: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指标,确保人员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可靠性:建筑工程必须具备持久性能,能够满足长期使用的要求。
•功能性:建筑工程必须具备规定的使用功能,并满足设计要求。
4.2 原则•合规性: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可行性:建筑工程的验收标准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和可可行性,易于实施和评定。
•推动性:建筑工程的验收标准必须具备推动施工质量提升的作用。
5. 施工质量验收流程与要求5.1 施工质量验收的流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拟定验收计划2.准备验收资料3.发起验收申请4.实施现场验收5.编制验收报告6.审定验收报告7.验收合同结算款项5.2 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完整性:验收资料必须齐全,包含设计文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图纸、物料清单等。
•准确性:验收资料必须准确,包括实测资料、材料厂家证明、施工过程记录等。
•齐全性:验收项目必须全部达到设计要求,如结构强度、防火性能、防水性能等。
6. 施工质量验收的评定方法施工质量验收的评定方法包括以下方面:•现场检查:验收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检查项目涵盖施工质量的各个方面。
•实测实验:验收人员对重要结构节点进行实测实验,检验其力学性能和质量。
•检测方法:使用专业设备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如使用超声波检测设备检测混凝土强度等。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施工质量验收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统一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特制定本统一标准,以便广大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遵循。
一、验收范围。
1. 结构工程,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物抗震设防等内容。
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室内外装饰、装修材料、装修工艺等内容。
3. 建筑给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包括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内容。
4. 电气工程,包括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弱电系统等内容。
二、验收标准。
1. 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施工过程符合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工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各项安全措施齐全有效。
4.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人员资质。
5.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完成工程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6.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责,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三、验收程序。
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 建设单位应邀请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
3. 验收组应对工程的结构、装饰装修、给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4. 验收组应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评定,形成验收报告。
5. 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报告确定工程的合格或不合格,并签署相关文件。
四、验收结果。
1. 工程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项,颁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2. 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申请工程验收。
3. 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验收后的监督管理。
1.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2.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是确保建筑工程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必要程序,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进行质量验收的标准化依据。
下面分步骤阐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第一步:质量验收基本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强调读图、严把关键、防范漏项、事项全部列示、不得增、删、改验收内容。
第二步: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制定是为了使随机抽样检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更加明确,同时为质量验收的全过程提供准确、详细的记录。
根据程序,验收人员应对建筑工程的各个部位、各个环节进行逐一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查验、核对、记录。
第三步:文明施工验收内容文明施工验收内容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评价工地的文明施工情况,有利于提高施工工人的文明施工意识和素质,减少建筑工程的污染和浪费,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管理。
第四步:材料验收内容材料验收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对材料验收的内容要求包括:检验材料质量证明、检验材料原材料、检验材料外观形态等。
第五步:安全生产验收内容安全生产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和避免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各种事故,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对安全生产验收的内容要求包括:检验施工工人的安全操作证书、检验吊装设备的合法性、检验各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等。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其对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进行认真的执行,为社会创造出更加美好、安全和先进的建筑工程环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建筑工程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的制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充分考虑建筑工程的安全、耐久性、经济性、美观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建筑工程的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用途和不同地区的特点,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应当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保证不同类型建筑工程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的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的内容应当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质量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验收、施工工艺验收、施工质量验收等内容,对于每个环节的验收标准应当明确具体,便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质量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评定标准,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等级、质量要求、质量检测等方面的内容应当有明确的规定,便于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和管理。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的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的执行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的执行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验收机构和程序,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的执行还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对于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的意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 ]基本规定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说不定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5、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5超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由建设部、中国建筑材料院和各有关单位共同制定
的一系列统一的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这组标准旨在提高施工单位对建筑施工质量的把控,促进施工质量提高,最终使建筑物能够按照设计、施工质量和可靠度要求,实现良好
的使用效果。
1. 材料检验:施工前应进行材料检验,检查材料的品种符合要求,若有不符合设计
要求的材料,应加强。
对材料进行检验时不得采用替代、少检等行为;
2. 用料标准:检查用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用量是否符合施工计划;
3. 构造控制:检查建筑构造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如地基处理要求、混凝土
墙体暗构、楼梯开口特殊处理等;
4. 混凝土施工:检查混凝土抗压强度、浇筑方法,砌筑工艺等;
5. 其他施工:如砖石、钢筋、装饰等的施工,检查施工工艺要求;
6. 零件施工:检查零件施工要求、工艺及技术标准;
7. 对地下工程施工的检查:检查地下管线的开挖、施工要求、连接等;
8. 对屋面工程施工的检查:屋面施工要求及要求;
9. 电气施工检查:检查电气设备安装、工艺要求、施工标准及样式符合要求;
10. 其他系统施工检查:如供暖系统、新风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等施工检查;
11. 施工完工:结束工程后,检查施工完工情况,验收施工单位履行的责任,按验收
标准验收施工质量;
12. 施工过程记录:检查施工文件、施工日记、现场相关记录和报告、试验报告等资
料情况,以及整改情况。
以上即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施工前后都要对施
工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建筑物的正常使用,提高施工的有效性和节能性。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
5.
•验收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验收结论、质量问题和建议改进意见等。
•验收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施工单位,并复制相关部门备案。
四、质量验收的要求
1.
•验收单位应将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结果进行公示,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公众参考。
2.
•验收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验收结果的有效追溯。
2.
•验收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时间、地点和人员。
•施工单位应配合验收单位的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资料。
3.
•验收单位按照验收方案进行现场检查,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检查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与施工单位共同确认。
4.
•验收单位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质量评定,确定建筑工程的质量合格等级。
六、结论
本文档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统一标准和程序,明确了各方的责任与义务。通过严格的验收过程,能够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与可靠,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建筑产品。建议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遵守本文档标准,共同推动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
•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能够满足实际施工需要。
2.
•验收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工程实施计划、工艺流程、施工程序等。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材料选用符合要求,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
•验收单位应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结构、装饰、电气、给排水等方面。
•检查重点应放在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工程施工记录、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等方面。
4.
•验收单位应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质量验收评定,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质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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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标[2001]157号颁布日期:20010720 实施日期:20020101 颁布单位:建设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7月20日联合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
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2术语2.0.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建筑工程质量qualityofbuildingengineering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验收acceptance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进场验收siteacceptance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5检验批inspectionlot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检验inspection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见证取样检测evidentialtesting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8交接检验handingoverinspection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9主控项目dominantitem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一般项目general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1抽样检验samplinginspecti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抽样方案samplingscheme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3计数检验countinginspection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4计量检验quantitativeinspection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2.0.15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6返修repair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7返工rework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基本规定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3.0.5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0.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4.0.5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0.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0.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
5.0.6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6.0.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0.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A.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A.0.1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