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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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系、所)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研究生新生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等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校发给研究生证。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医学院研究生报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 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 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

(三)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四) 其它不符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户口和档案一律退回人事档案原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十二条新生在取得学籍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相关待遇。学生专项医疗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研究生自愿参加大学生系列保险,保险费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注册日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在注册日之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照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研究生入校后应当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十五条研究生要参加学校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要严格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规定的课程教学、实验教学、医疗实践、学位论文等各项教学科研环节。要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十六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经批准方为

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研究生因课题需要出差也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需要办理请假手续的研究生应持有关证明到学院(系、所)教务办公室填写《研究生请假单》(医学院研究生到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学生管理办公室),按照请假单的流程说明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通知任课教师。

凡因病(或事)请假的研究生,在假期期满时,必须及时到批准单位销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八条研究生要参加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大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按照课程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有关规定进行重修、重考,不组织补考。因故缺席考试者,可以申请参加下一年度该门课程的重考。

第二十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节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导师或转专业:

(一) 所学专业停办:

(二) 导师出国不归或调动工作,且本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三) 身体条件变化;

(四) 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五) 其它特殊原因。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申请转导师或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 本专业内转导师的(医学院研究生除外),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同意,并落实培养条件后,经所在学院(系、所)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医学院研究生在本专业内转导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和原培养单位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并落实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批准。

(二) 校内转专业的(医学院研究生除外),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学院(系、所)同意,并落实新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医学院研究生在医学院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并落实新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批准,同时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医学院研究生在校内转专业(转至医学院外)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由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审核报医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同时征得拟转入学院(系、所)同意,并落实新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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