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项目工程稽查管理实施办法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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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小磨高速公路项目工程稽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云南小磨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管理,加大现场监控力度,确保小磨高速公路典型示范工程的实施,在建设期间,实行工程稽查制度。

第二条为使云南小磨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凡从事本项目建设的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合同,较好地控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切实抓好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小磨高速公路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稽查的依据

13>.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标准、规范、规程;

3.云南省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办法;

4.云南小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各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

5.云南小磨高速公路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

6.业主制定实施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小磨高速公路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云南小磨高速公路工程稽查,实行指挥长领导下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稽查制度。指挥部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均为稽查员。

第六条云南小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在总监办设立“工程稽查处”,在总监代表处设立“工程稽查办公室”,负责所辖工程范围内的工程稽查工作。

第七条工程稽查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制定稽查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建立稽查责任目标,并负责落实稽查制度的执行;

2.负责收集审核统计质量稽查资料,评估质量控制状态。掌握全线工程质量动态,为质量管理决策提供真实,全面的材料。

3.组织稽查员开展工作,明确稽查员的岗位职责,负责管理、考核稽查员;

4.负责稽查人员的岗前和业务培训;

5.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主要人员的考勤进行抽查监督;

6.召开工地稽查会议,对稽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7.随时检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人员、机械设备情况、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质量行为;

8.督促处理施工现场出现的工程质量、示范工程、环境保护、施工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9.阶段性的组织稽查员对承包人和监理服务单位的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稽查;

10.对稽查结果每月形成书面《稽查通报》上报云南小磨高速公路指挥部总监办;

11.完成总监代表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稽查人员的工作职责

1.凡在小磨高速公路项目从事工程稽查的稽查人员必须遵循职业道德标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云南小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2.稽查人员必须按照“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好工程稽查工作。

3.稽查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遵章守纪,廉洁奉公,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工程稽查以事实、科学数据为依据,不感情用事。

4.熟悉合同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掌握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做好工程稽查工作;

5.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主动,勤奋刻苦,努力工作;

6.挂牌上岗,勤上工地勤稽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处理问题,及时汇报和反馈问题;

7.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介绍施工队伍,不参加施工、监理单位的一切与施工无关的活动,拒绝施工、监理单位的请吃、请玩、拒收一切形式的礼品礼金,维护业主信誉,保守单位秘密;

8.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召开工地稽查会议,通报稽查结果,及时上报稽查报告。

9.在稽查办公室的领导下,按分工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承包人、监理单位,按稽查内容进行现场稽查;

10.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书面稽查指令;及时纠正影响工程质量的不规范行为,督促高

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11.认真详细地撰写好《稽查日志》,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督促处理好每一个问题,做到每一个问题均有最终结果;

12.切实做好稽查办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各级稽查人员不得替代任何一级监理工程师行使其职权。

第十条各级稽查人员发现问题有权及时进行制止,现场督促纠正,有权督促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下达工作指令并监督处理。

第十一条对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现场工程质量失控或玩忽职守的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和监督撤换。对问题突出的承包施工队伍,经警告教育仍屡教不改的有权建议压缩工程量和调整施工任务甚至更换施工队伍。

第十二条各级稽查人员有权按云南小磨高速公路项目有关管理办法之规定及本办法稽查结果处理的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章工程稽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三条稽查的对象:从事云南小磨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建设的所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稽查的内容

1.管理行为

(1)承包人的组织机构是否按合同条件设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保障措施以及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层层落实,正常运作。

(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部总工程师、质检负责人、专业工程师、试验检验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旁站员是否配足到位,工地管理是否留有空白,管理人员是否坚守岗位或擅自离岗。

(3)承包人工程机械设备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和规格型号进入施工现场。

(4)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是否建立,仪器设备是否按工程试验要求到位齐全。

(5)承包人工程项目有无转包,有无层层转包,层层剥皮。

(6)承包人的各级管理人员是否戴证上岗,工程是否按规定挂牌施工。

(7)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员是否按合同条件配足到位,是否坚守岗位。

(8)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和现场经验是否适应本岗位工作。替换人员程序、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9)监理人员是否按监理程序进行监理工作。

(10)重点工程、重点部位、重要工序监理工程师是否跟班监理,有无旁站监理员。

(11)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是否每日都进行了巡回检查。

(12)各级监理工程师是否挂牌上岗,持证上岗,考勤制度是否符合规定。

(13)监理费用的使用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14)监理人员、施工单位是否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2.工程质量

(1)是否严格按施工图纸或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施工;

(2)工程材料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试验检验证明,外购材料,成品、半成品材料有无出厂合格证明及工地检验证明,运输、仓储、保管、堆放是否符合规定;

(3)砂浆、混凝土等混合料拌合物试验及击实试验、马歇尔试验等标准试验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平行试验,使用前是否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4)工程开工是否按程序报批,手续资料是否完备;

(5)隐蔽工程是否按程序检验,手续是否完备;

(6)下道工序开工前,上道工序是否经过监理工程师检验,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7)承包人工程施工所采取的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工艺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进度、环境保护及安全的要求,是否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8)监理工程师是否对施工单位的不良质量管理和质量行为下达工作指令,承包人是否认真执行;

(9)工程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合同文件中列明的质量标准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其他标准;

(10)是否按规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检查验收,检测验收资料及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检测频率是否符合要求;

(11)工程的各种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弄虚作假,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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