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期末考试 开卷复习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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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考试开卷复习题

一、填空选择: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资格关系、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关系、社会与市场利益平衡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所确认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主要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3. 法律关系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与义务三者构成。

4. 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它主体。

5.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常包括物、行为

和精神产品。

6.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形。

7. 法律事实通常分为法律实践和法律事实两类。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自学活动。

8. 从权利的标的内容看,经济法律权利主要包括两种:财产权、部分人身权。

9. 从权利的实现或者作用上,经济法律权利可分为五类:支配权、形成权、期待权、请求权、抗辩权

10. 经济法律责任是财产责任,但它既可以单独行驶,也可与其它责任共同运用。

11. 法人依法成立,以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2.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13. 代理的种类有: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再代理。

14.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5. 债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16. 债的分类包括: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7. 公司是企业的法人,由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8.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50人以下,同时还规定了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9.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帐薄,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按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0.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21. 公司分立指由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

2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万元并需一次缴足。

23.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而不向社会公开募集。

24.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5.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次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6.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务

出资,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7.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包括三种:首次会议我、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28.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29.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让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0.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

31.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具有完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32.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33.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

34.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或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35.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6. 不论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还是由合伙人推行选的人执行合伙事务,不论合伙人之间如何约定,均不得_抵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7.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统一;合伙人退伙,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该提前30日通知其它合伙人。

38.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按个人所得税规定纳税,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9.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二、名词解释:

1. 经济法律的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形。

2.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牡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其股东均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以股东的投资额为限;公司以实际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5.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6.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7. 合同订立: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度主要限制在财产关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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